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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第四章 其他类型事故案例(2)

 心雨室 2015-08-14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第四章 其他类型事故案例

案例四十七:湖北省武汉市“05.01”物体打击事故

.事故简介

200851日,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光谷1一期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造成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95万元。 该工程建筑面积594942m2,合同造价6700万元。事故发生在该工程l标段的西2号楼,该楼为框剪结构,共31(地下1),事发时已施工至14层。 当日,12层楼在进行施工钢管的转运工作,两名施工人员在卸料平台上正准备捆扎钢管进行转运时,固定反拉卸料平台钢丝绳的1根预埋管发生折弯,卸料平台向右侧倾斜,平台上的两名作业人员和堆放的钢管一同坠落,坠落的钢管砸在下方作业的3名施工人员身上。

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方作出以下处理:项目副经理、项目T程师2名责任人移交于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副经理、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等10名责任人分别受到记过、开除留用察看一年、警告等行政处分;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受到罚款、暂停招投标资格等行政处罚。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钢管运转人员盲目进行堆放作业,在卸料平台上堆放钢管的总重量超过卸料平台的规定荷载237倍,造成固定卸料平台斜拉钢丝绳的预埋钢管因受强力发生折弯,导致卸料平台倾斜,使转运人员连同钢管坠落,并砸向下方作业人员,酿成事故。

该卸料平台位于第12层,其主要支撑力来源于两根套在第13层预埋钢管上的斜拉钢丝绳,为防钢丝绳滑落,预埋钢管上设置了直角扣件,钢丝绳应套在直角扣件的下方。经对现场的勘验表明,事发前,卸料平台垮塌一侧的钢丝绳,没有套在直角扣件的下方,而是套在上方。当套在预埋钢管上的钢丝绳因卸料平台荷载超重而导致预埋钢管折弯时,由于没有直角扣件管束,造成钢丝绳从预埋钢管上直接滑脱。

2.间接原因

(1)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转运钢管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卸料平台超重和起重物下方交叉作业等违规行为,未进行有效制止;以包代管,将卸料平台交由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搭设。

(2)施工现场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卸料平台搭建后,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和验收,隐患未被发现;施工人员运转钢管时,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缺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违规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上岗。

二、事故教训

1.通过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建筑施上企业应切实落实施工现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同时,做好安全技术交底丁作,加强对施工现场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2.施工现场是一个集中了大量材料、人力、机械设备的生产场所,且施工过程中往往避免不了空间、时间上的交叉作业,建筑施工的这些特点对于安全生工作来说都是极为不利的因素,如何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交叉作业过程中施工人的安全应该是现场安全管理的一个重点。

四、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由于卸料平台超载倾覆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发生暴露出该项目部卸料平台管理存在严重缺陷、安全检查不到位等问题。我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卸料平台是施工现场材料转运处,设计是否合理,安装是否可靠,使用管理是否符合要求,不仅关系到施工生产能否顺利进行,更直接影响生产安全。这起事故中的卸料平台没按照规定在其明显处注明限定重量及使用要求,平台长时间超载作业无人过问,终致发生事故。

2.高处作业要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要编制专项安全防护方案;严格安全检查和安全设施验收制度,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消除,要强化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对施工现的卸料平台等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严格对照国家建筑施的安全规范,排查事故隐患,确保使用和运行安全;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的检查,确保各项防护措施落到实处;加强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管理,确保方案、措施、检查三落实;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切实提高从业

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加强外包工程和劳务队伍的安全管理,坚决杜绝,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现象。

3.在不断强化施工和监理安全管理的同时,进一步规范建设单位安全责任显的越来越紧迫。建设单位要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保安全措施经费的落实,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要督促对施工单监理单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4.越是在建筑施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的时候,越是显示出监理工作尤为重要。监理单位要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和安全防护措施以及设施、设备的监管力度。对于发现的隐患,要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对于施工单位整改不到位或拒绝整改的,要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案例四十八:四川省绵阳市“O2.21”高处坠落事故

一、事故简介

2006221日,四川省绵阳市富临丽景花城二期工程施工现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卸料平台垮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间接经济损失46.8万元。

当天上午7时左右,4名模板组施工人11层将所收捡的木料码放在几层北面卸料、下台后,又到毗邻卸料平台作业。9时左右,塔机指挥员到达北面卸料平台指挥塔机臂转到北面卸料平台上方,两人即到北面卸料平台捆扎木料,在作业过程中卸料平台突然垮塌,塔机指挥员、两名施工人员随之坠落。

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方作出以下处理:施工单位外架作业班长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总经理、项目经理、监理单项目总监等7名责任人分别受到罚款、暂停执业资格等行政处罚;施工、等单位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卸料平台搭设未按照《卸料平台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实施。卸料平台4根挑杆未与楼层锚固环有效连接,卸料平台承受荷载后无法抵抗卸料平台的倾覆力矩。卸料平台的挑杆与原防护外架相连,错误的搭设方法掩盖了挑杆未与楼层锚固环连接这一重大隐患,事发前一天外架被拆除,卸料平台受荷后无法抵抗倾覆力矩。卸料平台架体悬挑两端未按方案要求设置钢丝绳进行拉接。

