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用假毕业证应聘被炒需补偿吗?| 人力资源法律

 望云1120 2015-07-28


来源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典型案例,仅供朋友圈转发分享。欢迎投稿实务文章,投稿邮箱:szlaw@qq.com


【案情】

某计量设备制造公司因发展需要,面向社会招聘机械设计与制造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机械制造相关行业3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人员。丁某应聘时,向该公司提供了虚假的毕业证及从业经历,使公司误认为其符合职位要求而将其聘用。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公司发现丁某在工作中屡次出现与职业技术相关的重大错误,故解聘了丁某。后丁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定公司向丁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万余元及经济补偿金4000元。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认为劳动者提供虚假关键应聘信息,公司不应支付双倍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对其学历及从业经历造假的行为应认定为以欺诈手段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无需向丁某支付双倍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解读】

劳动合同法从立法本意上来讲是为了促进劳动关系双方的地位平等,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即明确规定劳动者有如实向用人单位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的义务。本案中,丁某的行为违反了劳动者如实说明的义务,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因欺诈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按照该法第三十九的规定,用人单位就此情形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