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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积金再出新政 个人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50万

 好一个图书馆! 2015-08-07

8月3日,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围绕进一步释放结余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出了16条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在放宽贷款条件、提高可贷额度、扩大提取范围等5个方面实现突破创新。

其中职工申请贷款的连续缴存时间由12个月以上降到6个月以上,首套房、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也分别由30%、50%降到20%、30%,大大减轻了职工购房压力。

公积金连缴6个月可申请贷款 二套房最低首付仅3成

《意见》明确,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调整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20%,对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贷款不再执行30%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要求。二是改善性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50%调整为30%。

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跟人提升到50万 商贷可转公积金

此次公积金新政取消了贷款额与职工账户缴存余额挂钩的限制,有效提高了职工实际可贷额度。如济南市目前执行缴存余额15倍规定,取消与余额挂钩的限制后,职工最高可贷到50万元。另外,还允许缴存职工将已办理的商业住房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使公积金贷款政策惠及更多缴存职工。

《意见》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率低于85%的城市,要提高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取消贷款额与职工账户缴存余额挂钩的限制。要积极开展商转公业务,允许缴存职工将已经办理的商业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提取时间延至3年 父母子女可“亲情提取”

在公积金提取条件方面,《意见》给予了充分的放宽。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3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在取得首付款支付凭证1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农民工在城市或农村新型社区购买自住住房,或依法依规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此外,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低于建筑面积90平方米商品住房总房款的80%,住房价格按当地统计部门上年度商品住房均价计算。借款人还款能力按不低于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月工资总额的50%核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放宽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异地公积金贷款全面推进 户籍限制将取消

《意见》在积极开展省内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方面也有大突破。如职工在缴存地以外的省内城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可以向住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积极配合住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可为本地缴存职工发放异地购房贷款。全国范围内异地贷款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意见》为各市设置了一条“安全线”,即住房公积金贷款率超过85%时,各市可及时调整贷款、提取政策,确保住房公积金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目前山东12个设区城市【济南、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济宁、泰安、威海、日照、莱芜、聊城、滨州】已开展全国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其他城市正在积极推进。从实施过程来看,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打通资金通道 扩大了资金来源

本次公积金新政在资金通道方面进行了拓宽:一是抓好规模以上非公企业缴存扩面,进一步加大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工作力度;二是统筹使用资金,从全省层面统筹调剂使用,平衡城市之间资金余缺,将5个行业分中心【胜利油田、电力、铁路、济钢、莱钢】结余资金纳入所在城市公积金中心统筹使用,有效解决资金沉淀的问题;三是通过利差补贴放大公积金个贷发放。公积金个贷率较高的城市,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经公积金中心审批,由商业银行用自有资金发放贷款,公积金中心给予银行利差补贴。

数据显示,今年1-6月,山东省住房公积金个贷发放同比、环比由降转增,实现小幅增长;提取额同比增长37.3%,增幅高于去年同期28个百分点。此次公积金新政的实施,为盘活公积金使用率提供了绿色通道,也为全省房地产行业的继续回暖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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