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定性研究中的求异法及其理论依据

 看见就非常 2015-07-24

定性研究中的求异法及其理论依据

鲍雨 潘绥铭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北京 100872

作者:鲍雨 潘绥铭  时间:2015年07月02日
来源:《社会学评论》2015年5月

摘要:求异法是呈现和解释社会现象内部异质性的一种定性研究方法。求异法以后现代主义理论为起点,力求呈现社会现象内部的差异性,并将研究对象的主体建构作为差异性的来源,强调对研究对象主体建构的意义的理解。求异法的这些特征要求研究者追求呈现不同研究对象对同一现象的差异化理解,并把主诉的充满异质性的经验材料类型化和理论化,以期对现象进行充分的解释性理解。

关键词:求异法;理解;主体建构;类属化;理论化

 

求异法是在定性研究方法中,对照于“求同法”的一个新概念,由黄盈盈等在2008年首次提出,受到学术界的重视。[1]不同于其他调查方法对一般性、普遍性的追求,求异法旨在探索现象内部的差异性、多样性,或是发现同一现象在不同调查单位中的不同存在形式。求异法不仅是提出了一种具体的操作方法,也提出了一种独特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取向。从 “什么是理论”、 “如何建构理论”,到研究对象的界定与取舍,求异法都有一整套理论取向与逻辑范式。

后现代主义的理论转向

在古典主义社会学理论范式中普遍存在这样一种倾向,即认为社会学应寻求普遍的法则式命题,应用一般性的概念与命题来对社会现象进行描述与解释。实证主义传统主张社会学应模仿自然科学,以获得社会的规律性认识,揭示社会的运行规律与运行机制,理论是对社会现象客观的描述,研究者要排除个人主观意识的涉入,寻求原因、支持决定论的解释,就特定社会问题得出一般性和普遍性的结论。理解社会学的代表人物韦伯则用“理想类型”的概念指代那些非常理性、不被错误或感情因素所影响的人类行动,并认为社会学要以科学的方法建构理想类型,来剥离那些特殊的、不确定的影响因素,平均地近似的反应人们行动的普遍意义。

后现代主义学者们对古典社会学的理论取向、思维方式、研究方法进行了批判与反思[2][3],他们强调社会世界的多样性与多元性,因而在认识论上否定了寻求法则式命题的路径;首先,后现代主义明显的表现出反本质的怀疑论倾向。[4] 后现代主义认为人类社会不存在本质性的特征,社会现象是特定社会条件下的产物,对社会现象的研究要针对特定的社会情景。[5] 其次,后现代主义质疑宏大叙事的合法性,反对普遍性的知识[6],认为理论都是局部性的[2],对普遍规律的追求往往没有抓住社会现象中多维的、异质的、道义上含糊不清的社会潮流与倾向[7],而这些异质性的、多维度的社会现象以及表现形式,往往给理论发展提供新的主题与视角。第三,后现代主义强调研究者及其视角在研究中的基础作用[8][9][10],即承认研究者的自然态度和价值观念不可避免地涉入研究过程之中。研究者是否看到特定的社会现象,如何选择研究对象、如何建构解释这些现象的理论都依赖于研究者本身及其研究视角。

求异法正是在后现代主义理论兴起的大背景下产生的。求异法认为,理论的发展与创新不一定是追求统一的关于社会的普遍的和规律性的认识,而是应该力求反映社会现象在特定日常生活场景和特定群体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应该力图把握不同个体对社会现象的异质性的不同感知与理解;把了解不同个体主体建构的意义的差异性作为研究的主要目标。同时,异质法还承认研究者的视角和理论背景对研究过程的形塑作用,主张对研究者、研究对象以及两者之间相互建构的互动过程保持反思性。求异法在肯定人作为主体具有能动性的基础上追求社会现象的异质性,而不是追求实证主义范式主张的普遍法则。求异,而非求同,已成为社会学理论发展创新的活力源泉。

以解释为中心的理论取向

社会学理论的主要任务是分析、解释社会现象。不同的理论流派对于什么是 “社会学理论”,以及应采用怎样的语言结构来建构一个完整的“理论”,都有着不同的见解。这些理论主张不仅体现其背后的理论范式,也深刻影响着研究方法的运用和操作。

