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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间借贷利率24%以下受法律保护、超36%无效

 宛平2008 2015-08-07

最高法:民间借贷利率24%以下受法律保护、超36%无效

 

最高法规范民间借贷:利率24%以下受法律保护、超36%无效

 

改以前所谓银行基准利率4倍为24%,更具可操作性

 

最高法:民间借贷利率超36%无效

年息:24%以下受法律保护、24%至36%的部分可还可不还、年息超36%部分不合法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以上部分无效

2015年8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做出了清晰的界定。该司法解释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一直以来,民间借贷利率规定不允许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规定》明确借款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介于年利率24%和36%之间的利息,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了这部分利息,之后又反悔要求偿还,法院同样会驳回。此次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做出了界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武汉多位金融业专家认为,这次的24%是更明确性的数字,而不是按照以前所谓银行基准利率4倍的换算,这个条款显得更具刚性。

 

《规定》还具体列举了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包括: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规定》首次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担保责任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曾颁布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但因经济社会的变化,许多规定已不能适应发展需要。关于民间借贷的这份最新司法解释是回应金融市场化改革对形势发展和司法工作的要求。

  比如网络借贷。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及其相关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自2013年以来,P2P出现井喷式发展,不仅实现数量上的增长,借贷种类和方式也得到扩张,但是问题也层出不穷。

  “我国已经形成了有别与国外P2P网贷模式的新特点,同时也产生了平台角色复杂、监管主体缺位、信用系统缺乏等新问题。”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8月6日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

  按照《规定》中的条款内容,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后者是多出来的条款,石鹏峰解释,对于P2P平台以各种形式宣称承诺垫付的,法律均对出借人要求平台履行担保责任的请求给予支持。

 

最高法:民间借贷利率24%以下受法律保护、超36%无效

最高法发布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

企业为生产经营拆借资金受法律保护

企业法人

借贷合法了

好贷创始人兼CEO李明顺认为,此次最大的亮点,那就是赋予了企业法人的合法借贷权利,一直以来,传统金融体系主要是给大企业提供贷款服务,而民间的小微企业群体则很难拿到传统金融的低息资金。传统金融钱多出不来,民间小微闹钱荒,这两个资金市场之间一直有深深的隔阂。

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民间小微企业之间尽管有资金互通需求,但因为这种借贷关系是非法的,不像自然人之间借贷受到《民法通则》的保护,大部分小微企业主之间不敢轻易做企业间的资金借贷。这样就导致小微企业在传统金融(银行)体系只有存钱的权利,却无贷款的自由。出台这个的措施,则是历史性进步。

 

高风险项目或受益

对于民间借贷新规,一位不透露身份的银行资深人士认为,民间高风险、高收益项目将由此受益,此举加大了金融对这类项目的支持。他介绍,此前,没人愿意投资到高风险项目中,但明确36%的高收益后,通常高风险项目都与高收益相匹配,会吸引更多的资金流向这类高收益高风险项目。在当前全民创业、万众创新的环境下,高风险项目的资金来源将进一步拓宽,将鼓励更多的民间资本流向创新高收益项目。

 

不会冲击

理财产品市场

民间借贷最高收益36%,会不会影响到当下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汉口建设大道一大型国有银行相关负责人分析认为,可能性不大。银行理财产品中,主流产品收益率在年化5%左右,购买人群多是风险诸厌恶型,低风险承受投资者。而高达36%的年收益,只会吸引那些风险偏好较高的投资者。

 

《法规》影响

最高法8月6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从9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

民间

借贷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专家解读

24%和36%构筑“两线三区”

划定民间借贷年利率红线

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

 

法院应予认定

用年利率24%和36%这两个关键数字,重新划定了民间借贷的利率和利息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在6日的发布会上介绍,此次划“两线三区”,划定民间借贷年利率红线,划的第一根线就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即年利率24%。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这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这两条线划分了三个区域,一个是无效区,一个是司法保护区,一个是自然债务区,就是24%-36%期间。

为何要作出这样的修订?杜万华介绍,本次规定的利率是一个固定利率,而不是像以前参照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在制定这则司法解释的时候,我们研究过从古到今利率的变化,央行颁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变化比较大,最低是百分之二点几,最高是百分之十二点几,中间较多的是5%-8%,最后我们选了中间的6%,又参照传统四倍的含义,得出24%这样一个数字。”

杜万华据此表示,24%的利率是长期以来中国在审判实践中所确立的一个执法标准,实际上也是从古至今在民间利率方面的一条规则。“在24%以内,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作为我们民事司法审判,都要给予法律保护。”杜万华说。

杜万华对此解释说,“24%与36%之间的这一段,我们把它叫做自然债务区,是不予法律保护的,超出24%的利息可以不给。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了这部分利息,之后又反悔要求偿还,法院同样会驳回。”

“当然,年利率超过36%又不一样,是基于无效,如果自愿给付了,后来一看这个合同无效想要回来,这是可以的。”杜万华补充道。

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法律应当予以保护

 

司法保护区

24%

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

自然债务区

 

36%

无效区

未超过年利率24%

出借人有权请求

借款人按照约定的

利率支付利息

超过年利率36%

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

返还已支付的超过

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超过年利率36%

可还可不还:借款人可以自愿支付24%—36%区间利息,但付了的利息不能反悔要回来,出借人也无法通过法院起诉要区间利息。

 

新规

1 借条未约定利息 只还本金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

举例:张三借给李四10万元,李四打了借条,一年后归还,借条上没有说明利息。因此,李四只需要还10万元本金,不用还利息。

2 利率超过36%以上部分无效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举例:张三借给李四10万元一年,要求年底还15万元。按照新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无效。即李四一年后最多只需向张三还13.6万元,另1.4万元利息还款无效。

3、提前还款 按实际天数计息

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举例:张三借给李四10万元一年,约定年利率36%,四个月后,李四手上突然有了钱,可提前还款本金加利息共11.2万元即可,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不得提前还款。

对于民间借贷《规定》的主要法律条款,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力进行了解读:

焦点解读

问题来了,民间借贷,到底怎样还钱?

 

据最高法介绍,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伴随着借贷主体的广泛性和多元化,民间借贷的发展直接导致大量纠纷成讼。2014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诉讼标的额逐年上升,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来源:2015.8.7   大楚网、汉网-武汉晨报    记者  刘光菊、杨莉)

 

最高法:民间借贷利率24%以下受法律保护、超36%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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