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案例︱如何捍卫你的注册商标不被撤销?

 望云1120 2015-08-03


案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14年9月9日向A家具公司邮寄送达《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该通知载明:


B家具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某知识产权事务所于2014年9月9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撤销A公司核定使用在衣柜上的某中文注册商标。


A家具公司必须在收到该通知后2个月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2011年9月9日至2014年9月8日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证据材料,或者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效且没有正当理由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将依法撤销该注册商标。



A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十分困惑。因为A公司自该商标注册核准之日起,就以该注册商标为品牌,从事销售行为,从未停止过使用。无论是自己使用,还是授权代理商使用,均是不争的事实。为此,A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展开了一场证据搜集战。


提供证据


A公司提供了三组证据:


第一组证据:


  • 《某项目衣橱及移门供货、安装承包合同》,该合同是A公司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A公司承包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某项目衣橱及移门供货、安装工程。合同第2条载明了所供柜体的品牌均为A公司注册商标品牌,合同造价为250万元。合同第3条载明到货时间为2013年4月。


  • 《工程竣工结算单》,该结算单是A公司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就衣橱及移门供货、安装工程所进行的结算。该《工程竣工清算单》上载明:结算出具日期为2015年3月24日;结算的工程名称为“某项目A公司注册商标品牌衣橱移门安装”;合同价为250万元,结算审定造价为258万元;开工日期为2013年8月20,竣工日期为2014年5月25日。


  • 《增值税普通发票》,该发票开具时间段为2013年5月至2015年5月。发票均是A公司所收款项的证明。发票金额共计258万元,与《工程竣工清算单》上载明的结算审定造价刚好吻合。


第二组证据:


  • 《电子商务平台软件网上店铺会员服务合同》与《服务项目明细》均是A公司为参加展会而与展位提供方于2014年1月2日签订的。其中:《电子商务平台软件网上店铺会员服务合同》第四条约定了展位付费为6万元;第五条“乙方经营内容(品牌)”载明“A公司注册商标品牌衣柜。”


  • 《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付款与收款单位分别为A公司与上展位提供方,付款项目与上述合同相符,总付款金额6万元,与合同金额相符。


第三组证据:


  • 《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为国家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出具,检验产品衣柜,商标“A公司注册商标品牌”。检验日期为2013年12月2日-2013年12月3日。


第四组证据:


  • 《商场租赁合同》;

  • 《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 商场商铺照片。


A公司为经营公司注册商标品牌于2013年4月与某商场签订了商铺租用合同,并支付了租金。A公司以公司注册商标品牌为字号,从事A公司注册商标品牌衣柜的销售、安装业务。


裁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对A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进行了核对、审查,并最终予以采纳,裁决认为B公司关于A公司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事由不成立,驳回了B公司的撤销申请。


评析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案件中,决定一个注册商标命运的关键是使用证据的充分与否。


一、什么是注册商标的使用?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从立法精神上讲,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具有商业意义的使用,因此单纯的商标注册信息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作的权利声明不应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只有在实际的商品、服务交易中产生的使用证据材料才具有证明力。


二、充分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要满足哪些条件?


商标的使用证据材料首先要符合以下要求:第一、证据材料上要有被申请商标的标识。第二、证据材料上要能够显示出被申请商标的使用者。第三、证据材料反映出的必须是将该商标使用于被核定使用的商品上。第四、证据材料必须是在所要求的连续三年期间内产生的,即从申请撤销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第五、证据材料必须是原件或者经过公证的复印件。否则,不具有证明力。


三、哪些材料可以作为商标的使用证据?商标注册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如何保留商标的使用证据呢?


1、发票:如果发票只填写了商品或服务名称而不填写商标名称或者简写商标名称,该发票则不具有单独的证明效力。因此,商标注册人应该规范发票的开具和保管,在填写商品、服务名称的同时认真填写商标名称,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力的证据。


2、合同(或协议):大多数合同(或协议)均没有载明注册商标的名称和注册号或者合同签订的时间未明确,在此情况下,如果没有合同履行相关的证据形成锁链,合同(或协议)的证明效力微乎其微。因此在订立合同、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明确标注商标,最好能写上注册商标的名称和注册号。同时,要注意保留与合同履行情况相关的证据,如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等。


3、广告物品:广告包括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体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广告。广告是企业宣传其商标、商品、服务的一种重要方式,商标的标识多处于广告的显著位置,是一种很好的证据材料。但是一些广告发布方式,例如电视广告、户外广告等,由于不能提供广告发布的时间信息而难以作为直接证据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报纸、杂志、各种会议、博览会、商品交易会等的宣传广告由于能够很好地提供时间、商标标识等重要信息,是更为直接有力的证据。


4、包装物:包装物包括商品包装物、服务用品包装物或容器等。单纯的包装物或容器由于难以确定其印制和使用的具体时间,很难作为直接证据被采用,因此还需要其它证据进行佐证。


5、产品检验报告:由上级质量监督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的产品检验报告,其手续严格,报告各项内容标注清晰,是一种很好的商标使用证据。


6、商标印制证明材料:商标印制是商标使用的前提条件,因此商标印制的证明材料也是一种证明商标使用的有力证据。但是在实际案例中,很多企业直接提供一些商标标识实物,而提供不出印制这些商标标识的证明材料。这些商标标识实物由于无法确认其印制和使用的具体时间而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予以采信。因此企业在印制商标时一定要选择信誉好、经营范围包括“商标标识印制”的印刷企业。这样的印刷企业对于商标印制都有着完善的管理制度,对印制的时间、商标名称、印制委托人都有完整的登记和保管记录,开具发票、订立合同也比较规范,可以为商标的使用提供有力的证据。


其他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的材料还包括产品说明书、检验检疫证明、产品报关单等。但是所有上述单一的材料都未必能够充分证明一个商标的使用情况,因此往往需要有多种证据材料相互印证,相互关联,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才能充分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因此商标注册人在进行答辩时应尽可能多的提供各种证据材料,以保证证据的充分、有效。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