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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台面积计算

 马敬坡 2015-08-20

 

根据《房产测量规范》的规定,在对房屋测绘时,全封闭的阳台计算全面积,不封闭的阳台计算一半面积。

原因如下:

1、《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只适用于工程造价计价,而不适用于商品房建筑面积测量。

2、《房产测量规范》适用于商品房建筑面积测量,规划和房产部门都应按照此规范执行。

  所以:房屋销售面积,只能按2000年出台的《房屋测量规范》的标准计算。对于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新的规范只适用在建筑设计领域,而不是房屋销售方面.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200571日起实施后,只适用于工程造价计价,而不适用于商品房建筑面积测量。如封闭式阳台按照计算规范“3.0.18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的规定,计算规范制定实施的目的是“为满足工程造价计价工作的需要”,“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商品房建筑面积测量不适用计算规范。显然计算规范中关于“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的规定只适用于工程造价计价,而不适用于商品房建筑面积测量。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中,在计算房屋的建筑面积时,规定封闭式阳台要全部计入面积,未封闭的只算一半。

1.露台应满足四个条件:一是位置,设置在屋面、地面或雨篷顶,二是可出入,三是有围护设施,四是无盖,这四个条件须同时满足。

2.阳台:如果设置在首层并有围护设施的平台,且其上层为同体量阳台,则该平台应视为阳台(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空间),按阳台的规则计算建筑面积。

 

1.《房产测量规范》

2.《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3.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

 

 

《房产测量规范》

 

第五章房产面积测算:

面积测算系指水平面积测算,房产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户室(权属单元)建筑面积等。

一、房产面积计算

(一)一般规定

1、房屋的建筑面积:

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含2.20m,以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房屋的产权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人依法拥有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3、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4、面积计算要求:各类面积计算须独立进行两次,其较差在规定的限差内时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并校对签字。

(二)成套房屋建筑面积规定

1、套建筑面积:套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分摊建筑面积

2、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十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3、套内使用面积:(1 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储藏室、壁柜等面积的总和。(2)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3)不包含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4)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4、套内墙体面积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支撑墙体所占的面积。

1)套内空间的分隔墙墙体面积

2)套与套之间,套与共有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共有墙体,按其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套内墙体厚度不包括粉灰装饰厚度。

5、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封闭阳台是指采用木质、金属质或塑钢和玻璃等材料对阳台完全封闭,作为永久性使用的阳台。

2)封闭阳台的认定以房屋竣工时的状态为准。

(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3)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5)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8)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的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1)有柱或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3)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4)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5)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2、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2)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有顶盖未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层高小于2.20m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m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6)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7)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8)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9)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10)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二、共有建筑面积分摊

(一)一般规定

1、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应遵循本细则,按相关房屋的建筑面积成比例分摊。

2、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可按其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

3、共用建筑面积分摊,以幢为基本单位。

4、整幢房屋在销售和产权转移、分割中只能采用同一种分摊方法。

5、共有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的计算公式为:

 

  共有面积分摊系数:各产权单元自有建筑面积,各产权单元应分得的分摊面积,需要分摊的分摊面积总和,即共有建筑面积,—参加分摊的各产权单元自有建筑面积总和,

(二)共有建筑面积内容:

1、幢内电梯井、管道井、垃圾道、楼梯间、配电间、屋顶水箱间、水泵间、电梯机房、电脑网络室(指智能大厦),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室、技术设备层等为本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

2、各产权单元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墙外墙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3、含有隔热墙的山墙剔除标准墙厚一半后剩余的面积。

4、幢与幢之间连结的通廊按相连两幢的建筑面积成比例分摊通廊面积。

(三)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的范围

1、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

2、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设备用房。

3、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

4、作为路面或街道使用的穿过楼内的通道。

(四)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1、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各套房屋的分摊面积

套房屋的分摊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其中:分摊系数=〖SX()幢内共有面积〖〗幢内各套房屋套内面积之和〖SX〗〗

2、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69号》

现批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3-2013,自201471日起实施。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同时废止。

2 术 语

201 建筑面积: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02 自然层 :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 结构层高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4 围护结构 :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205 建筑空间 :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

