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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挤占与挪用专项资金的区别与联系

 郑兴故里 2015-07-27

  在财经法律法规中,经常可以看到不得“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规定,那么到底什么是挤占什么是挪用呢,在审计实践中,由于二者难以区分,审计人员容易混淆使用,给问题定性带来一定的难度。但是在实际上,两者定义不同,违规性质不同,违规程度轻重不一,相应的处理处罚和适用法规也都各不一样。

  一、关于挤占与挪用的定义:

  1.挤占可以首先理解为“借用”,即各专项资金账面反映存在,而货币资金实际余额小于账面专项资金余额,一般情况下对挤占的认定相对难度较大,除正常非专项资金调剂使用外,还存在弥补其他专项资金缺口的情况,可认定为挤占。

  2.挪用即未经批准“挪作他用”,专项资金账务已作处理,资金使用完毕或部分使用,但使用渠道完全违背了该专项资金指标文件所定项目或用途,即“钱”去“账”销。

  二、挤占与挪用的区别:

  1.账务处理不同:挤占是账务未做处理,资金被用,形成有账无实;挪用则从账面上已做处理,资金明显已发生支付。

  2.违规初衷不同:挤占属于资金周转困难临时占用,主观上计划归还占用资金;而挪用则因资金困难才占用,主观上一般无力归还或者实际上是以专项资金的名义争取而来不打算归还的资金。

  3.违规性质不同:挤占性质较轻,调账即可;挪用性质较重,需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4.货币资金对问题金额的影响:挤占金额随着货币资金的变化而变化,当货币资金大于或等于挤占金额时,挤占问题自动消失。而挪用资金由于已经作了账务处理,不会因倾货币资金的变化而变化。

  简单地说:有账无钱为挤占,无账无钱算挪用。

  三、挤占与挪用的联系:

  挤占和挪用这两类问题相互关联,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多数情况被混为一体。

  1.都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或者超范围超用途超标准使用。

  2.资金都已经被占用或使用。

  3.审计处理法规都要求归还原资金渠道,不得以罚代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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