实证主义理论家“把概念作为变量,使概念间关系具体化,解释和预测这些关系,使知识系统化,通过假设验证来证明理论关系,研究生产假设” [11]P158 这种传统认为事物内部和事物之间存在着逻辑因果关系,而理论就是找到事物间的逻辑关系并通过理性的工作对它们加以科学的论证。[12] 然而这种“理论之约化为事实”[13]P5,即认为理论是对事实的概括和描述的倾向,通过几个变量来解释一个社会现象的发展与变化,过分简化了行动模型[11],将社会现象狭隘化和简单化了;而且对于统计规律一般性的追求会使研究者无法意识到自己的假设之外的小概率现象的出现,导致社会学想象力的枯竭。

而解释主义传统强调对社会行动意义的 “理解”。从解释主义的观点来看,社会行动与物理运动间的区别是前者在本质上是有意义的。那么要理解社会行动,研究者就必须把握该行动的意义。意义就是表象的内容[14],是“一个名称向你‘传诉’某种东西,引起了你的某种心理体验”。[15] 施瓦特认为,“说人类行动是有意义的,要么是说它包含了一种标明了某项行动种类的特定的有意图的内容,要么是说某项行动的意义只能通过它所属的意义系统来加以把握”。[16]P207 所以为理解某一具体行动的意义,人们必须按照行动者主观认可的并正在使用的方式来进行解释。

长久以来,社会学研究被实证主义传统下的问题取向所主导,这种取向认为研究问题是两个变量之间的关系的发问,理论是描述两个变量关系并解释两个变量作用机制的语言体系。单个的社会现象未被作为一个“问题”纳入研究之中。而在解释主义看来,研究者的研究问题可以是针对某一社会现象做出的“这一现象是什么”或“该现象在不同情景和社会群体中的表现形式是什么”的回答,而不必局限于对现象之间的因果机制做出假设;同时,研究者将自身置于现实世界的情景互动中,“根据人们对现象所赋予的意义来理解或来解释现象”。[16]4 在解释主义路径下,理论可以被认为是一种抽象的术语,是对被研究现象进行理论化的结果;理论是有关范围、深度、力量以及相关性有关的命题,目的是为社会现象提供具有想象力的解释。[11] 本文延续这一思路,认为社会学理论不仅可以包括对概念间关系的描述与因果解释,也可以包含对一个社会现象进行的有深度的解释与理解。理论可以将探究现象的内含和外延作为目标,发掘与现象关联的诸要素,获知现象范围、深度、变异程度和其他影响因素关系。

解释主义理论并不像实证主义理论那样注重对量的描述,也不寻求得出一般性命题,相反,解释主义传统聚焦于社会现象的文化或符号意义,理解人们赋予社会现象的意义或行动的目的,为现象提供具有想象力的解释。解释主义的理论传统成为求异法得以成立的主要依据。

求异法的理论关怀

定性研究方法强调深度呈现与理解特定社会现象,发现其特殊性与异质性的“求异”过程[2],其首要目的是发现新的社会现象,将这一现象理论化,并提供有想象力的解释。

由此,以求异法作为研究方法进行理论建构包括两个过程:

第一,研究者针对某一需要研究的社会现象,“发现我们所不知道的或者不愿意承认的某个现象的内部差异性与多样性,或者努力去发现同一个现象在不同调查单位中的不同存在形式”[1],或者说是分析这一社会现象之下的不同的类属(Category),并将我们建构的类属与先前的抽离出个人与情境因素的一般性分类加以比较分析。建构或者完善概念体系来描述模糊的、流动的社会现象,确定该现象的边界,使之明确化。这一过程我们可以称之为类属化。

第二,用系统的语言对每一个类属的意义以及类属之间意义的差异性加以解释性的理解,把在每一个分别探讨的类属集中整合起来形成对该现象的认知,通过与已有的解释这一现象的一般理论的进行比较分析,形成关于一个或者一些类属甚至是整个现象的解释性理论。用术语化的语言将经验材料组织起来形成理论的过程[17] ,可以被称为理论化(Theorizing)。

