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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 反贪污贿赂局办案制度

 心雨室 2015-07-31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 、科长、分管副局长、反贪局局长、主管检察长

二、权力行使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使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侦查权。

三、权力行使的条件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线索,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由反贪局负责侦查。

四、程 序

(一)受案

1、案件线索来源:举报中心移送的;反贪局直接受理的;查办案件中自行发现的;上级交办的;下级院上报的;有关部门移送;犯罪嫌疑人自首。

2大兴安岭检察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接到案件线索后,经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进行线索评估,科长审查、局长审核后,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初查。

(二)初查

1、决定初查的案件,由承办人制定初查方案(含:安全预案、保密方案),经科长审查、局长审核,报检察长批准后开始初查。

2、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由检察人员两名以上共同进行初查。

3、根据相关规定,初查一般不公开进行;一般不接触被查对象;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4、初查终结后,由承办人制作审查结论,经科长审查、局长审核后,报检察长批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立案,填写立案决定书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不立案,填写不立案通知书。

(三)侦查

   1、立案后,由承办人制定侦查计划,经科长审查、局长审核后,报检察长批准。案件的侦查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2、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两名以上的侦查人员进行,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等不文明办案行为。

3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到检察机关接受讯问时,应当在讯问室进行,不得在讯问室以外的地点进行讯问,也不得把讯问室作为羁押室。

4、提审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填写《提押证》,并在看守所进行。

5、询问证人应在证人所在单位或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在本院进行询问。询问证人必须由两名以上的侦查人员进行,不得单人询问。

6采取强制措施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范围、方式、期限进行。严禁超期羁押,法定羁押期间不能结案的,应按程序提请延长或变更强制措施。

7对犯罪嫌疑人一经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要立即送看守所羁押,严禁在检察机关办案区或其他场所看管。

8、搜查应该由主管检察长签发搜查证、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搜查时必须有见证人在场。在搜查中发现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书证应当按法定程序扣押;暂不能确定是否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可以扣押,但经查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退回;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一律不得扣押。

9、扣押的赃款赃物应依照有关规定统一保管。承办人不得侵吞、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调取、扣押的物品、文件、赃款赃物;不得将扣押的款项存在私人帐户。

10、查询存款、汇款,应当向有关金融机构出示《协助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和工作证,并由两名以上的侦查人员进行。

冻结存款汇款,应当向有关金融机构出示《协助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和工作证。《协助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应由检察长或主管检察长签发。

(四)侦查终结

1、对于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承办人制作案件侦查终结报告,经科长审查、局长审核,报检察长批准后终结侦查。

2侦查过程中发现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据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或者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由承办人制作拟撤销案件意见书和提请中止侦查报告,经科长审查、局长审核,报检察长批准后,中止侦查。

3、对于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或者患有严重疾病丧失诉讼能力的,由承办人制作提请中止侦查报告,经科长审查、局长审核,报检察长批准后,中止侦查。

五、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jgdq.gov.cn/)和大兴安岭检察专线网站(http:∥www.dxal.hl.pro/icysoft/default.aspx)长期公布。

六、监督检查

执行《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运行权力制度执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七、责任追究

执行《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运行权力制度执行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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