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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产究竟该归谁

 神州国土 2015-08-11
诉讼中,女方认为离婚协议中“家中财产归女方所有”包括房产在内——
离婚后房产究竟该归谁

  □ 李忠勇 甄晓霞

  近日,井陉县人民法院微水法庭审结一起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对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家中财产归女方所有”是否包括房产的争议焦点,依法作出了公正判决。

  井陉县某村的大牛(化名)和晓花(化名)原系夫妻关系,2003年6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在村里男方家居住,生育了两个儿女。2013年3月15日,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归女方抚养,男孩归男方抚养,双方互不出抚养费;家中财产归女方。离婚后,晓花回其娘家居住。

  后来,晓花以离婚时双方约定“家中财产归女方所有”为由诉至井陉县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离婚前共同居住的房屋所有权、该房产所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均归自己享有。庭审中,被告大牛表示,离婚协议中的“家中财产归女方所有”指的是夫妻共同购置的家电、存款、家具等夫妻共同财产,而不包括房产在内,并称该房产系其父母出资并于其结婚前建成,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无权处分。

  经查,原、被告诉争的宅基地系被告大牛的父母于1994年申请使用,诉争的房屋也由其父母于1995年投资建成并居住。2003年原、被告结婚后,便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生活,同时共同居住的还有被告的父母、祖母及原被告的两个孩子等。2006年7月10日,县国土资源局对该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发证时,将被告大牛登记为宅基地户主。庭审中,原、被告均称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未曾出资对该房屋进行过修缮、改建。

  法庭认为,原、被告离婚时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二人均应依照此协议履行。离婚协议中虽然约定了“家中财产归女方所有”的内容,但并未注明也未列举家中财产具体包括哪些,是否包括房产在内,故原、被告的离婚协议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形。对离婚时约定不明的财产,双方发生争议的,法院应根据财产的来源、性质来确定其权属。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双方诉争的宅基地系被告父母在原、被告结婚前向本村村委会等相关部门申请使用,并投资建设而成。原、被告结婚后虽然在该房屋内居住,但并未进行过修缮、改建等投资行为。同时,该房产共同居住的还有被告方的其他亲属等,故不能仅凭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登记被告为户主,就确定该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归被告个人享有或归原、被告共同享有。因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晓花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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