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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中的纪律】三大党章对纪律做了哪些"微调小改"?

 dsjycby 2015-08-12

  1923年6月12日至20日,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广州举行。党的三大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通常称为三大党章),对二大党章进行了修改,继承和发展了党的二大确立的纪律体系。由于三大召开时间距二大不足一年,因此三大党章以延续继承为主,坚持对二大党章进行局部性修改的原则,由原来的六章29条改为六章30条。章节体例完全保留不变,仍然是党员、组织、会议、纪律、经费和附则六章。三大党章在纪律建设方面“微调小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严把党员“入口关”

按照不断扩大党的组织规模的指导方针,到三大召开之际,全国已发展党员432人,较二大时增长了一倍多。随着党员数量的增加,党中央越来越意识到提高党员质量的重要性。三大党章进一步提高了入党门槛:

1. 提高对入党介绍人的要求。二大党章规定入党仅需党员一人介绍,对入党介绍人的入党时间没有要求。三大党章则要求党员入党须有正式入党半年以上的党员二人的介绍,还要求介绍人对被介绍人承担担保责任,当党员自请出党时,由介绍人担保其严守本党一切秘密。由两名正式党员介绍入党的做法一直延续至今,成为把好党员质量的“第一道关口”。

2. 确立了“候补党员”制度。根据三大党章,区委员会批准之后,被介绍入党的人员仍需经过3个月或6个月的“候补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候补党员只能参加小组会议,只有发言权与选举权,但其义务与正式党员完全一致。经中央执行委员会直接承认的党员也不例外,也要经过候补期。“候补期”制度有利于党组织考察、教育候补党员,把那些真正有政治觉悟的优秀分子吸收进党的队伍。“候补期”制度后来发展为“预备期”制度,亦延续至今。

3. 党员审批权“下沉一级”。二大党章要求,党员须经区及中央执行委员会次第审查通过,始得为正式党员。三大党章规定,经小组会议通过、地方委员会审查、区委员会批准后,即可成为候补党员,不需中央执行委员会审查通过。这是中央根据党员数量不断增加的现实做出的必要调整。

(二)进一步强化组织纪律性

相比较二大党章,三大党章在党组织建设及强化纪律约束方面的主要变化:一是党小组原则上由“三人至五人”组成,变更为原则上由“五人至十人”组成;二是召开全体党员大会或代表会的条件由“一地方有两个支部以上”变为“一地方有十人以上”;三是中央执行委员会由“五人”组成改为由“九人”组成;四是删除“干部人员由地方执行委员会随时任免之”的规定;五是将各委员会委员长的职能由“总理党务和会计”简化为“总理党务”,委员长不再直接分管财务。

(三)完善会议纪律

会议是党组织生活的重要载体。根据革命形势和实际工作需要,三大党章对会议纪律进行了修改:一是细化对会议频次的要求。二是将中央执行委员会召集临时会议的条件由“有过半数区之请求”修改为“有三分之一区代表全党三分之一党员之请求”;三是明确了全国代表大会或临时会议的代表人数。

(四)健全财经纪律

二大党章规定,“欠缴党费三个月”的,该地方执行委员会必须开除之。三大党章将之修订为“无故欠缴党费三个月”的,该地方执行委员会必须开除之。在严峻复杂的革命环境下,一些党员因各种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迟缴党费的现象时常发生,如果因此而一刀切地将之开除出党,不符合实际,也没有必要。因此,三大党章对二大党章做了实事求是的修改。此外,三大党章还修改了党费的标准:“党员月薪在三十元以内者,月缴党费两角;在三十元以上至六十元者缴一元;六十元以上至百元者缴二十分之一;在一百元以外者缴十分之一。失业及在狱党员均免缴党费。”三大党章还将“党内派捐”修改为“党内义务捐”。

——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党章中的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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