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明确了关于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两种适用情形。 第一种是,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第二种是,安置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政策解读,解释了此次公告出台的背景,并就此前部分地区基层税务机关对于安置残疾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两个疑问进行了解答。 对于劳务派遣形式安置的残疾人,属于派遣单位的员工还是实际用工单位的职工?国家税务总局解释称,经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意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实际用工单位承担相应的劳动和民事法律责任。据此,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承担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法定的雇主义务。从法律角度,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而不是实际用工单位的职工。 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改制为企业后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否属于财税〔2007〕92号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国家税务总局表示,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介绍,我国正在对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养老制度改革,以实现与企业基本一致的养老保险制度。在社会保险法出台和国务院改革决定之前,一些地方根据国务院要求开展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试点中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于“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 另外,公告中特别强调,该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公告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 现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安置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由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于《通知》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7月31日 (来源:网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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