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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双残低保多重残家庭的医疗保障问题

 书籍书籍 2015-08-08
标题:农村双残低保多重残家庭的医疗保障问题
内容:

    书记您好,我家里是天津农业户口,父母双残,父亲还是多重残疾,家里靠低保过日子,我目前还是学生,父亲现在重病瘫痪还有肝硬化,因为父亲行动不方便还有经济问题一直是从医院拿药,农业户口是不报销的,只有住院才能报销,最近我查到一个消息,低保重度残疾人员医疗报销达到96%,我想如果这样就可以带父亲住院了,可是我们这消息并不通达,我不知道通过什么程序才能报销这么多 我想知道这个农村户口住院也可以报销这么多吗?如果是的话我们怎么做呢?谢谢您

督办单位:市委督查室   回复时间:2015-08-04 16:22   是否超时:是

      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市政府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居民医保制度的要求,我市制定了《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发〔2009〕21号),将原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和新农合制度进行整合,在全国省级统筹地区率先建立了居民医保制度,参保人员整体待遇水平较原来城镇居民和新农合时期有了很大提高。根据个人选择的参保缴费档次和就医定点医院级别,参保居民的住院报销比例达50%—80%,门诊特殊病报销比例达45%—65%。同时,我们在一级医院和社区服务机构建立了普通门诊报销制度,起付线500元,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报销比例50%。

      从基本医保层面来看,首先,低保、特困、重残等特殊群体参加居民医保个人不缴费,全部由政府补助;其次,出台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医疗保障政策减轻困难家庭医疗负担的意见》津政办发〔2013〕73号文件,明确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提高困难居民参保报销档次,对已经纳入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人员中的重残人员、单亲家庭成员、失独家庭成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和城市“三无”人员,其患病住院治疗(含门诊特殊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按照居民医疗保障低档参保报销改为按照高档参保报销。

      从医疗救助制度来看。按照津政办发〔2013〕73号文件规定,从2013年起,在覆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人员的基础上,又将重度残疾人员和领取物价补贴低收入家庭人员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同时,再次提高了医疗救助标准,将医疗救助对象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的救助标准,由2万元以下部分救助50%、2万元(含)以上部分救助55%,调整为2万元以下部分救助60%、2万元(含)以上部分救助80%。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乡特困救助对象等特殊困难人员,以及经市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动小组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还可从民政渠道申请特殊医疗救助,医疗救助的次数也由每年救助一次改为每半年救助一次。

       从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来看。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42号),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同年,我局会同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公布2014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和给付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44号),明确了2014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给付标准: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部分,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给付范围。具体给付标准为:2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以下部分,给付50%; 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以下部分,给付60%; 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含)以下部分,给付70%。

       目前没有您所说的能够达到96%报销比例的相关政策,申请特殊医疗救助请到所在区县的民政部门办理,具体报销程序和相关手续建议您咨询所在区县的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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