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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当事人提供交通工具说起

 蜀地渔人 2015-08-18



作者:preacher,法官之家特约撰稿同事

原载:司法日记-法律博客

作者赐稿,在此致谢!转载请注明出处。



前不久开过一次会,会上领导提到一个规定,说是送达、保全等由当事人陪同的,需要向高院报告批准方可,并表示不允许使用当事人的交通工具,违者惩处。我和几个同事相视一笑,照这个规定,我们的违规情节不可谓不严重。


自保全收归审判庭负责之后,外出频率之高前所未有,不是在开庭,就是在保全、送达,“心灵和肉体总有一个在路上”。十几个法官的审判庭只有一个专职司机,但是非开庭时间能和司机的空闲时间有交集的概率实在太小。制度设计上虽然允许法官向办公室申请调配车辆,但是本地出行需要经过两级审批,外地出行需要经过三级审批,我们的出行往往是说走就走,或是在开庭完毕之后利用空闲时间进行,等到这些审批程序完成,很可能又会有其他事情把已经安排好的行程挤掉。


而且公务用车还有很多复杂的人情世故在里面。公车司机具有自己的情绪和利益考虑,比如下午四点需要出行用车,这个时候如果去申请公车,司机就会考虑到是否会影响到他们准时下班,有时会“劝”法官改天再去。即使勉强出行,也会掺杂很多情绪在里面。这种“说走就走”、“见缝插针”的公务外出,只有当事人最积极,不但不会抱怨,兴许还会为法官的敬业点个赞。


但是事实上,按照上峰的说法,我们违规了。是的,其实我深知这一点。当事人在交纳诉讼费和保全费之后,所有的诉讼活动都应当纳入公共财政开支,每一次我坐上当事人提供的交通工具,我都知道,我加重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而且事实上也在单方接触一方当事人。我会用“两害相权取其轻”安慰自己,但是我知道,我违规了。但是我也知道,如果我坚持只用稀缺的公车资源去保全、送达,柜子里堆积如山的案件不答应,心急如焚的当事人不答应。面对在办公室守候等待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并一再强调自己可以提供车辆的申请人,如果我再说“不能用你的车,我只能逐级按程序申请公车”,怕是有故意刁难之嫌。


没有哪个法官愿意去坐当事人的车出去处理公务,我曾和同事开玩笑说,坐当事人的车去执行公务,出了交通事故都不知道算不算工伤,捅到网上肯定是骂声一篇。而且还得面对当事人内心的无奈、消极、不确定的情绪,并且毫无争议地留下了“违规”的事迹,等待组织随时来训诫查处。但是人在审判江湖,有时真是身不由己。


其实解决这个问题非常非常简单:1,公务用车不再需要那么多复杂的审批程序,反正现在的车都有GPS,公共监督力度也大,不必太担心法官公车私用,着力保障空闲车辆随时可用即可;2,司机职业精神附体,不抱怨,不给脸色,耽误了下班时间由法院给特别补贴。


但是……


突然想起了一个段子,说某法院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先后成立了法官监督办公室、法官奖励训诫办公室、庭审专项督查办公室、优秀文书评选办公室、错案追责办法……后来,规定都在,人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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