2.间接原因

(1)作业班组长安排3名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人员从事卸料平台的搭建,搭建前未向其提供卸料平台的设计方案,搭建时未到现场进行指挥,搭建好后未认真

验收。施工单对从业人员的三级教育不落实,施工现管理混乱,安全技术交底不落实、不规范,对外架班组的管理失控,使用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人员搭设卸料平台,平台搭设完后未组织检查验收,未及时发现、排除重大安全隐患就投入使用。

(2)监理单对该工程《卸料平台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审查不严格认真,未能发现设计(方案)的缺陷,未能对工程实现有效的管理。

三、事故教训

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都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的设计要求进行。特别是对于卸料平台、脚手架、电梯井平台等这些临时性设施的制造、搭设,不能因为它们只是为了施工过程中的某个阶段临时使用,而放松要求。施工现场的任何一个环节一旦出现问题都将是致命的。

四、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由于违反卸料平台搭设方案、平台挑梁未与主体结构连接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发生暴露出该工程日常安全生管理小到位、隐患排查整改不力等问题。我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必须切实加强卸料平台设计、安装、使用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卸料平台是承重结构,按照《建筑施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搭设前,必须按照结构和荷载情况进行设计计算,平台荷载直接传递与工程主体结构,不允许和脚手架、龙门架等架体和设施进行连接。施工单位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施工现安全管理,按规定组织施工,加强对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项日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力度,加强对作业班组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处理。

2.必须切实加强施工安全过程的检查监督。大部分企业使用的卸料平台均为定型产品,而这起事故中,是由脚手架体上向外悬挑而出,这种做法本身存在隐患,应禁止使用。监理单应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法》、《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认真组织对建设施工单实施监理,加强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

3.必须切实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如脚手架、模板、起重吊装和塔吊、施工电梯、钢井架的安装、拆除都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在建施工项目的安全检查,强化监察执法,及时纠正、查处生产过程中违法违章行为。

案例四十九: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07.02”中毒事故

一、事故简介

200572日,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某污水合流排洪应急工程自留排水管道的观察井中发生一起硫化氢气体中毒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70万元。

铺设自流管道全长3600m,加压流排水管网全长6322m。该工程由于资金少,没有投标单位,当地政府于2005514日委派排纷管理站负责该工程管网、泵站工程的实施,由旗水务局负责污水蓄滞池的实施。该排污管理站将承接的3600m自流管道工程分成两段,分别发包给两个从事排污管道输送维护的承包人。

72日上午,3名施工人员在事故观察井北段800余米处修整渠背和路面,工作即将结束时,1人来到该观察井边,吸人浓烈的毒气窒息昏迷,头向下栽入井中,随后跟来的两人为了救援,1人先下井,另一人用手机向承包人报告后也随后下井。接到通知之后,承包人和另外3人赶到现场,又有两人先后下去救援,都陷入昏迷,最终除1人经抢救脱离危险之外,其余人员均中毒死亡。

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方作出以下处理:现场、排污管理站业务股长等4名责任人分别受到暂停执业资格、记过、警告等行政处罚;监理单被判承担伤亡人员经济补偿部分费用。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1)该工程的管道封闭注水试漏取用了大量的工业废水,污水在管道中封闭滞留的时间较长,事发时正处于高温季节,经过化学反应产生了大量的H2S,由于H2S比空气比重大,滞留在管道与观察井内。

(2)承包人未对其施工人进行基本的安全培训教育,对已经发现的隐患也没有及时向施工人员传达,致使其违反操作规程,在没有任何防护的情况下查看观察井下情况,瞬间吸入大量高浓度的气体而造成急性中毒后坠入井中死亡。

(3)在事故发生之后,其余4人在不具备安全救援知识的情况下,又先后下井进行救援,导致事故扩大。

2.间接原因

(1)建设单位对于工程建设,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确定施工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将工程发包给无相应资质、条件的排污管理站实施建设。加上管理站对外转包,导致安全管理缺失。

(2)监理单未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的安全保护措施监督各道工序的进展情况,对拆除管堵阶段发现的问题一无所知,更谈不上发现隐患并采取纠正措施。

(3)该旗排污管理站承担了污水自流管道的任务之后,对具体的危险隐患监管控制不力,未按照规定采取警示、教育和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事故教训

这起事故的发生,主要是因为建设单位在选择施工单的过程中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挑选有资质、有条件的施工单位。而且在发包过程已违规的情况下,各相关单位仍然在具体施工环节上,特别是出现安全隐患时反应迟钝,对施工人员的违规操作行为没有按照排污管道安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及时制止、纠正。

