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股份制改造法律问题解析 我国中小型企业大多是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存续,而新三板要求挂牌企业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因此,股份制改造是有限责任公司新三板挂牌的必经之路,也是专业律师提供新三板法律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设立方式 新三板股份制改造包含“变更设立”和“重新设立”两种方式: “变更设立”是指将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净资产折合成股份,公司性质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即为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公司的生产经营得以延续。 “重新设立”是指将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净资产折合成股份,原有限责任公司注销,新设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股东及新增加股东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 二、变更设立和重新设立的区别 1、折股方式不同 变更设立以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而重新设立一般以评估值验资、折股。 2、业绩计算方式不同 企业变更设立后,原有限责任公司的业绩可以连续计算;而以评估值验资、折股的重新设立,则不能连续计算业绩。 3、债权债务的处理方式不同 变更设立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公司自然承继;而重新设立的债务转移需要获得债权人的同意。 4、资产重组方式不同 变更设立是将原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资产纳入变更后股份公司;而重新设立也可能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只将经营性资产纳入股份公司。 企业采取何种方式进行股份制改造将影响到企业业绩的连续计算,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选择符合自身需要的方式进行股份制改造。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希望公司业绩能够被延用,应当采用变更设立的方式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股份制改造的法律依据及条件 1、《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的规定 第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第九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其中半数以上发起人在境内有住所。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三、公司变更设立的法律后果 1、股东责任的改变 在公司变更设立前,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公司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股东应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虽然这两种责任都是有限责任,其中仍有其差别,主要表现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是一个常量,仅指公司设立时股东的投资,表现为一定绝对数量的财产;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一个变量,代表股东在公司总资产中所享有的“份额”,该份额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而代表的价值总处于不断变化之中。 2、公司债权、债务的继承 公司的变更设立,仅仅是公司形式的变更,其法人主体资格并没有中断,具有前后的一致性,因此,原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概括继承。 四、需要注意的几个重要问题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出资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无形资产出资,手续必须完备;抽逃注册资本,必须补足;实物出资的资产权属要明确;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必须经过审计程序。 2、股东必须真实 工商登记文件中的股东如存在匿名股东,应当在股改时予以纠正,资本市场通常不接受“人背人”的情形。 国有股东必须获得有权部门的批复;股权转让必须合法,股权转让必须手续要齐全,并合法有效;在股改前必须规范历年股权转让行为,股权转让行为不能造成股权存在争议。 3、股权应当合理 股权结构是否合理,对于公司法人治理和规范运行有着深远的影响。股权设置应注意均衡持股,既要防止一股独大,同时也要防止股权过度分散,削弱股东制约机制。 企业应重视股权激励,引导经营管理层和技术骨干持股,使之与企业的利益紧密相联,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3、财务必须合规 (1)以评估数据调账,则视同新设公司,经营业绩不能连续计算。 (2)以审计后的净资产进行折股,则视同公司持续经营,经营业绩可以连续计算。 4、税务必须合法 一般而言,变更设立时解决税务问题应当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1)设计税务成本较小的变更设立方案,尽量在变更设立之前解决税务问题; (2)企业经财务梳理和会计师审计后,企业的收入和利润会有所增长,企业应与税务部门沟通,补缴相关税款,取得完税证明; (3)企业应当尽可能的寻求地方政府和税务部门的支持。 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 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监会豁免核准。 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且发行后证券持有人累计不超过200人的,证监会豁免核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