以求异法作为定性研究的方法,最基本的目的就是通过类属化和理论化使经验材料上升为理论。

对于以求异法作为研究方法而建构的理论形态需要说明的有三点:(1)这些理论可以是描述、呈现式的,也可以是理解、解释式的。一个呈现同一现象在不同调查单位中的不同表现形成的研究本身已经具有很大的研究价值,但是我们依然可以追求高一层次的理论,即理解不同研究对象背后的不同意义,并寻求对行动逻辑的解释。(2)我们可以研究现象的某一种类属,也可以研究多种,前者如求全法,把一个单位当成一个异质性的整体来研究,进行深度的理解;后者即我们通常意义上的建立光谱,理解多种不同单位的存在形式。所以本质上求全法与求异法是一个连续体,不存在方法上的分裂,仅仅是针对研究的广度与深度做出的分类。(3)根据第2点,我们的理论可以是针对某一现象的一个新的类属进行解释性理解,也可以是针对某一现象的一些新的类属,并建立光谱,把新的异质性和原有的一般性联系起来,形成对该现象的整体性认知。总之,用求异法建构的理论是一个连续的维度,从描述到解释、从单一类属到多个类属以致对整个现象的解释都可以被囊括到“理论”这个概念之中。

主诉:差异性的来源

求异法的目的是揭示那些未必认识的,或者是基于视角的不同而被忽视的现象以及其内部的差异性,判定这些不同的情况“差异性”的标准是研究对象的主观叙述。

实证主义走向后实证主义之后,在认识论的层面上,已经和建构主义趋于某种程度的合流。后实证主义否定了研究者的工作可以运用客观的方式来解释行动者的意义,而接受了“范式”对于研究者如何建构理论的影响。而建构主义者更加相信心智在知识建构过程中具有主动性,认为社会科学对于揭示出的一系列是一种建构的产物,“我们发明了概念、模型和图表来弄清经验的意义,同时我们又不断地根据新的经验来检验和修正这些建构物。”[16]P216 建构主义者反对将行动者行动的意义看成是固定的实体,认为研究者所描绘出的意义不是行动原初的意义,而是其再生产出来的或者是重构的意义。对于研究者如何运用语言把他所感知到的他人的意义通过理论化的形式表达出来,是一种研究者主观的建构过程。更为激进的建构主义者则把对于社会现象的解释完全看成是研究者主观建构的产物,将理论的建构变成了研究者的游戏。

本文承认研究者的视角在理论建构中的作用,但是又要防止彻底的建构主义倾向。我们还是要抱着一种追求“真实”的态度来看待外部世界,这种“真实”的态度并不是要说明有一个本质的意义存在,也不是赞同意义具有客观性,而是主张可以通过客观的方式来理解主观意义。

既然我们把行动的实践者当成一个具有主体性的人来看待,为了理解他的行动意义,就应该考察作为实践活动执行人的被访者对自己行为或者想法做出的说明。[18] 所以我们追求的“真实”是一种调查对象主诉的真实。我们用于建构理论的经验材料不是通过观察研究对象外显性行动或是揣测其行动的意义,而是依赖于研究对象的主观叙述其行动的意义。在我们理解其主诉的不同意义的同时,因为不同的研究对象的生平情景和知识库存不同,他们对一个社会现象或社会行动的意义有着不同的体会与认知,这些体会与认知以及由此获得的研究对象的生活逻辑很有可能超乎研究者的想象,是异质性的,不能用一般性理论来解释的存在。研究者需要了解的行动的意义,只能通过行动者的主诉才能把握。这要求我们用一种“主体视角”[19] 将调查对象看成有能动性的个体,把他们的主观叙述作为我们类属化和建构理论的标准,而不是研究者仅仅依据自己的理论兴趣与研究方式武断地划定现象的类属。调查对象的主诉是研究者探索现象内部差异性以及建构解释性理论的源泉。

然而,我们又要警惕落入客观主义的窠臼之中。我们不能把这种主诉看成一种“绝对标准”,而是要强调通过主诉得到的“事实”也是一种调查对象主体建构的产物,正如黄盈盈所说,在研究的过程中需要“把现象作为主体自己建构的结果(而不是天然存在的或者仅仅由环境决定的),以主体的感受和体验(而不是研究者的认知为基础),更加侧重于研究主体自己的建构过程(而不仅仅是建构结果及其作用)的诸方面”。[19] 所以研究者对意义加以理解的时候,并不是追求客观的、本质上的“真实”而是追求调查对象主诉的“真实”,这种“真实”是研究对象建构的产物,既然他们如此建构这一现象并以一定的方式来叙述出来,那么这种建构对于他们来说就具有“真实”的意义。正如潘绥铭所说,“主体视角”并不是要去制造一个新的“绝对标准”来衡量某次具体的研究过程,而是要求我们忘掉所谓“客观”,把自己的研究放在人际互动和互构中来进行表述及评价。[19]

