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德水到底有没有罪,而故障ATM机器及其所在的邮储银行又是否有责任?最后为何对于德水判处盗窃罪?对其量刑又为何是3年有期徒刑、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这些问题,在昨日惠阳区人民法院对于德水的判决书中都有了详尽的答案。 判决书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刑罚的衡量”和“最后的说明”四个方面进行了综合分析评判。 1、罪与非罪 于德水到底有没有罪? 被告人行为构成非法占有 辩方:被告人后续交易构成不当得利,不是犯罪。 控方:被告人后续与ATM机的一系列交易,完全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已经不具有合法性。 法院:被告人的后续行为是非法的,存在明显的非法占有的故意,并且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进入刑法规范的领域。 对于德水开始不知情的存款行为的性质不持异议,控辩双方均认为不构成犯罪。双方争论焦点是在于德水发现ATM机发生故障以后继续反复存钱这一后续行为上。辩方认为,于德水反复存款,与ATM机(银行)之间都是合法交易,最后将钱款从其它银行取走,也是处理遗失物,涉及是民法中的不当得利问题,而不是犯罪。而控方认为,于德水后续与ATM机的一系列交易,完全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已经不具有合法性。 惠阳区人民法院表示 “认同控方的观点”。该院认为:于德水通过取款方式验证,确认邮政储蓄这台ATM机已经发生故障,他此后17次交易的目的很明显,通过这种方式获取银行现金,而且被告人于德水的所有行为也证实其内心非常清楚,这些钱不是他的,所以其行为构成非法占有。 对于辩方认为 “被告人后续交易构成不当得利”,该院予以否定,认为于德水后面17次交易都是故意为之,由意外被动获得转变为主动故意侵权,严重的侵权行为即可构成犯罪。同理,辩方所称“被告人行为构成对银行遗忘物的占有或保管”也是不成立的,其违背基本逻辑和常理。 综上,该院认为,被告人的后续行为是非法的,存在明显的非法占有的故意,并且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进入刑法规范的领域。 2、此罪与彼罪 于德水到底犯了什么罪? 被告人行为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特征 辩方:构成侵占罪。 控方: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法院:被告人利用机器故障,通过存款方式占有银行资金时,银行并不知晓其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知道存款最后被非法占有的情况,即构成秘密窃取,应定性为盗窃罪。 “本案的关键在于犯罪的客观方面,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特征?”该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利用机器故障,通过存款方式占有银行资金时,银行并不知晓其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知道存款最后被非法占有的情况,即构成秘密窃取。“身份的公开性并不能否定其行为的秘密性,不能将盗窃罪要求行为的秘密性等同于身份的秘密性,淆两者的区别。退一步说,即使银行当时知晓情况,但只要被告人行为时自认为银行不知晓,也构成秘密窃取。”该院认为,从被告人后来连夜转移资金的行为来看,他就是希望在银行未知晓或将ATM机维修正常之前占有银行资金。因而,其行为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 对于被告方主张的“被告人行为构成侵占罪”,该院予以否定。该院认为:本案不能认定是侵占的关键在于,银行没有同意或授权,所以不构成典型侵占;同时,被告人于德水对银行资金的占有是通过恶意存款取得,不是合法持有,也不构成脱离占有物的侵占。 其次,本案是被告人通过故意行为,ATM机“被操纵”而吐出现金,那么这些现金肯定不是银行的遗忘物,那么被告的行为更不可能是替银行保管,因而其行为也不构成侵占罪。 3、刑罚的衡量 对于德水应如何量刑? 必须刑罚但应从轻 法院:必须对被告人处以刑罚,通过惩罚和警示,将被告人以及有类似想法和行为的人的贪欲限制在一个正常合理的范围之内,以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但应当对被告人科以较轻的处罚。 综观本案前行为合法后行为违法的全过程,该院认为,被告人犯意的基础动因在于一念之间的贪欲。该院认为,对财产犯罪科以刑罚,目的就是通过报应和预防两种方式,将人的欲望控制在一个合理范围,不让欲望演变为贪欲而危及他人利益,以维持社会的正常交易秩序和人类正常的生活秩序。所以必须对被告人处以刑罚,通过惩罚和警示,将被告人以及有类似想法和行为的人的贪欲限制在一个正常合理的范围之内,以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该院同时认为,应当对被告人科以较轻的处罚。