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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中证据的运用

 昵称8F2m5 2015-08-05
专利侵权纠纷中证据至关重要,如何把片段化、零散的证据整理成一条证据链将影响案件的走向以及侵权赔偿等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首先,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是否成立,需要对被告是否有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等等行为进行举证。所举的每个证据应当具有如下属性:

客观性——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推测,而且内容要真实。如:被告有侵权外观设计产品就认定被告有生产行为,其证据不具有客观性。

关联性——所举的证据跟本案是否有关联。如:被告只有许诺销售行为,而无生产、销售等侵权行为,那么仅赔偿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中的部分损失,而其他案子中的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就不是本案中的合理费用,与本案无关联性。

合法性——包括“取证主体、取证方法、取证来源以及取证形式要件”的合法性。如:被告在展会上有展销专利侵权产品,那么对侵权场景的保全,此时应由公证人员亲自对现场进行拍照、摄像以保证拍摄结果的客观性和中立性,如果由申请人进行拍照、摄像,即使有公证人员的监督,其取证主体不合法,很可能有造假行为。又如:被告网站上有专利侵权产品展示,对网页进行保全,若由公证人员到申请人处办理,并由申请人操作电脑,公证人员在旁监督并记录,其公正效力法院原则上不会予认定,因为申请人可以通过技术控制、修改文件来使特定域名与IP地址进行联系,无法保证公证的客观性。

其次,非本案直接独立的证据不足以定案,那就需要其他证据加以辅佐。不同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如果有,就需要对证据间的矛盾点进行答辩,以形成一条强有力的证据链。

下面笔者再对证据答辩点,对证据间的矛盾性问题举例做一些分析,仅供参考:

1、原告所举证据只能证明有人生产了侵犯原告专利产品,不能证明系被告所为。

答辩要点:要证明被告有生产原告专利产品的行为,当然首先要证明有生产行为这一侵权事实的存在,原告刚才所举证的证据虽然不能直接证明侵权行为人系被告,但证明了被告的侵权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造成的后果,是案件非常重要的间接证据。

2、对方所举证的这份证人证言的证人系对方当事人的亲属,与本案有重大利害关系,其证词不能采信。

答辩要点: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除此之外,任何人都可以作证。因此对方所提的是证据的证明力问题,不是证据的能力问题。因此,所举证证人证言具有作证能力,其证言应当采用。虽然该证人与我方有利害关系,单独来看其证言的证明力要相对弱一点,但放在本案的证据体系中,该证据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共同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明该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3、侵权产品保全公证为原告诉讼代理所在地公证处所做公证,其违背地域管辖的规定,公证应认定无效。

答辩要点:尽管公证程序规则中规定了地域管辖,但是并无任何条款规定违反该规定就认定此公证无效。公证书虽有程序上的瑕疵,但是结合本案的被告有生产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证据,足以形成证据链,认定公证书上载明的事实属实。

4、证据有不合情理之处。

答辩要点:法庭上双方的任务是根据案件的证据状况对案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及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进行论证、反驳,不能脱离法律和民事法律理论。一言以蔽之,双方在法庭上的任务是讲法理,不是讲情理。情理难辨,每个人对情理的判断标准是不一样的,跟每一个人的性格、习惯、价值观等等有关。对方要否定一份证据的真实性,应举出反证;而不是仅从情理上进行分析判断。

综合上述,一条完整有效的证据链才能客观反映出案件的真实情况,否则其仅仅为证据材料,并不能对案件产生实质性影响。强有力证据链的形成需要对自己的证据进行怀疑、质证,弥补漏洞,排除证据间的矛盾性;再对对方证据的三性进行怀疑、质证,发现对方证据的缺陷,击破对方的证据链,寻找对自己有利的辩点,强化自己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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