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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撤销遗嘱公证书(复查申请)

 涂娇娇 2015-08-16
作者:盈科律师李娜
如何撤销遗嘱公证书(复查申请)X

王老太太在世时将名下的房产以公证的方式立遗嘱,称在其去世后全部房产归后老伴所有。王老太太去世后,二个儿子为老太太名下的房产找到母亲的后老伴,想协商解决。母亲的后老伴胸有成竹的拿出王老太太生前的一份公证书示众,这哥俩无法置信,不解。此房的房本虽说是在父亲去世后下发的,但购房款是父亲在世时支付的,公证处不审查清楚,何以如此草率的下此论断,实在是有违法律,与事实不符。
于是,哥俩义无反顾向公证处提出复查申请,要求撤销遗嘱公证书。
复查申请人申请撤销该公证书的理由是其母亲在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属于其父亲与母亲的夫妻共同财产,其母亲没有单方处分权,并同时向公证处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公证处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复查申请。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复查请求,公证处给予的答复是:
一、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公证遗嘱是由公证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证明立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一种遗嘱形式,从遗嘱成立的效果来讲,公证遗嘱与其他遗嘱并无区别,只要符合法律形式和要求,内容上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则遗嘱都可以成立。但遗嘱能否有效,能否成为继承遗产的最终依据,则不是设立遗嘱时能够完全预见的,只能根据立遗嘱人死亡时的情势发展及客观情况来确定。客观地说,公证遗嘱的作用就是确保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未受他人胁迫、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体现,并确保遗嘱是立遗嘱人本人所立而非伪造。公证处在严格遵循《公证程序规则》及《遗嘱公证细则》规定的办证规程,履行了相关的告知义务。
二、公证处认为,遗嘱公证侧重证明立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而对于遗嘱中所处分财产的权属界定问题只作一般意义的审查,如果要确定产权的实际归属情况,应当在遗嘱生效后,由审判机关根据情势发展及具体情况来确认,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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