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告知书 一、办理住院手续及费用结算
南通市市区参保人员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时,应在结算卡上存足一定的备付资金或将备付资金缴医院住院处。备付资金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起付线(三级医院 1 000 元,中医院 800 元,二级医院 750 元,一级医院 500 元)和起付线以上按比例应由个人负担的、乙类项目先付的及自费项目的部分医疗费用。然后持本人医保结算卡及 《 医疗保险证历 》 在医保定点医院刷卡办理住院手续。住院期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刷卡记帐、结算医疗费用。出院时,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在个人储蓄户中划转,储蓄户不足的,用现金补足结算,其余由医保中心与定点医院结算。
二、住院医疗费用支付规定
1 、参保人员住院时享受以下待遇:
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年度内累加计算,起付线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最高限额 30000 元)以下的费用,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费用,通过大病医疗救助等途径解决。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限额 3 万元以上 1 一 150000 元以内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服务范围和支付规定的,可享受大病医疗救助相关待遇。救助支付比例分段确定、累加计算: 1 一 50000 元部分,大病救助基金支付 80 % ; 50001 一 150000 元部分,大病救助基金支付 85 %。连续缴纳大病救助基金 5 年以上的,支付比例分别提高为 85 % 和 90%。救助基金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个人负担。
基本医疗住院费用支付标准详见下表:
2、个人医疗帐户可支付住院费用中的部分:
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中的资金,不分当年划入资金还是历年积累资金,都可用于:支付住院起付线自付费用;支付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应由个人按比例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支付大病医疗救助中个人按比例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
3 、灵活就业人员有关待遇:
通过劳动(人事)保障代理机构首次参加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实行医保待遇过渡期制度,过渡期为五年: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费满 12 个月后的第二年,享受医保统筹基金和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待遇的 20 % ,第三年享受 40%,第四年享受 60 % ,第五年享受 80 % ,从连续缴费第六年起可按医保政策规定享受医保统筹基金和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待遇。参保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六个月内,通过劳动(人事)保障事务代理机构续接医保关系,且补缴中断期间医保费的,须在办理续保手续满六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相关待遇;参保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通过劳动(人事)保障事务代理机构续接医保关系,且补缴中断期间医保费的,须在办理续保手续满十二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相关待遇;医保关系中断一年以上再继保的,续保后的医保待遇视同首次参保。
三、有关床位费支付标准及诊疗项目、药品费用个人负担比例
1 、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类别标准
注:超标准以上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2 、个人先负担一定比例的部分常见诊疗项目类别常见项目
3 、《 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用药目录 》 个人负担比例
我市现执行 《 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库( 2005 年版) } ) (以下简称 《 目录库 》 ),甲类药品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南通市区乙类药品费用的个人先负担比例分为五个等级:乙类一药品个人负担 5 % ,乙类二药品个人负担 10 % , 乙类三药品个人负担 20 % ,乙类四药品个人负担 30 % ,乙类五药品个人负担 5 %,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后的药品费用按南通市区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丙类(包括 《 目录库 》 范围外)和限定支付范围外的药品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由个人自理。
南通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咨询电话: 0513 一 83559127 83559113 (如有政策调整,以新公布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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