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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受限”是否影响企业年报

 初心阅读室 2015-08-06

近日,A公司文员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填报企业年报信息时,系统提示——无法登录,“法定代表人受限”。经调查,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在外地投资注册过B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但B公司因为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年度检验已经被当地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其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黑牌企业数据库。由此导致A公司被限制年报。A公司询问工商部门收到答复称:限制的依据是《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要想年报必须先变更法定代表人。

那么“法定代表人受限”是否影响企业申报年报呢?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定代表人受限”的企业不能填报年报信息。其理由如下: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列举了五种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并明确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列举了因违法犯罪或者欠债不还等八种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并明确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第八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该企业法人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工商部门建立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黑牌数据库,利用业务系统联网对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进行限制,有效增强了企业守法诚信经营意识,促进了企业法定代表人勤勉履行职责义务,树立了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权威。如此有效的手段,适用于企业年报制度,就应该限制其年报。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定代表人受限”的企业可以填报年报信息。其理由如下: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报的目的在于督促企业向社会大众公示其企业相关信息,便于公众对企业有关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未对年报设定任何限制性规定,如果以“法定代表人受限”对企业年报设置门槛有悖于年报制度的初衷。为了鼓励企业年报,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截至2014年2月28日,企业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但工商部门未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对于“法定代表人受限”的企业,首先,因为其行为违反了《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未依法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属于一种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次,对于该企业受到处罚的情况,应当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和第十条,分别由工商部门和企业予以公示。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因“法定代表人受限”而限制企业申报年报,没有法律依据。

□陕西省宝鸡市工商局高新分局 崔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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