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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评论|保障律师权利才能实现审判中心主义

 昵称11434012 2015-07-20

《财经》评论|保障律师权利才能实现审判中心主义

2015-07-17 




作者张舟逸

来源丨《财经》

本文作者张舟逸女士授权@大案(mycase)发布



2015年小暑刚过,一年中最热的日子即将开始,律师界却感到一阵凉意,《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下称刑九)中关于律师言行入罪的新规,让不少律师声称职业迷茫。


刑九的二审稿在6月24日被提交至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面对这份二审稿,律师界和法学界均反映:一旦其中第三十五、三十六两条规定得到通过,现实中很有可能被滥用,律师权利将受到严重威胁。


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八条之一: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特别规定,涉及到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刑法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而二审稿第三十六条则对扰乱法庭秩序罪又增加了两种情况: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以及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在互联网上公开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司法不公,以及在法庭上对法官提起抗议,所谓“死磕”律师们的一些做法,未来或被定罪入刑。从刑九以上立法方向来看,对律师行为的规制在趋严,对律师权利的保护在弱化。


如果将辩护律师与司法机关放在明显对立的位置上,有可能与司法改革的目标背离。


再次审视“审判中心主义”这个概念,它不仅意味着所有司法裁决需要依托公正的法庭调查和法官审理,任何人不经过审判不能被定罪,它更意味着在侦查、起诉等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需要充分保障各方诉讼参与人的自身权利。


对于大部分并不了解这庞杂法律系统的当事人而言,辩护律师是他们的最佳代言人,也是他们个体权利的唯一保护者。正是律师的存在,使不了解法言法语的普通人得以在同一个语境内,与这个国家里最知悉法律规则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平等对话。


在控辩制度的假设下,辩护律师本就不可能做到被各方喜欢,但他们的“对立面”本应只是控诉机关与办案机关,而非审判机关。


从一些“死磕”律师的网络诉求看来,他们“死磕”的大多是法院审理过程中的程序正义。


按照相应的诉讼程序,审判机关本应居中审判。而在实践中,审判部门和侦查、公诉的关系,因为“侦查中心主义”的历史习惯,往往在心理上并未将律师作为平等的法律共同体成员。这也促使律师在参与庭审中出现对抗心态。


如果随着“审判中心主义”体制和观念的变革,审判人员恢复到居中裁判者的位置,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对抗或将终结。


至于律师的执业言行是否妥当、背后是否有正当诉求?——如果能从保障律师的角度出发,可以晚下结论。因为对每一位律师来说,他们的职业道德、个人素养、专业水准,本身就在法律消费市场被优胜劣汰。对于极少数企图通过“死磕”来实现自身目的律师,不仅行业内部的自律法则会通过吊销执照等方式加以惩戒,当事人也会在市场上进行甄别与选择,决定律师自身的执业前景。


不可否认的是,在中国几十万律师当中,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肯定参差不齐。不完全依法行使律师权利,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的人和行为也不在少数,包括刑事责任在内的适度惩戒也并无不当。但更多时候,律师行业应当依靠其行业自律进行约束,而不应该把刑责作为大棒摆在最显著位置。


“以卵击石,在高大坚硬的墙和鸡蛋之间,永远站在鸡蛋那方。”这句名言背后的逻辑不是盲目地同情弱者,而是当体制拥有立法、公安、司法、舆论等诸多武器可以随时进行进攻和防守之时,个体的叫喊、同行之间的呼应的作恶程度有限。


应该承认,在中国司法现实中,对个体权利的保障本是短腿,如果从立法到司法不对律师权利进行有效保障,那向着“审判中心主义”进行的司法改革将有跛足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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