研究者的作用

以求异法为研究方法的研究者们必须肯定研究对象主诉的意义在构建理论中的基础作用,将研究对象朝向某一社会现象的感知与主体叙述的意义作为对社会现象内部差异进行分类的依据,把研究对象的主体建构作为原始的经验材料。然而,研究者自身的作用同样不能忽视,从经验材料上升为理论是一个研究者依据自身的理论背景和兴趣对研究对象主诉的意义进行再建构的过程,是研究者而不是研究对象将现象分为不同的类属,并用理论化的术语表达出来,形成一套理论体系。所以说理论的形成是研究者与研究对象在情景互动中共同建构的结果。

传统的社会行动理论将作为行动者的个人看成理性的,认为在行动之前就明确的知道自己的意图,即有一个客观的原初意义的存在。然而在日常生活中行动者在某些情境中未能有明确的意图,这些意图是潜意识中的、模糊的,未能被行动者明确的意识到的。舒茨在对韦伯行动理论的批评中提出,韦伯关注于有意识参与的行动,而对于某些没有意识参与或反应性的行为并没有被纳入分析视角,然而这种行为也是有意义的,对于这些以模糊不清的方式表达出来的意义,大部分都没有被揭示出来。[20]P21 布迪厄也强调行动者并不是都是有意识的,他的行动有可能来自前逻辑的实践感,行动者的意图是不可知的,只有在行动中能掌握他的意义。[21] 所以,除了研究对象主观意识到的却在受访过程中因为无法表达和刻意回避等场景互动因素而无法被研究者接收到的意义,还有非理性的、惯习性的,行动之前并没有明确的意图而是在实践过程中产生的意义。

研究对象所建构的意义未必都明确的、一贯的,在很多时候,这些意义是非理性的、模糊的,未被自己明确的意识到。在这一层面上研究者的作用就凸显出来了。对于这些被研究对象明确认知到的意义,在访谈过程中,研究者应排除研究对象的顾虑使之尽可能的明确地表述;对于那些未被研究对象意识到的意义,研究者需要去解释研究对象语言背后的意义脉络与实践逻辑。因此对现象和类属进行抽象得到的概念系统并不一定是研究对象说出的;研究者也不要指望研究对象为代替研究者找出所需要的理论解释。相反,类属的确定和理论的建构都来自于研究者对经验材料的分析。一个好的访谈,就是要使研究对象最大限度的说出自己的感知、体验、态度与行为,为研究者提供丰富的可供分析的经验材料。而一个好的研究者,则应在充分挖掘经验材料后,付诸于有想象力的理论化。

基于扎根理论的求异法操作

最大差异的信息饱和法[22]是在落实求异法的定性研究中,寻找调查对象和分析经验材料的主要方法。

求异法在操作层面运用扎根理论的方法,以调查对象的主观叙述作为经验材料来源,将这些经验材料类属化、理论化,提出有想象力的解释,要求研究者从未经假设的实际观察入手,从观察资料中归纳出经验概括上升为理论。在落实求异法的定性研究中,为了充分发掘异质性,充分排斥先在观念的限制,我们主张使用“最大差异的信息饱和法”选择研究对象,具体的操作方法为:从第二个人开始寻找与前面被访者相关社会特征具有最大差异或者截然相反的人作为下一个被访者,这些社会特征依据自己的研究目的而定,例如性别、年龄、城乡差别、风度举止等。[22] 该方法并不是追求代表性,也不是分层抽样,而是为了尽量发现不同的人对同一现象所阐释意义的多元表达。最大差异的信息饱和法是一个实用主义策略。在访谈之前我们很难了解到这个被访者是否能够有与前一个被访者有不同的意义建构,所以在使用这种方法时有一个潜在的假定,即认为被访者的不同的社会特征意味着他们有不同的个人生平情景和知识库存,这些不同的生平情景和知识库存就会影响被访者对某一现象的感知与意义建构。这些差异并不是访谈前所能了解的,研究者只能利用可以被直接感知的外在差别来近似的寻找可能存在的内在的差别。寻找外部的社会特征并不具有本质上的研究价值,只是被作为在调查的时间和精力都有限的情况下的一种具有可行性的策略与工具,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可以寻找到更多的有差异的类属,以扩展我们正在研究的现象的光谱。

