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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事故隐患,就得这态度!

 zhw9888 2015-08-12

安监部门工作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如何对待事故隐患,是决定隐患是否会发展成事故的关键。今天,我们和大家谈谈对待隐患的态度。

首先,我们来了解下隐患的分类。


事故隐患如何分类?

安监总局第16号令规定: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事故隐患分类了解清楚了,那我们对不同类别的隐患,应该持有何种态度呢?


对重大隐患要重点关注

重大事故隐患,随时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因此必须给予重点关注,该停产停业整改的,必须停产停业。千万不能为了追求一时利益而暂缓整改,结果只能是为悲剧埋下伏笔。

新《安全生产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在这方面,江苏常熟市就做得很好。

早在2003年,该市就开始尝试建立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隐患治理机制,并在工作中逐步形成以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为主的安全隐患分级分类排查治理体系。据统计,仅“十一五”期间,苏州市、常熟市及各乡镇(街道)三级政府针对常熟市的重大事故隐患累计投入整改资金11.3亿元,一大批重大事故隐患得到彻底整治。


对一般隐患要“举轻若重”

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总会有很多一般隐患,不少企业对这些隐患的存在听之任之。例如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的致因隐患存在已久,员工也多次反映,却一直得不到有效根治。

“粉尘积聚严重”,根据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或许仅仅属于一般事故隐患,然而恰恰就是“粉尘积聚严重”这一看似不严重的隐患,最终导致悲剧发生。


对待事故隐患总的态度

日常安全监管和安全管理中,除了重视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外,我们还要尽力减少“安全金字塔”最底层的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要把已经熟知的、习惯的、不以为然的小隐患,通过一丝不苟的细节管理将其消除。

海不择细流,故能成其大;山不拒细壤,方能就其高。对待安全生产工作,不论决策者还是执行者,都应该持有“举轻若重”的态度。“举轻若重”,就是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小事当作大事来抓,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的每一个细节,绝不放过每一个事故隐患。

我们要牢记,祸患积于忽微,细节决定成败。


原文《浅谈隐患查治的 “级”与“急”》,刊发于《中国安全生产报》2015年8月11日7版,作者陈文军,编辑时有删减和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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