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合伙人会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体合伙人会议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本所章程,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全体合伙人会议是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最高决策机构,制定本所的经营方针的发展规划,决定内部机构设置和重要人事任免,批准基本管理制度和重大工作方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全体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自动退出合伙事务所不再作为全体合伙人会议的成员,合伙人自入伙合伙事务所起作为全体合伙人会议的成员,新加入的合伙人应该认可入伙以前全体合伙人会议通过的决议。 第四条:经全体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一名首席合伙人,首席合伙人负责主持全体合伙人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首席合伙人应是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中国注册会计师。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六条:合伙人的条件是: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93)财会协字第110号第五条的规定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七条:合伙人必须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忠实履行职责, 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 用合伙人的地位或在本所的职务,安插亲信,拉帮结派。 二、 利用职务或职业之便收授贿赂或牟取其他非法收入,侵占本所资产。 三、 挪用本所资金或将本所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本所资产为他人提供债务担保。 四、 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接受客户吃请,隨意降低收费标准。 五、 自营或与其他人合营本所同类业务,或从事其他有损害本所利益的活动。 六、 泄露本所机密和客户机密。 第八条:合伙人在事务所运营期间,丧失原有的资格,或承担刑事、行政责任,或出现合伙人协议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必须退出的情况,应当退出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章 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全体合伙人会议应负下列职责: 一、 决定本所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二、 决定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决定本所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四、 法律、法规和本所章程规定的应由全体合伙人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条:全体合伙人会议应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本所业务部门的设置; 二、 选举和更换主任会计师,根据主任会计师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副主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 三、 检查和监督主任会计师工作,决定对主任会计师的奖惩; 四、 拟定本所章程修改方案。 第十一条:主任会计师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并主持全体合伙人会议,向全体合伙人会议报告工作; 二、 签发出资证明书; 三、 签发本所发的文件、决议; 四、 对本所业务报告进行最终复核、签发; 五、 对外代表事务所。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全体合伙人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例会,主任会计师认为必要时,可提议召开临时全体合伙人会议。 第十三条:全体合伙人会议决议经全体合伙人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 处分本所的不动产; 二、 改变本所名称; 三、 转让或处分本所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 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 以本所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 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主任会计师指定人员负责筹备会议资料,做好会议记录,起草全体合伙人会议决议,由参加会议的全体合伙人当场签字,列席人员也应当签字,以便监督和证实会议情况。 第六章 附 章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本所合伙人协议和章程办理。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全体合伙人会议批准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全体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和修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