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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报数字报:调整保护区=开矿合法化?

 神州国土 2015-07-28
调整保护区=开矿合法化?
  赵 新

  近日,湖南省张家界市对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的申请被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拒绝,并被农业部要求彻查保护区内违法工程建设项目。此消息再次引发了人们对发展与保护的讨论。

  两者真的是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吗?没错,在一些地方,两者依旧如此,自然保护区为各种开发建设项目让路的现象屡现,其中以开矿尤为显著。据报道,为了给采煤让路,自2005年至今,新疆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10年6次“瘦身”,面积调减近1/3,中科院专家马鸣直呼“一个保护区前后被调整了6次,全国大概没有第2个”。同样为了采煤,青海省也曾于2013年8月将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的面积调减了约5%。

  为何会出现开矿与自然保护区“争地”?难道自然保护区划得太大,影响了发展?青海省环保厅工作人员的一句“仅青海三江源保护区就占了青海省面积的一半,青海要牺牲多大的发展机会啊”,就暴露了潜台词。

  出于减少保护与发展的冲突、提高保护效率等需要,科学调整自然保护区的范围是必要的。但是,倘若调整只带来一时发展却给生态环境造成了毁灭性破坏,那就得不偿失了。

  更令人诧异的是,这些地方竟然将调整保护区和开矿合法化划了等号。新疆环保厅关于卡山保护区面积调整的审查意见就透露,2008年到2015年,调整的区域内已经设置矿权36个,投入勘探开发经费1.2亿元。对此,有专家曾一针见血地指出,该区域已不适合野生动物栖息,实际上已失去保护功能,调整就是手续上合法化。

  为何会出现这种怪象?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开矿等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直接碰触“高压线”显然是不行的,但是在“保护区外”开矿以达到“曲线救国”,却是做得到的。《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国务院相关文件虽然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的范围”,但同时也规定了经某某层级政府批准是可以调整的。这就给了地方可乘之机。

  “自己管自己”往往是最难的。如果省级政府面临发展冲动或发展压力,特别是当和自然保护区“争地”的是省级重点项目,省级政府能不能守住底线、甘愿“自缚手脚”呢?没人可以打包票。由省级政府决定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调整,前提应是省级政府制定完善严格的关于自然保护区调整的地方法规作为准绳,相关部门以到位的事后监管作为保障,如此才能克服“自己管自己”的难题。如果两者付诸阙如,那么省级审批恐怕难免变成自己的角色扮演游戏,各种评审被环保人士指为“陪衬”也就不足为奇了。

  杜绝这一怪象,要靠地方政府转变政绩观和发展观,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发展、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但在当前,首先要靠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制度的完善,尽可能地压缩自由裁量的空间。

  所幸,有关部门已意识到这一问题。今年5月,环保部、国土资源部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抓紧制定和完善本省(区、市)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调整管理规定,不得随意改变自然保护区范围;相关主管部门将完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备案制度,开展事后监督。如此内外共治能否根治病症?我们拭目以待。

  (作者系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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