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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石并用时代

 负鹏载舟 2015-08-15

《中国通史》提出的,铜石并用时代,它的本质特征是:原始氏族社会,从开始分化到消亡的历史发展过程。这一分化,发生在二个方面:一方面是由劳动力技术要素功能的新的发明,而产生的劳动分工。例如,石器制造中的,扬弃打制法,发明磨制法、切割法、管钻法。陶器制造中的,扬弃手制和敞口氧化烧法,发明快轮制和密封饮窑制造还原气氛的烧法。另一方面是从劳动生产生活的劳动力分工中,分化出非劳动生产的权力要素功能的分工组合结构。例如,中心聚落的形成,是属于剩余产品的消费需求。按氏族社会分化的形态和性质,又可以分成二个阶段,即《通史》划分的铜石并用时期的早期,也就是劳动生产、生活的劳动力的分工与非劳动生产的、属于对剩余产品需求的分化,“大约从公元前3500年至前2600年”,和铜石并用时代晚期,也就是城乡分化时期,“即公元前2600-2000年左右的一段时期”。

氏族社会的分化,是属于劳动力社会结构的层次分化,是人们在长期的生产与消费、生产力与消费力的扬弃与生成活动中,创造出新的少消耗劳动力,多出产品的劳动力技术要素功能,形成劳动分工,生产剩余产品,生成产品交换,生成非生产劳动的剩余产品的需求者。因此,氏族社会的生产与消费和剩余产品的生产与剩余产品需求的分化,就体现在生产、生活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剩余产品需求的各个方面。

铜石并用时代早期(一)

一、石器制作中的劳动力技术要素功能的创新,是生成氏族社会,从生产与消费的对立统一结构,分化成既有生产与消费的对立统一,又有剩余产品生产与剩余产品需求的、二重性对立统一的、社会结构的主要因素。因为,进入铜石并用时代早期,“铜器还很稀少,仅在个别地点发现了小件铜器或铜器制作的痕迹。石器则已普遍磨光,并已广泛地运用切割法和管钻法这种相当先进的石器加工方法,有些地方出现了专门制作石器的手工业作坊。”34可见,石器制作的劳动力技术要素功能的创新,不仅形成了专业的劳动分工,而且也促进了剩余产品的生产。因为,专门的制作石器的手工业作坊的产品,实质是用于交换的原始的商品交换,它本身就包含着相对量的剩余产品。另外,从《通史》介绍的仰韶后期遗存的石器制作,“虽也有通体磨光的石器,但并未占绝对多数;切割法和管钻法虽已采用,但寥寥可数”的石器制作的劳动力技术要素功能状况,再对照仰韶文化后期墓葬的“很少见有随葬品”的存在,足以证明:石器制作中劳动力技术要素功能对生产剩余产品的影响。

二墓葬和随葬品对考证以下问题的作用

1、大墓的随葬品,是该时期剩余产品需求的确证。理由是:1大墓的随葬品,是属于非人们日常生产、生活所需的工具或用具或食品,即使这些随葬品是属于人们日常生产、生活的工具或用品和食品,但是,已经作为随葬品使用,就不是与人们生存、生命活动相联系的生产、生活用品,而是属于维持人们生存、生命活动还有剩余的产品。随葬品就是剩余产品的需求;2大墓主人生前就不是生产劳动者,而是属于消费剩余产品的需求者;3大墓的随葬品,即使是墓主人生前的用品,也是属于剩余产品。例如,《通史》介绍的大汶口文化的十号墓随葬品,按单件计算,总共有289件。“鳄鱼皮、象牙和玉石等贵重材料当是从外地交换或掠夺得来的,玉器和象牙器还需要有专门技术的工匠和艺术家进行加工”。其中就有一件极精致的墨玉。这些都说明十号墓地的随葬品,在墓主人生前就不是与生产劳动相联系的。

2、墓葬随葬品的不同类型、不同性质表明社会结构正在生成非生产劳动的政治权力的结构层次。这些都说明十号墓地的随葬品,在墓主人生前就不是与生产劳动相联系的;例如,《通史》介绍的,在长江下游的薛家岗三期文化墓葬随葬品中,发现,有些石斧和多孔石刀“画红色花果纹者似属仪仗性质。...玉器数量颇多,有穿孔扁斧、玉镯、玉璜、玉玦、玉琮、玉管和坠饰等”。这些随葬品,应当是属于社会权力地位的象征,而不是简单的财富的表现。《通史》还介绍了大汶口、陵阳河。花厅墓地等考古文化的大墓的随葬品。“大汶口有20座墓葬随葬穿孔石斧,也就是石钺,约占全部墓葬的15%,这类墓一般同时随葬骨质或象牙雕筒和指环,随葬陶器、石、骨器和猪头也较多,其身份除某些石骨制作的手工业者外,多数应为武士或氏族贵族。...117号墓埋一未成年男性,他不可能有什么战功,但却随葬了除最大的十号墓以外的另一把玉斧(),其余尚有骨雕筒一,象牙雕筒二,束发器一对,以及玉笄、臂环和大量陶器,看来他不仅继承了财产,也继承了氏族的身份,表明世袭制也已萌芽了”。在陵阳河墓地,发掘了45座,分4群,只有第一群是大墓,其他三群都是小墓。在第一群墓中,不仅随葬有相当数量的陶器、猪下颚骨,有的还有石臂环、石铲、骨矛和玉坠等,有的是石环、石管等,有的还有石、石壁、石雕筒、石坠饰等,有两座还有木椁。有的墓中有石钺,《通史》认为,当是代表权力,有的墓中有刻着象形符号的大口尊,所以,“这当是一个占统治地位的家族的专属墓区”。

《通史》在介绍花厅墓地时称:墓地分南北二区,南区年代较早,属花厅期,北区有的属花厅期,有的较晚,大约相等于大汶口文化的晚期或良渚文化早期,这一墓区中除小墓外还有十座大型墓,它们彼此相邻,自成一片,在墓地中显得非常突出。而且,还发现了:一是殉人、二是有许多良渚文化的因素或输入品。随葬品往往多达一百余件,包括陶器、石器、玉器、彩绘木器和整猪、整狗等。这些墓中出土的陶器和玉器等很大部分具有良渚文化的风格,只有一部分属于大汶口文化。先后出土的五百余件(组)玉器中包括有斧、、锛、琮、锥形器、琮形管、璜、环、珠、管、指环、耳坠等。这些玉器在良渚文化的遗址中差不多都能找到,有些玉器是良渚文化和大汶口文化所共出的,几乎没有一种是大汶口文化所特有的。特别是在琮和锥形器上有近似微雕的简化神人兽面纹,从工艺到题材都是良渚文化的产物,具有明显的宗教色彩,是良渚文化的人们所信奉的对象,不大可能传播到其它文化并为那里的人们所接受。因此,这些大墓的主人应属于良渚文化35,是良渚贵族入侵和横行占据的结果。

可见,花厅大墓不仅说明非生产劳动的社会政治权力结构层次的生成,而且,已经使用这一权力组织的力量,进行掠夺财富的战争。因此,生成社会政治权力的结构层次,是该时代剩余产品增多后的经济、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

 

朱梦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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