 “信息饱和”原则解答了定性调查的人数问题。如果研究的目的是追求新的现象和现象内部的类属,那么调查的人数应该取决于“是否还存在我们没有调查到的新信息”[22],如果不在有新的信息,那么在理论上已经达到了“信息饱和”,我们的调查就应该停止了。信息饱和原则是不追求在穷尽所有信息,并不是说调查对象的社会特征和他们在体验某一社会现象时的特殊经历,都要被囊括在其中,达到一个全方位的“异”。事实上对于每一个调查对象来说这些信息都不可能相同。信息的饱和仅仅针对需要研究的那一个现象(也可以说是概念)使这个概念的内部属性和类属达到饱和。

为了更加深化对最大差异的信息饱和法的理解,在此可以将扎根理论中的理论抽样与最大差异的信息饱和法进行比较。扎根理论要求先从数据出发,概括出概念的类属,再根据这些已经确定的类属寻找和增加新的调查对象,即抽样,来充实和完善已经建立的理论类属,达到类属的饱和。[11] 理论抽样是根据生成和完善类属、建构理论的需要而进行的抽样策略。最大差异的信息饱和法同理论抽样的目的类似,是为了:(1)描述一个现象(概念)的属性,(2)拓展和完善这个现象(概念)的类属,使之达到某种程度上的饱和,(3)区分不同的类属并理清类属之间的关系,(4)为每个类属背后的意义提供理论性的解释。

对于达到饱和标准的评定上,最大差异的信息饱和法与理论抽样相比,更具有可操作性与建构性。首先,最大差异的信息饱和法提供了寻找异质性的可行性方案。在理论抽样“搜集新鲜数据不再能产生新的理论见解,也不在能揭示核心理论类属新的属性”[11]P144时,抽样达到了饱和,寻找调查对象的工作就可以停止了。但是这种饱和标准只是说明了一种理论上的理想状态,未给出如何寻找对象以达到饱和的具体的有可操作性的方法,研究者永远无法知道下一个或一些调查对象是否能提供新的异质性的类属;而最大差异的信息饱和法不仅在理论上追求饱和的理想状态,同时还给出了寻找与发现这些异质性的可行性方案,即寻找社会特征具有最大差异的研究对象作为被访者。

其次,最大差异的信息饱和法体现了建构主义的视角。理论抽样暗含着客观主义倾向,即认为社会现象中的类属是客观存在的,研究者要发现这些异质性使对现象进行解释的理论达到饱和。而最大差异的信息饱和法更强调类属和理论的主体建构性,即认为没有一个客观上的理论“饱和”,饱和的状态是研究者和被研究者共同建构的结果。无法出现新的信息不仅取决于被访者“无可表述或者无法表述”,也取决于研究者的理论基础与研究目的所要求的阐释深度。“饱和”是方法论层面的理想状态,一项“饱和”的研究很可能因为研究者理论背景的深化或视角的变化,而扩展出新的类属,变得不饱和。这种建构主义的视角也保证了社会科学研究的多样与炫彩,使研究工作充满了活力。

求异法的适用范畴

然而求异法也有其边界。生活世界之丰富多彩,每一个调查单位总是和其他调查单位存在普遍的差异,如果将所有调查单位的差异都呈现出来(事实上不可能做到),那么将必然导致一种不可知论的倾向,否定了社会研究的意义;再者,从建构主义的视角出发,现象类属的分类甚至社会现象本身并不能作为本质上的“事实”来加以认识,所谓“新”与“异”很大程度上是研究者和作为人的研究对象共同建构的产物。[19]

所以研究者使用求异法来调查不同的单位,(1)是为了调查同一现象在不同单位中的不同表现,我们的问题仅仅限于某一特定的现象,而不是调查这些单位身上的所有现象;(2)调查是要尽可能详尽的分析并解释这一现象在不同的调查单位的一种或者几种经过类型化的表现形式,而不是要穷尽这一现象在所有单位之中的所有表现形式。

社会生活是雾状的存在,包含着多元与模糊的状态,求异法的本质是提出一个概念来概括某一特定的社会现象,再将这个概念类属化,人为地对其进行分类,把雾状存在分割成光谱的形式,并确定分类的边界,使我们对社会现象认知纳入到人类可以理解的范畴之中。求异法将社会现象类属化的过程,不能被简单地看成把类属进行描述性的调查方式,其最主要的目的在与在描述现象内部差异性的基础之上,对这些存在的内部差异进行理论化的解释,这种解释依赖于对研究对象生活世界意义的理解。

