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中伦观点 | 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审批流程概述

 abubaba 2015-07-23



伴随中国政府的“走出去”政策的推行,中国企业纷纷走出国门进行海外投资。在进行海外投资时,中国企业需要获得中国相关主管机关的核准、备案或登记。本文旨在对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时的境内主管机关核准、备案、登记流程进行整体的梳理和介绍。


概言之,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涉及的中国境内核准、备案及登记流程大体可归结如下:




一般而言,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主要需要取得三个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或登记,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地方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发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商务部或地方商务部门(下称“商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地方分局(下称“外管部门”)的外汇登记程序。以下分别介绍各个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或登记程序。


发改部门的核准和备案程序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4月8日颁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9号令”),对发改委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流程进行了改革,并于2014年5月8日起正式施行。之后,国家发改委于2014年5月14日颁布了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947号文”),进一步充实9号令,并于颁布之日起生效。此外,国务院于2014年10月31日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中,对发改委的核准备案权限进一步明确及下放。


根据9号令,境外投资项目采取核准和备案两种形式,但只有两类项目适用核准的管理方式:一类是中方投资额[1]在10亿美元以上的项目;二是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2]或涉及敏感行业[3]的项目(合称“敏感项目”)。其他境外投资项目一律适用备案管理。根据9号令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4]的规定,国务院、国家发改委以及地方发改委的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项目类型

申请企业

投资额<3亿

10亿>投资额≥3亿

投资额≥10亿

敏感项目

中央企业

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报国家发改委核准

不分限额,报国家发改委核准;其中:

1、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2、地方企业报省级发改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家发改委;

3、中央企业直接报国家发改委。

地方企业

省级发改委备案

由省级发改委转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由省级发改委转报国家发改委核准


核准和备案流程要求


根据9号令,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5]或竞标项目[6],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7]之前,应向国家发改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改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其他备案项目,无需提交项目信息报告。


就核准项目而言,由国家发改委核准或由国家发改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改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改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对于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改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改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国家发改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若确有必要,应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评估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0个工作日。国家发改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对于符合核准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或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如20个工作日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的,由国家发改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报单位。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时间。


关于地方企业的核准项目在省级发改委的审核流程,以北京、上海、江苏省和广东省为例,根据其各自政府公开的办事指南信息,汇总如下:




境外投资项目网上备案系统


就备案项目而言,2014年6月22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4]1386号,下称“《通知》”)。《通知》规定,根据9号令应实行备案管理的境外投资项目,原则上均通过“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下称“备案系统”)进行申报,但注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下称“上海自贸区”)的地方企业境外投资项目除外,下文详述。


备案系统会根据填报的企业类型、注册地和项目中方投资额等信息,自动分送国家发改委或相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受理。具体备案流程如下图所示:




上海自贸区


根据2013年9月29日发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早在2013年,在上海自贸区注册成立的地方企业可以通过其管理委员会进行网上备案。前往未建交、受国际制裁国家,发生战争、动乱等国家和地区,或国家发改委认定的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投资的项目;涉及基础电信运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或国家发改委认定的其他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上海市发改委初审后报国家发改委核准,或由国家发改委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核准。


具体备案流程如下:




商务部门的核准和备案程序


根据2014年9月6日颁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8]将实行备案或核准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9]、敏感行业[10]的,实行核准管理,其他投资情形适用备案管理。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并向获得备案或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印制并盖章,实行统一编码管理。商务部门具体的核准和备案权限如下表所示:




核准及备案流程


商务部及地方商务部门关于境外投资的核准及备案流程如下:




外管部门的登记程序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09年发布的《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11]的,境内机构向境外汇出的前期费用[12],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此后,企业在获得发改部门和商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后,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15年2月13日最新《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2015年6月1日生效),自2015年6月1日起,由银行直接审核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




以上对于中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需要获得的主要境内核准、备案或登记程序进行了概括性介绍。根据走出去的中国企业的企业性质、行业以及交易规模,还可能涉及国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证监会等机构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需要企业给予留意。

 注 


[1]根据9号令第四条,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

[2]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3]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4]《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

(十二)、境外投资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5]境外收购项目,是指投资主体以协议、要约等方式收购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

[6]境外竞标项目,是指投资主体参与境外公开或不公开的竞争性投标等方式获得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

[7]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境外收购项目是指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或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境外竞标项目是指对外正式投标。

[8]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9]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

[10]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11]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12]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是指境内机构在境外投资设立项目或企业前,需要向境外支付的与境外直接投资有关的费用,如投标保证金,进行市场调查、租用办公场地和设备、聘用人员,以及聘请境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所需的费用等。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