理由是: 第一,从主观来说,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是较轻的,在知道ATM机发生故障之前,被告人就是去存钱,是一个合法行为,没有任何犯罪意图。同时,银行作为ATM机的管理者和拥有者,其对机器故障(错误吐钱)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这一过错虽然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构成因果关系,但可以作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第二,从被告人的行为方式来看,其获取钱财的方式是平和的,他没有通过其他手段如破坏机器、修改电磁信息、蒙骗他人或通过电脑技术侵入故意改变ATM指令而窃取钱款,他只是利用了ATM机的故障,通过“规范”的方式获取钱款。这在量刑上必须予以考虑。 第三,从被告人的行为后果来看,这一盗窃案是否发生,几乎产生于公民贪欲是否膨胀的一念之间。“面对这种罪案,普通公民关注的应该是自己面对这种情况会怎么选择,而不会因这一特殊形式的盗窃对自己的财物产生失窃的恐惧感。”所以,这一犯罪对社会秩序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感并不会产生恶劣影响,本案的社会危害性比常态化的盗窃犯罪要小得多。 第四,对被告人个人生活状况等其他方面的考虑。被告人于德水的父母早已病亡,其与几个姊妹相依为命,生活困苦,不然,他也不会早早辍学外出打工谋生,以他的初小学历和人生经历,可以肯定,他对法律及其行为后果不会有高度清楚的认识,更不可能对这一法律界都存在争议的案件会自认为是盗窃犯罪。“既然他不可能明确辨认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我们也可以想象,对于一个穷孩子来说,几乎是从天而降的钱财对他意味着什么?我们不能苛求每一个公民都具有同等的道德水平和觉悟。”同时,被告人取了钱带回老家,除了给弟弟一些钱,剩下的也一直不敢乱花,这说明他对社会管理秩序还是心存畏惧,被抓获之后,被告人随即全部退清所有款项,这孩子仍心存良知。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该院认为,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并宣告缓刑的量刑幅度,是适当的,能够达到刑罚报应与教育预防的目的。 4、最后的说明 法官对此案看法如何? 基于良知和独立判断和对司法正义的追求 因为有“许霆案”的判决先例,此次不管于德水案判决结果如何,作为本案的审判长都将倍受外界关注和评议。庭审结束后,本案审判长万翔婉拒了媒体的采访,但他坦诚 “我想说的都在判决书中”。 在宣判庭上,在对本案控辩双方存在的诸多争论焦点进行评析后,且在宣读判决决定之前,万翔宣读了一段“最后的说明”。从这段说明中,我们或许可以了解其对此案判决的看法。 最后的说明 在作出本案判决之前,我们对与本案类似的著名许霆案作了详细的研究和对比,许霆案犯罪金额是十几万元,终审判决确定的刑期是五年。我们知道,法学理论界对许霆案的判决分歧非常大,国内多位顶尖刑法学教授也各自发表了论证严密但结论完全不同的法律意见。这既说明本案作为一个新类型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另外也说明正义本身具有多面性,从不同的角度观察和认识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众多争论也说明,对复杂的新类型案件作出正确的司法判断是件非常困难的事,对法官的各项能力甚至抗压能力要求都非常高,因为法律毕竟是一门应对社会的科学,司法判断面临的是纷繁复杂、日新月异的世界,面临的是利益交织、千差万别的社会矛盾和价值取向,面临的是当事人、公众、媒体、专业人士等的挑剔眼光和评价。因而法律专家也好,法官、检察官也好,即使法律观念一致,也存在不同的伦理观、道德观、世界观,存在不同的思维方式和行为路径,因此,在追求正义的过程中,司法官对案件的判断经常是不一致的但同时也是正常的。检察和审判机关之间,以及不同层级的审判机关之间对同一案件存在不同的认识和答案是正常的,希望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尊重。 就本案而言,判词虽然已经详细阐明理由,但因本案被告在犯罪手段上非常特殊,合法形式与非法目的交织在一起,理论界对案件的定性争议也比较大,那么本判决结果可能难以让所有人肯定或认可。因此,我们也不能确认和保证本判决是惟一正确的,我们惟一能保证的是,合议庭三名法官作出的这一细致和认真的判断,是基于我们的良知和独立判断,是基于我们对全案事实的整体把握和分析,是基于我们对法律以及法律精神的理解,是基于我们对实现看得见的司法正义的追求。 本版文字 《东江时报》记者匡湘鄂 通讯员吴晓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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