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还有福利不用交个税? 你造吗?

 星愿MQ 2015-07-21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论坛


最近天气很热,进入了酷暑时节。一些财税媒体,按惯例又刊登了一些实务文章,多数都讲的是企业给员工发防暑降温费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税”)。我发现这已经变成了一个规律:中秋节要到了,媒体就开始说“月饼税”;端午节要到了,媒体就开始说“粽子税”……


反正,给人一个感觉就是企业只要给员工发福利,无论是实物还是现金,统统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感觉。


有财务人员问我,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不是明明规定了“福利费”是免征个人所得税吗?为什么这些媒体说这些福利费都要交个人所得税呢?还有什么福利不用交个税?

一、“福利费”的概念在会计、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差异


确实,《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但是,《个人所得税法》并没有给出“福利费”具体范围,所以不能笼统地说“福利费”就免征个税,必须是符合法定范围的“福利费”才能免征个税。


大家都清楚我国目前税法的构成体系,在法律之下一般有《实施条例》,在条例下面还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比如财税字文件、公告等。是这一系列文件才构成了一个完成的税法体系,不能单独只看一个文件。


作为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可以说天天与“福利费”打交道,正因为天天打交道脑海中自然就留下一个“福利费”概念。被媒体一说,自己再看看不完整的法律条款,然后自己就迷糊了:到底什么才是“福利费”?还有能免个税的福利费项目吗?


我们先看看对于“福利费”范围的相关界定有那些。


第一个文件是:《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该文件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实务中会计核算一般是该文件作为福利费核算范围。


第二个文件是:《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该文件也是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企业可以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范围,但是该文件主要是用于企业所得税方面,而不是个人所得税方面。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对国税函(2009)3号做出了一些补充与修改。


第三个文件是:《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四个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该文时间虽然比较久了,但是目前仍然有效。规定如下: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须统一明确规定以利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三、以上规定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大家如果去认真读读上述几个文件关于“福利费”的界定,就可以发现其范围是越变越小的:会计核算范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范围>个税免征的范围。


对于国税发[1998]155号所称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具体包含:按规定从企业福利费中支付给职工的困难补助、救济金、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工伤补偿费、丧葬费、抚恤金、独生子女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等。这些“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属于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而企业从福利费中按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发放给职工的供暖费补贴、防寒费、防暑降温费等,应并入职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从福利费中发放给职工的实物,如中秋节的月饼、端午节的粽子等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应该按公允价值折合成等额的货币额,并入职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作为专业的财务人员,要清楚会计核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三者中关于“福利费”规定的差异,不能傻傻地分不清,更不能相互混淆。所以,不能简单地说“福利费”要征收个人所得税,也不能简单地说免征,具体要看“福利费”的性质和内容。


二、实务中一些免征个税的情况


其实,如果税务局严格“依法行政”,实务中企业发生很多福利费还要被征收个人所得税。也许是过于严格就太不近人情了,在实务中更多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2012年4月11日在线就所得税相关政策答疑的回答执行的,其中涉及个人所得税有如下几点:

1、网友问:单位给出差人员发的交通费和餐费补贴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每月通讯费补贴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卢云答: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一定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通讯费补贴,如果所在省市地方税务局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定了通讯费免税标准的,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所在省市未规定通讯费免税标准,单位发放此项津贴,应予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2、网友问:现在的中国个人所得税是不是只要是发给员工的福利都要纳入当月的薪酬计算个人所得税?

卢云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我们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根据卢云的上述回答,其实我们有很多“福利费”是原则上不用交个税的。比如,企业员工聚餐和免费乘坐企业班车,就是属于集体享受、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费。同时,在炎热的夏季,企业按规定向员工提供现场饮用的饮料等属于可以不交个税的福利项目。

三、涉及“福利费”的个税征免规定

有人说,作为税务官员的答问并不能作为法律依据来执行,那我们在理一下看看还是那些涉及“福利费”的个税征免规定。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2、《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③托儿补助费;

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


3、《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

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就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4、《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

自2008年3月7日起,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5、《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

①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②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144号)

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劳动保护用品的个税问题


对于大多数老百姓来说,除开工资与奖金,其余都是福利。在财税实务中企业会遇到劳动保护用品(简称“劳保品”)的问题,劳保品一般也是向员工发放实物。那么,劳保品的发放与节日发的“月饼”在个税方面有何不一样呢?对于劳保品是否征收个税目前并无全国性的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只是在2010年04月14日以回答纳税人提问形式作出了解答。


取暖费、劳动保护和防暑降温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0年04月14日

问题内容:

我单位12月份按公司标准为职工报销了一定比例的取暖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因费用跨难度(2009.10.15—2010.4.15)是否所得税申报要按属期纳税调整?另,劳动保护和防暑降温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购实物和发现金有区别否?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个人因工作需要,从单位取得并实际属于工作条件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属于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单位发放的取暖费、防暑降温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4/14


对于什么是劳保品,全国有《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各省市在此基础上有更加明细的规定。因此,企业按照规定给员工发放劳保品(实物)是不用缴纳个税的,但是如果以现金的形式发所谓的“劳保费”则是需要与工资合并缴纳个税。


另外,与劳保服相关还有一个“工作服”的问题。对于工作服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4号公告只是解决了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并没有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对于工作服能否免征个税是有一定争议的,但是多数人还是赞同“合理地工作服”应该是免个税的。下面是厦门市地税局12366咨询中心的回复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问题:公司为员工购买工作服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回复人:12366咨询中心

回复时间:2014-06-1016:38:16

回复内容:

您好!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不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以货币形式发放的置装费收入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所谓合理性,我认为应该满足几点:第一、企业要求员工工作时必须统一着装。比如银行、酒店等行业。第二、工作服的价格属于当地或相关行业合理价位。比如一个酒店发给接待生的是奢侈品牌的西服,价格明显超出行业同星级酒店接待生服饰价格,显然就不属于合理了。第三、工作服不能仅仅限于股东、高中层管理人员等。如果一个企业窗口接待单位或人员没有发放工作服,而仅仅是股东、高中层管理人员等才发放工作服,也属于明显不合理。这几点只是我个人的看法,并不代表官方意见,为减少税务风险,最好与主管税务局加强沟通。


五、部分省市区的一些特殊规定或不同规定


部分省市区对于高温补贴、取暖费、交通费、通讯费、劳保品等涉及的个税征免有一些特殊规定。比如一些省市区规定了免税的交通费、通讯费标准,而一些省市区却没有规定;一些省市区规定了在规定额度发放的高温补贴、取暖费等免征个税(各地额度也不一致),超额部分才交个税,而一些省市区却没有相应规定。财务人员一定要了解清楚当地的具体规定,不要把甲地的规定拿到乙地套用,既要避免多交税,也要避免税务风险。

版权说明:感谢原作者的辛苦创作,如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谢谢!联系邮箱:3186140755@qq.com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