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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责任追究要有“硬约束”

 yxzxyz15 2015-08-14

珠海近日出台十八大后全国首部生态文明建设地方性法规。这份名为《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的文件,规定对领导干部实施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这部地方性法规,很容易让人想起十八届三中全会所提出的相关要求。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即明确要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以及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珠海市动作很快,走在了前面。很多省市不甘落后,比如,海南省为保护生态岛,最近也拟提出一揽子的计划,试图建立官员任期环境质量考核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可以说,不仅是中央的严格要求,各地生态环境面临严重挑战的现实,都在倒逼环境保护方面的制度创新。

从珠海这部法规来看,有三个方面值得关注:一是领导离任审计自然资源;二是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的建立;三是环境宜居委员会的设立。这些具体规定,都有制度创新意味,也非常贴合现实需求。

领导离任审计自然资源,显然是发展观念变化的一个结果。过去唯GDP马首是瞻,只顾经济建设、不顾资源耗竭和生态破坏的发展方式,不具有可持续性。在共识已然确定的情形下,明确官员离任审计自然资源,并将其与官员的政绩考核联系在一起,意义毋庸置疑。

对于官员实施自然资源离任审计,一个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要弄清楚当地自然资源资产的存量及其变动情况。各经济主体对生态资产的占有、使用、消耗、恢复和增殖活动,要有恰当的评估。这样的基础性工作,不可能只是喊喊口号就能做好,而是充满技术性,需要踏踏实实的科学态度。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的建立,同样也是贴紧了现实问题。只顾经济发展、丝毫不顾环境固然是最糟糕的,但那种光是嘴上说要爱护环境却没有任何实际约束力的状况,同样也不行。各种环境污染问题,表现方式不一,并不都会立马体现出来。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的建立,对于那种为官一任却不顾生态,最终拍拍屁股就走的官员,就有了“硬约束”效应。

当然,这种终身追究制的效力,取决于后期的实际问责状况。坦率而言,当下针对犯错官员的问责,并不尽如人意。有的时候,问责鞭子高高举起,却轻轻落下了;有的时候,责虽是责了,但被责官员时隔不久就偷偷转岗——诸多此类情形,令民众深为反感。生态环境损害的终身追究之难,更是不难料想。当一地发现环境早已被损,需要对相关官员进行追责时,或许该官员早已升迁高职。此时,能否动真格地进行问责,有待观察。

珠海的这部法规,还颇有建设性地设立了环境宜居委员会。该委员会由相关领域专家、公众代表和相关部门代表等组成,审议重大决策和项目,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并向市政府提供审议和咨询意见。这个机构的设立,本身就表明,重大项目的上马越来越重视当地民意。

此前在一些地方,因为上马重大化工项目而引来民间的抵制,“邻避效应”不断出现,以致落入“闻化工色变”的困局中。困局的出现,有多方面原因,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项目在上马之前缺乏和当地民众的有效沟通。环境宜居委员会的设立,有助于去除“邻避效应”,让该上马的项目能够顺利上马,亦能去除民众内心的恐慌。

今日中国的生态环境问题,已经严重到了必须想方设法求解的地步。这样的现实,也在倒逼环保的制度创新方面有更多的作为。珠海在落实三中全会的相关精神方面先行一步,但愿良好的制度也有到位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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