206 结构净高: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7 围护设施: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208 地下室:室内陆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房间。

209 半地下室:室内陆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房间。

2010 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11 走廊:建筑物中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2 架空走廊:专门设置在建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作为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

2013 结构层: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板层。

2014 落地橱窗:突出外墙面且根基落地的橱窗。

2015 凸窗(飘窗):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

2016 檐廊:建筑物挑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7 挑廊: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8 门斗:建筑物入口处两道门之间的空间。

2019 雨篷:建筑出入口上方为遮挡雨水而设置的部件。

2020 门廊:建筑物入口前有顶棚的半围合空间。

2021 楼梯: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使用的建筑部件。

2022 阳台: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空间。

2023 主体结构: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构造。

2024 变形缝:防止建筑物在某些因素作用下引起开裂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

2025 骑楼 :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

2026 过街楼:跨越道路上空并与两边建筑相连接的建筑物。

2027 建筑物通道:为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空间。

2028 露台:设置在屋面、首层地面或雨篷上的供人室外活动的有围护设施的平台。

2029 勒脚:在房屋外墙接近地面部位设置的饰面保护构造。

2030 台阶:联系室内外地坪或同楼层不同标高而设置的阶梯形踏步。

3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301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2 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3 对于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304 对于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6 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307 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8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9 对于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设施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3010 对于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1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2 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3 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3014 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3015 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6 门廊应按其顶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3017 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8 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3019 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20 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3021 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3022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3023 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4 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3025 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对于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3026 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27 下列项目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 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

2 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

3 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 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

5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 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2.10m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

7 窗台与室内陆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陆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飘)窗;

7 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

8 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

9 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罐、气柜、水塔、贮油()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反面词采用不应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应按……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

2 术 语

201 建筑面积包括附属于建筑物的室外阳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

205 具备可出入、可利用条件(设计中可能标明了使用用途,也可能没有标明使用用途或使用用途不明确)的围合空间,均属于建筑空间。

2013 特指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层,包括板、梁等构件。结构层承受整个楼层的全部荷载,并对楼层的隔声、防火等起主要作用。

2014 落地橱窗是指在商业建筑临街面设置的下槛落地、可落在室外地坪也可落在室内首层地板,用来展览各种样品的玻璃窗。

2015 凸窗(飘窗既作为窗,就有别于楼(地)板的延伸,也就是不能把楼(地)板延伸出去的窗称为凸窗(飘窗。凸窗(飘窗的窗台应只是墙面的一部分且距(楼)地面应有一定的高度。

2016 檐廊是附属于建筑物底层外墙有屋檐作为顶盖,其下部一般有柱或栏杆、栏板等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9 雨篷是指建筑物出入口上方、凸出墙面、为遮挡雨水而单独设立的建筑部件。雨篷划分为有柱雨篷(包括独立柱雨篷、多柱雨篷、柱墙混合支撑雨篷、墙支撑雨篷)和无柱雨篷(悬挑雨篷)。如凸出建筑物,且不单独设立顶盖,利用上层结构板(如楼板、阳台底板)进行遮挡,则不视为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对于无柱雨篷,如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时,也不视为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

2020 门廊是在建筑物出入口,无门、三面或二面有墙,上部有板(或借用上部楼板)围护的部位。

2024 变形缝是指在建筑物因温差、不均匀沉降以及地震而可能引起结构破坏变形的敏感部位或其它必要的部位,预先设缝将建筑物断开,令断开后建筑物的各部分成为独立的单元,或者是划分为简单、规则的段,并令各段之间的缝达到一定的宽度,以能够适应变形的需要。根据外界破坏因素的不同,变形缝一般分为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三种。