小结

求异法与其他社会研究方法一样,将社会现象用一整套术语体系加以概括与说明,将之置于人们可理解的范围,本质上是一种建构理论的方法。求异法受到后现代主义理论转向的影响,追求对于社会现象异质性的发现。求异法秉承一种解释主义的理论建构取向,反对把理论仅局限于变量关系或因果律式的探讨,而是把现象看成主观建构的产物,强调对主体建构的意义的理解。求异法探讨研究对象对自身行动与实践所赋予的意义,以研究对象的主诉作为经验材料的来源,寻求不同研究对象对同一现象的异质性理解,再将这些经验材料类属化,通过概念表达出来,为每个类属提出有想象力的解释性理解,最终将经验材料抽象为理论。

诚然,求异法只是提供了另一种从主体建构视角进行研究的方法,提供了从分类并解释的角度建构理论的一种方式。正如求异法所根据的后现代主义取向一样,求异法提出并非为了否定一般性理论,从而使自身成为普适的、代替既存范式的方法通则,而是为了探索在一般性、普遍性之外的多样性、创新性与可能性。从这个角度讲,求异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参考文献:

[1] 黄盈盈, 潘绥铭, 王东. 定性调查:“求同法”,“求异法求全法的不同性质[J].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08, 4: 136-141.

[2] Rosenau P M. Post-modernism and the social sciences: Insights, inroads, and intrusions[M].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1.

[3] 刘少杰. 后现代西方社会学理论[M]. 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2.

[4] Latour B. Science in action: How to follow scientists and engineers through society[M].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7.

[5] Kuhn T S. The structure of scientific revolutions[M].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12.

[6] 让?弗朗索瓦?利奥塔尔.后现代状态——关于知识的报告[J]. 车槿山, . 北京: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1997 年版, 1997.

[7] Seidman I. Interviewing as qualitative research: A guide for researchers in education and the social sciences[M]. Teachers college press, 2012.

[8] Derrida J. Of grammatology[M]. JHU Press, 1998.

[9] Gergen K J. Realities and relationships: Soundings in social construction[M].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7.

[10] Interpretive ethnography of education: At home and abroad[M]. Lawrence Erlbaum Associates, 1987.

[11] 卡麦兹,建构扎根理论: 质性研究实践指南[M]. 边国英, . 重庆: 重庆大学出版社, 2009.

[12] 陈向明. 质的研究方法与社会科学研究[M]. 北京: 教育科学出版社, 2000.

[13] 杰弗里·C·亚历山大. 社会的理论逻辑(第一卷):实证主义、预设与当前的争论[[M]. 于晓, 唐少杰, 蒋和明, .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08.

[14] 杨善华. 田野调查中被访人叙述的意义诠释之前提[J]. 社会科学, 2010 (1)

[15] 张祥龙. 现象学导论[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1.

[16] 托马斯?A ?施瓦特定性研究的三种认识论取向解释主义诠释学和社会建构论//诺曼·K·邓津. 定性研究: 方法论基础. 重庆: 重庆大学出版社, 2007: 204?231.

[17] Carley K M. Computational approaches to sociological theorizing [M]//Handbook of sociological theory. Springer US, 2001: 69-83.

[18] 黄盈盈, 潘绥铭. 论方法-定性调查中共述”,“共景”“, 共情的递进[J]. 江淮论坛, 2011, 1: 017.

[19] 潘绥铭, 黄盈盈. 主体建构: 性社会学研究视角的革命及本土发展空间[J]. 社会学研究, 2007, 3: 010.

[20] 阿尔弗雷德·舒茨.社会世界的意义构成[M]. 游淙祺, .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12.

[21] 皮埃尔, 布迪厄, 实践感. 实践感 (M]. 蒋梓骅, 译北京: 译林出版社, 2003.

[22] 潘绥铭, 姚星亮, 黄盈盈. 论定性调查的人数问题: 代表性还是代表什么的问题——“最大差异的信息饱和法及其方法论意义[J]. 社会科学研究, 2010 (4): 108-115.



[1][作者简介]鲍雨(1989—),女,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身体社会学,定性研究方法;潘绥铭(1950—),男,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基地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性社会学,社会学研究方法。

[项目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11JJD840011)。

[2] 并不是所有定性研究都是求异的,求同法也是定性研究的方法之一,但是其类似于定量研究,却面临着样本量和代表性的问题(见黄盈盈、潘绥铭、王东《求同法”,“求异法求全法的不同性质》),本质上只是一种现象的呈现而忽视了定性研究最核心的目的:解释性理解。所以在此本文没有对求同法进行论述。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