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截止 2015年7月29日 第二部分 增值税营业税 【小型微利企业流转税优惠方面概述】(梁野税官) 自2013年8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了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和营业税纳税人”扩大到 “所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适用范围从“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提高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优惠方式从“暂免征收”到直接“免征”。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答记者问(发布日期:2014年10月16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3号) 具体规定及阅读提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3]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梁野税官阅读提示】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政策执行时间:2013年8月1日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通知》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下同)。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通知》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五、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8月2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务局: 【梁野税官阅读提示】 √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政策执行时间: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 免征增值税营业税会计处理 《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的通知》(财会【2013】24号)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小微企业满足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小微企业对本规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现将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四、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2014年10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4年10月16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有关背景 2014年9月17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为落实国务院会议精神,我局会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明确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为便于免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贯彻落实,针对按季纳税、兼营不同应税项目、专用发票开具等问题,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对相关事项进行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如何确定免税销售额和营业额的问题。财税文件分段、按月规定了小微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如:财税〔2013〕52号明确月销售额2万元以下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免税;新出台的财税[2014]71号明确销售额2-3万元间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免税。本着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的原则,公告明确对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是明确了兼营不同应税项目免税计算问题。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公告明确,纳税人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分别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和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三是明确了有关开具发票问题。为最大限度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公告明确,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在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 为认真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增设“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等栏次。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1,填写说明见附件2。 二、本公告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3、4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0月13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日期:2014年10月16日 为认真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并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公告”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以下简称申报表)格式进行了调整,一是对申报表中“免税销售额”的填报内容,进一步做了调整细化,新增了3行免税销售额的“其中”数,分别是“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由纳税人根据其所享受的免税政策分项填报;二是在“税款计算”栏目中新增了“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栏次,由纳税人根据当期免税销售额和适用征收率计算填写。在调整表式同时,“公告”对申报表填写说明也进行了修改。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14年10月16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后,税务总局连续出台《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57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58号),明确按季纳税、兼营不同应税项目时如何适用免税政策及相关征管配套措施,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什么样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2.对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如何确定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对于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3.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如何适用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答: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纳税人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分别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和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4.个体工商户能否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中有关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不允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可按照《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给予小微企业更多的选择权,便于小微企业自由选择不同的商务对象,支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5.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的小微企业,如何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为最大限度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在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6.本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58号)中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6栏“免税销售额”的填报内容进行了细化,新增了“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三项,由纳税人根据其所享受的免税政策分项填报。在“税款计算”栏目中,新增了“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栏次,由纳税人根据当期免税销售额和适用征收率计算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准确掌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表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明细表,略),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二、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明细表,即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9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和第13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均无数据时,不需填报明细表。 三、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