2025 骑楼是指沿街二层以上用承重柱支撑骑跨在公共人行空间之上,其底层沿街面后退的建筑物。

2026过街楼是指当有道路在建筑群穿过时为保证建筑物之间的功能联系,设置跨越道路上空使两边建筑相连接的建筑物。

2028 露台应满足四个条件:一是位置,设置在屋面、地面或雨篷顶,二是可出入,三是有围护设施,四是无盖,这四个条件须同时满足。

如果设置在首层并有围护设施的平台,且其上层为同体量阳台,则该平台应视为阳台,按阳台的规则计算建筑面积。

2030 台阶是指建筑物出入口不同标高地面或同楼层不同标高处设置的供人行走的阶梯式连接构件。室外台阶还包括与建筑物出入口连接处的平台。

3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301 建筑面积计算,在主体结构内形成的建筑空间,满足计算面积结构层高要求的均应按本条规定计算建筑面积。主体结构外的室外阳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按相应条款计算建筑面积。当外墙结构本身在一个层高范围内不等厚时,以楼地面结构标高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02 建筑物内的局部楼层见图1

1 建筑物内的局部楼层

1——围护设施;2——围护结构;3——局部楼层

304 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因其上部结构多为斜板,所以采用净高的尺寸划定建筑面积的计算范围和对应规则。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因其看台上部设有顶盖且可供人使用,所以按看台板的结构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所称的场馆为专业术语,指各种类建筑,如:体育场、足球场、网球场、带看台的风雨操场等。

305 地下室作为设备、管道层按本规范第3.0.26条执行;地下室的各种竖向井道按本规范第3.0.19条执行;地下室的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按本规范第3.0.18条规定执行。

306 出入口坡道分有顶盖出入口坡道和无顶盖出入口坡道,出入口坡道顶盖的挑出长度,为顶盖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长度;顶盖以设计图纸为准,对后增加及建设单位自行增加的顶盖等,不计算建筑面积。顶盖不分材料种类(如钢筋混凝土顶盖、彩钢板顶盖、阳光板顶盖等)。地下室出入口见图2

2 地下室出入口

1——计算1/2投影面积部位;2——主体建筑;3——出入口顶盖;

4——封闭出入口侧墙;5——出入口坡道

307 本条既适用于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建筑面积的计算,也适用于目前部分住宅、学校教学楼等工程在底层架空或在二楼或以上某个甚至多个楼层架空,作为公共活动、停车、绿化等空间的建筑面积的计算。架空层中有围护结构的建筑空间按相关规定计算。建筑物吊脚架空层见图3

3 建筑物吊脚架空层

1——柱;2——墙;3——吊脚架空层;4——计算建筑面积部位

309 无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见图4。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见图5

4 无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

1——栏杆;2——架空走廊

5 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

1——架空走廊

3010 本条主要规定了图书馆中的立体书库、仓储中心的立体仓库、大型停车场的立体车库等建筑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定。起局部分隔、存储等作用的书架层、货架层或可升降的立体钢结构停车层均不属于结构层,故该部分分层不计算建筑面积。

3014 檐廊见图6

6 檐廊

1——檐廊;2——室内;3——不计算建筑面积部位;4——计算1/2建筑面积部位

3015 门斗见图7

7 门斗

1——室内;2——门斗

3016 雨篷分为有柱雨篷和无柱雨篷。有柱雨篷,没有出挑宽度的限制,也不受跨越层数的限制,均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其结构板不能跨层,并受出挑宽度的限制,设计出挑宽度大于或等于2.10m时才计算建筑面积。出挑宽度,系指雨篷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弧形或异形时,取最大宽度。

3018 本规范的2005版条文中仅对围护结构向外倾斜的情况进行了规定,本次修订后条文对于向内、向外倾斜均适用。在划分高度上,本条使用的是结构净高,与其他正常平楼层按层高划分不同,但与斜屋面的划分原则相一致。由于目前很多建筑设计追求新、奇、特,造型越来越复杂,很多时候根本无法明确区分什么是围护结构、什么是屋顶,因此对于斜围护结构与斜屋顶采用相同的计算规则,即只要外壳倾斜,就按结构净高划段,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斜围护结构见图8