四、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由于有限空间作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施工人员中毒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发生暴露出建设单位违法组织工程建设、施工人员冒险蛮干等问题。我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健全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从事城镇排污管道、设施施工作业与疏通维护的单位与个人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职业资格上岗证书,对施工人必须进行技能和操作规程的培训教育。政府相关部门必须把好市场准入和人员考核及持证上岗关。

2.进一步依法规范工程建设发包行为。建设工程对外发包时,必须按照规定认真审查承包方的资质条件,必须依法与承包方签订安全生管理合同,明确管理职责,发包建设方必须依法履行统一管理,协调、监督检查的责任,坚决杜绝以包代管三违行为的发生。而此项目中,为了加快建设,建设单位对于的发包,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操作,在资金不足、无人前来投标的情况下,政府直接将工程进行了委派。而接受委派的单位在明知私人劳务分包队不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水平的前提下,违规将工程进行分包。

3.重点加强危险环节的监督与控制。城镇给水排水、供热、燃气管网的施工中,危险区段作业前,必须由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指明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配齐规定的防护用品,做好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照明设施。作业人员深入排污井、坑、管道内操作时,必须先对工作场所探查,摸清其结果、特点及有害气体情况,按照标准化规范处理,从事管道封堵、拆除、疏通工序时要做强通风换气等防护准备工作,禁止使用各种污水进行试水检验。

案例五十:河北省石家庄市“05.31”触电事故

一、事故简介

2005531日,河北省石家庄市电机科技园专特电机生产厂房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5万元。

事发当日,分包单位lO名施工人员进行室内顶棚的粉刷作业,作业采用长、宽均为57m,高1125m,底部设有刚性滚动轮的移动式方形操作平台。19时左右,在未对操作平台底部地而上的塑料电缆线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施工人员移动操作平台,平台的刚性滚动轮与塑料电缆线斜向碾压,将塑料电缆绝缘层轧破造成平台整体带电,导致正在平台上作业的6名施工人员触电。

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方作出以下处理:项目经理、工程师、现场电工等13名责任人受到暂停执业资格、吊销上岗证书、罚款等行政处罚;总分包、监理等单位受到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降低施工资质等级等行政处罚。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1)施工人员在移动操作平台时,既未将电缆线电源开关切断,也没有采取任何防止轧坏电缆的保护措施,强行推动操作平台,致使轮子轧破电缆,造成触电事故。

(2)移动式操作平台3个滚动轮,包括东北角碾压塑料电缆的刚性滚动轮防护胶套均已脱落,没有及时进行更换修理。

(3)发生事故时结构内混凝土地面已浇筑完毕,正处于浇水养护阶段,地面上的积水加重了触电事故的后果。

(4)塑料电缆线未经漏电保护器就直接接在总隔离开关上,漏电保护缺失,不能自动切断电源。

(5)在主体工程完工之后,对重新敷设的临时用电线路没有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规范设置,而是在地面上随意敷设。

2.间接原因

(1)施工单对于安全生产的认识淡薄,安全生产管理存在重大漏洞,对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监督管理不力,尤其是对施工现存在事故隐患、职工冒险、违章作业等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性差,安全技术交底未能有效落实,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和管理不到位。

(2)安全教育不到位,对职工未进行有效的三级安全教育,导致其缺乏必要的安全和技术基本素质。施工人员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缺乏足够的认识和了解,思想麻痹,心存侥幸,冒险违章作业,忽视防范措施,不能正确应对、判断并处理施工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3)监理不到位,现场监督检查缺失。事发前两天,现场安全监理人员虽然提出了部分事故隐患要求,但是没有进一步予以落实。总包单位也没有对不按要求施工作业的行为进行纠正,对监理单位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书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制止违章不力。

三、事故教训

这是一起由于安全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施工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尤其是施工用电知识而导致的事故。相关人员对于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安全隐患都没有得到充分的认识,在电源的使用、电线的保护、人员的防电等方面都缺乏必要的保护和防范的措施,这在很大程度上表现出施工人员没有接受过系统的安全教育,客观上不具备进行实际操作和施工的资格。这起事故反映出劳务分包、总包、建设和等单位对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亟待提高。

四、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由于临时用电线路缺乏保护,遭碾压后漏电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发生暴露出该违反施工现临时用电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安全检查不到位、隐患排查整 改不力等问题。我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严格执行规范,加强监督检查。一般来说,在建设工程触电事故中,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事故发生概率是相对较小的,但是这不能说明触电事故的预防不重要。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工作一直以来都是现场工作重点之一。因此需要切实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认真执行检查制度,要对每一个作业程序进行全面的检查;做到人员职能到位,技术措施落实,确保施工用电安全。

2.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建设工程中的用电安全在目前的标准规范中其预防和应对措施已经相对完善,只要施工人能够较好的掌握了这些措施的相关内容,并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进行应用,施工工程的用电安全是可以得到保证的。在这起事故中,施工人员违反了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才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

3.完善措施,提升管理水平。完善施工用电安全技术措施,对于用电设备及配电线路按照规定进行布置,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

4.强化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监理单位及人员要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责任,加大对施工现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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