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监, 在历史上又被称做“ 寺人” 、“ 阉人” 、“ 宦官” 、“ 中官” 、“ 内监” 等, 在宫廷中专供统治者役使的男子。按朱元璋的话说, “ 太监不过是司晨昏、给使令、供洒扫的粗使下人” , 清朝康熙皇帝所说的“ 太监最为下贱, 虫蚁一般之人。” 这种“ 天子脚下” 被踩着的身份, 决定了宦官群体在历史长河中被奴役的命运。

满清入关前尚未建立太监制度。入关后, 顺治年间正式建立了宦官制度, 至康熙年间, 在有关太监的选用、职衔、品级、员数、赏罚以及其他管理方面, 进一步健全了太监制度。其后历雍正、乾隆、嘉庆、道光诸朝变迁发展, 终使清代太监制度逐步定型。鉴于历史上曾出现的多次宦官干政甚至乱政从而加速王朝覆亡, 特别是明朝太监干政的历史教训, 清代各位皇帝对太监窃国弄权保有高度的警惕, 采取了严厉的措施限制宦官的行为, 消除其干政的可能。
清代对于犯法违规太监的惩治是极其严厉的, 惩处太监的专门机构为慎刑司, 责罚方式按犯法等级来说, 主要有以下几种:

杖刑: 惩处太监最常用的方式。责打太监的杖、板都是竹子做的。杖是长五尺、圆五分的实心青竹;板是长五尺、宽五分的青毛竹板。 行刑时, 先将受刑者按倒在地, 令撅起臀部, 然后一人按头, 二人按手, 二人按腿, 一人掌刑, 一人喊数。受刑时要注意打得皮开肉绽, 但不准伤骨头。受刑者一面受打一面口里喊饶, 若不求饶, 则视为顽抗, 要加倍处罚, 甚至打死。行刑后, 由二人架着受刑者到主子那里叩头谢恩, 行刑才算结束。杖打分两种: 一是由敬事房和各宫各处之官杖打, 或本处责打; 二是慎刑司的责打。慎刑司的责打令人毛骨惊然, 被杖毙者惨不忍睹。不过, 太监受杖者极少, 偶尔有过失,多蒙宽宥。
枷号禁闭: 即施戴刑具加以禁闭。枷号期限有一个月、二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不等, 严重者乃至永远枷号。地点有在慎刑司, 有在发遣之地。枷号往往同其他责罚方式同时并处。如凡宫内园庭钓鱼虾者, 一经发觉, 不分首从均枷号一个月, 日满重责四十板, 发往昊甸铡草三年, 期满释回后永远不准被挑选为首领; 再犯者枷号两个月, 发往黑龙江给兵丁为奴, 到配后重责六十板, 十年期满方准释回。又如, 太监越省远扬即逃至东北及山东、山西、河南之外的其余省份, 无论抓获或自行投回者, 均永远枷号禁闭。

斩监候、绞监候: 为死罪减等, 即暂不处决, 监候再行议处。如清代曾禁止太监吸食鸦片, 并规定有关禁令下达半年后, 太监有在宫内吸食鸦片者拟斩监候, 有在外围、陵寝、王公大臣私宅吸食者拟绞监候。此外, 凡宦官无故持刃入殿者、假装疯病者、酒醉肆意胡闹者、在宫内欲行自溢自尽而经人救活者,照例须处以绞监候。
死刑: 罪刑严重的太监按律例处以死刑。如 顺治时期即规定, 宦官犯法干政者即行凌迟处死。根据内务府治罪条例, 凡在宫中私藏鸟枪火药和金刃器械者, 一经发觉, 应照违旨例加等问罪, 即行正法;凡太监、宫女在宫内用金刃自伤者, 处以斩立决。

清朝皇室把太监视为奴才而不作正常人来对待, 故在规定之外还采取其他一些责罚虐待方式。如“光绪末年, 在慎刑司还设有气毙之刑 ; 清代末代皇帝溥仪退位后, 在紫禁城内也常有各种虐待太监的行为, 如责打太监成为家常便饭、强逼吃脏东西、对年老太监喷冷水、赏吃塞有铁砂的鸡蛋糕、用气枪射击等等。

清宫档案《内务府奏销档》中, 可以见到清代太监因违犯各种条例而受到惩处的人不在少数。如乾隆年间, 饭房太监王国泰持刀列颈, 被发壅山铡草十五年。太监李连栋放火盗窝, 被正法; 父母及三个弟弟共五口人, 全被发到黑龙江与披甲人为奴。咸丰六年(1856年), 太监丁得禄在外廷吸食鸦片, 有关人员分别受到罚月银钱几个月至两年; 有的还被革去顶戴。而慈禧在珍妃一案中更是一次就处死了四十余名太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