8 斜围护结构

1——计算1/2建筑面积部位;2——不计算建筑面积部位

3019 建筑物的楼梯间层数按建筑物的层数计算。有顶盖的采光井包括建筑物中的采光井和地下室采光井。地下室采光井见图9

9 地下室采光井

1——采光井;2——室内;3——地下室

3020 室外楼梯作为连接该建筑物层与层之间交通不可缺少的基本部件,无论从其功能、还是工程计价的要求来说,均需计算建筑面积。层数为室外楼梯所依附的楼层数,即梯段部分投影到建筑物范围的层数。利用室外楼梯下部的建筑空间不得重复计算建筑面积;利用地势砌筑的为室外踏步,不计算建筑面积。

3021 建筑物的阳台,不论其形式如何,均以建筑物主体结构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3023 幕墙以其在建筑物中所起的作用和功能来区分,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按其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不计算建筑面积。

3024 为贯彻国家节能要求,鼓励建筑外墙采取保温措施,本规范将保温材料的厚度计入建筑面积,但计算方法较2005年规范有一定变化。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保温隔热层以保温材料的净厚度乘以外墙结构外边线长度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其外墙外边线长度不扣除门窗和建筑物外已计算建筑面积构件(如阳台、室外走廊、门斗、落地橱窗等部件)所占长度。当建筑物外已计算建筑面积的构件(如阳台、室外走廊、门斗、落地橱窗等部件)有保温隔热层时,其保温隔热层也不再计算建筑面积。外墙是斜面者按楼面楼板处的外墙外边线长度乘以保温材料的净厚度计算。外墙外保温以沿高度方向满铺为准,某层外墙外保温铺设高度未达到全部高度时(不包括阳台、室外走廊、门斗、落地橱窗、雨篷、飘窗等),不计算建筑面积。保温隔热层的建筑面积是以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来计算的,不包含抹灰层、防潮层、保护层(墙)的厚度。建筑外墙外保温见图10

10 建筑外墙外保温

1——墙体;2——粘结胶浆;3——保温材料;4——标准网;5——加强网;

6——抹面胶浆;7——计算建筑面积部位

3025 本规范所指的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是指暴露在建筑物内,在建筑物内可以看得见的变形缝。

3026 设备层、管道层虽然其具体功能与普通楼层不同,但在结构上及施工消耗上并无本质区别,且本规范定义自然层为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因此设备、管道楼层归为自然层,其计算规则与普通楼层相同。在吊顶空间内设置管道的,则吊顶空间部分不能被视为设备层、管道层。

3027 不计算建筑面积项目:

1 指的是依附于建筑物外墙外不与户室开门连通,起装饰作用的敞开式挑台(廊)、平台,以及不与阳台相通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等设备平台部件;

2 骑楼见图11,过街楼见图12

11 骑楼

1——骑楼;2——人行道;3——街道

12 过街楼

1——过街楼;2——建筑物通道

3 指的是影剧院的舞台及为舞台服务的可供上人维修、悬挂幕布、布置灯光及布景等搭设的天桥和挑台等构件设施;

5 建筑物内不构成结构层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包括:工业厂房、搅拌站和料仓等建筑中的设备操作控制平台、上料平台等),其主要作用为室内构筑物或设备服务的独立上人设施,因此不计算建筑面积。

6 附墙柱是指非结构性装饰柱;

7 室外钢楼梯需要区分具体用途,如专用于消防楼梯,则不计算建筑面积,如果是建筑物唯一通道,兼用于消防,则需要按本规范的第3.0.20条计算建筑面积。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

  现批准《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846-2012,自20134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1.0.41.0.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1225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宽带中国建设”、“加快普及光纤入户”的要求,推进光纤到户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组织编制的《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和《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2项国家标准已于近日发布,并定于201341日起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565号、第1566号公告),标准主要规定了以下强制性要求:
  
  (一)在公用电信网已实现光纤传输的县级及以上城区,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通信设施应采用光纤到户方式建设;
  
  (二)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必须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用户可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要求;
  
  (三)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的地下通信管道、配线管网、电信间、设备间等通信设施必须与住宅区及住宅建筑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制定并发布实施光纤到户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是破解住宅小区宽带建设难题、促进住宅小区通信设施共建共享、推进光纤到户建设的重要基础,对于加快宽带网络发展、实施宽带中国工程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我部近期将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开展光纤到户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宣贯培训、实施监督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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