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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云在青天ysz 2015-07-26

  ——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文/李盛荣

  小波讨薪

  2007年年初,小波从技校毕业后进入了北京京环汽修厂,厂里每月给他开1200元的工资,包吃包住。小波的 家在外地,家庭条件非常艰苦,母亲早逝,父亲长年生病在家,弟弟还在上大学。全家的负担都压在小波一个人身上,每个月 发了工资,除了留下一点必要的生活费之外,他把钱全部寄给父亲和弟弟。

  可是好景不长,随着京环汽修厂投资开设几家分店后,资金周转出现了问题。自从2008年起厂里逐渐开不出工资 ,职工们经常是这个月还拿不到上个月的钱。小波犯难了,经过考虑小波决定离开这家汽修厂,另谋出路,但汽修厂欠自己的 6000元工资怎么办?

  小波找老板要了好几次都没要到工钱,他想到和老板打官司。可想想以前曾打过官司的工友小白,小波就害怕了。小 白为几个月的工资又是去劳动仲裁又是去法院,又搭时间又搭钱,耗了快一年,把劳动局、一审和二审法院全跑了个遍才拿回 自己的血汗钱。小波一时没了主意。

  无意间,他听一个老乡说,2008年5月1日起,我国又要颁行一部劳动方面的法律,到那时和老板打官司不用交 钱,而且即时生效不用上法院。

  法官说法

  小波老乡提到的新法就是从2008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 议调解仲裁法》)。该法是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之后又一部保护劳动者权益、推进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法律。 该部法律以建立便捷立案、加大调解、快速审理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为目的,结合《劳动合同法》对中国的劳动法律制度进行了 完善,特别是在建立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决体系、延长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确立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一裁终局机制等方面迈出 了重要的一步。

  提示点1:两大类劳动争议案件一裁终局

  随着1993年《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与1994年《劳动法》的相继颁布实施,我国形成了“一裁两审”的劳 动争议处理程序,也就是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任何劳动争议,必须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裁决的于法定期 限内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向上级法院上诉。由此可以看出,劳动争议解决程序中仲裁是必经 的前置程序,同时又是非终局性的。此种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尽管相当严谨,但不可避免的造成处理周期过长的问题,一些用 人单位借此恶意诉讼以拖延支付劳动者报酬。

  为减少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 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 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上 述规定确立了部分劳动争议案件的一裁终局机制,旨在将小标的额案件“短平快”地解决在仲裁阶段。

  本案中小波追索报酬案即属于典型的一裁终局案例,他向京环汽修厂追索6000元工资,该争议不超过北京市月最 低工资标准(2007年度北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730元)12个月金额的争议,也就是说只要争议金额低于8760元 (730×12)即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裁终局的案件,送达裁决书当日裁决即可生效,并具有执行力。

  提示点2:对一裁终局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救济途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尽管规定了对两大类劳动争议案件的一裁终局制,但并未全然关闭诉讼大门,其特别向劳动 者开通了法律救济的“绿色通道”。该法第48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 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劳动者如果不认可该裁决,可以在15天的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那样仲 裁裁决并不能产生终局效力。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是否提出诉讼的权利,法律只赋予劳动者,用人单位对于此类裁决不服,是不能向法院提出起诉 的,其只能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的规定,自收到终局仲裁裁决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 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本案中如果小波对仲裁裁决不服,他可以在15天内到基层法院起诉,那么仲裁裁决就不生效。但如果京环汽修厂不 服裁决,其只能在30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其并不享有向基层法院起诉的权利。

  提示点3:申请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期间的新规定

  《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 面申请。”此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备受劳动者质疑。因为仲裁时效的法律制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是否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获 得救济的可能性,一旦错过时间,当事人依据法律程序提起仲裁并最终获得支持的可能性就会丧失。而劳动争议发生后,许多 劳动者缺乏保护合法权益的意识,或往往不能及时认识到权益被侵害的事实,所以众多劳动者未能于60日内及时向劳动争议 仲裁机构主张权利,错失了主张权利的法律时机,从而丧失了胜诉权。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对仲裁时效作出了新的规定,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确定为1年。仲裁时 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此规定保障了劳动者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充分维权。案例中小波在 知道其权利被汽修厂侵害之日起1年内均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提示点4: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期限及费用的新规定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均规定了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机构应于60日内 结案,案情复杂的可适当延期,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即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期限最长不应超过90日。但现实中,对于 仲裁机构的审限并无监督机制,对于超过90日审理期限的情况当事人亦无救济途径,只能听之任之,结果造成部分劳动争议 案件在仲裁阶段久拖不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 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 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劳动仲裁机构如果超过60 日的最长审限仍未作出裁决,当事人即可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该规定无疑有利于提高当事人的维权效率。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3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无须交纳仲裁费用。这是第一次通过法律的形式建立了劳动者无成本的维权机制。本案例中小波向京环汽修 厂讨要工资申请劳动仲裁就无须交纳费用了。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8年5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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