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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證明“我是我”?公安部:這18種情況都幫不上忙

 dongchang 2015-08-24

   要證明“我是我”?公安部:這18種情況都幫不上忙

  中國公安部官方微博“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列出了包括親屬證明、婚姻狀況、償還能力等18項不該由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

  (南早中文網訊)“有困難找警察”,無論是身份證丟了,戶口本掉了,還是人走失了,只要遇到困難,民眾幾乎都會習慣性找警察幫忙;但是有些事情警察好像真是幫不上忙了。

  前天(8月22日)中國公安部官方微博“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列出了包括親屬證明、婚姻狀況、償還能力等18項不該由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

  8月23日,《重慶晨報》的記者走訪了重慶渝中區大陽溝派出所了解有關居民開證明的情況。

  大陽溝派出所的民警介紹,除了給居民開具臨時身份證外,派出所開具最多還有戶籍證明。雖然也曾經遇到要開具“我是我”、“我媽是我媽”等特殊證明,但是這是因為“部分單位不人性化的‘奇葩要求’,所以市民也被迫來開具這些‘奇葩證明’”。

  去年年底,在私企上班的劉女士來到派出所要求開具外婆的死亡證明。劉女士稱,因為單位管理嚴格,職工假期較少,擔心員工編造藉口請假,“單位要我出具外婆的死亡證明才批准我的假……”。

  8月初,福建省一名74歲的老人也遭遇到了被要求出具奇葩證明的事。該名老人在福建省福州市華安縣中國電信營業廳辦理業務時被要求開具一份證明自己健在的“健在證明”。

  8月10日,老人拿到了華安縣公安局華豐派出所開具的“健在證明”。證明中寫到:“華安縣電信局工作人員:中央三令五申要多為老百姓辦實事,讓老百姓少走彎路。目前,該老人健在,且行動自如,活生生的人在你們面前,身份證、戶口本都還在,還要派出所開具健在的證明,有必要嗎?本來此證明我派出所沒有開的義務,本著為人民服務,讓老人少走彎路,我所不得不開此證明。”

  8月7日,雲南一女子到昭通市鹽津縣普洱派出所,為順利購買到房子要求派出所開具她沒有犯罪前科的證明。開具該證明的張警官表示很是無奈,“我做戶籍民警兩年,從未開具過這種證明,但如果我不開的話,那位女士就無法買房。”派出所予以證明後,還加了一句點評:“老百姓買房也要無犯罪前科,難道有犯罪前科的就不可以買房嗎?貴單位憑什麼立定此項規定?”

  微博上,網民們對公安部列出的18項不該由公安機關紛紛表達自己的意見。

  山東省濱州市交警在官方微博上贊好:“希望‘開證明’不再是部門相互推諉的藉口,基層派出所擔負著繁重的工作壓力,讓“簡政放權”、“簡化審批手續”徹底實現,釋放更多被“佔用”的警力資源,用到老百姓更需要的地方。”

  網民“另外一個小新”說:“感覺是把雙刃劍,公證收費高,法院、衛生部門等是否又給設置相關窗口辦理?”

  網民“泠丁卯”認為:“事實上好多東西派出所不開就沒地方開了,你讓人家怎麼辦?”

  既然公安機關在開具“我媽是我媽”、“我沒犯過罪”、“我沒結過婚、“我沒要過孩子”等18種事項的證明時幫不上忙了,那麼需要開具這類證明的民眾要到哪些部門辦理呢?公安部提供了以下解釋:

  (1)身份證15位升至18位後,原號碼不變,需證明是同一個人的

  解釋:身份證15位升18位,第18位是校驗碼,採用11進制,其中第11個數由固定公式算出,相關單位可登錄網際網路自行查詢核對,無需派出所出證明。

  (2)因非公安機關原因將姓名填寫錯誤,如銀行存單、保險單、學校、單位檔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證明是同一個人的

  解釋:造成錯誤的責任主體不是派出所,派出所也不知情。公民應到公證機關去做公證。

  (3)身份證丟失或損壞,需要乘機、取款、報名、考試等,需出具身份證明的

  解釋:身份證丟失或損壞,可到市(縣、區)局身份證辦證中心補辦,同時可辦理臨時身份證(2個工作日即可領取)。補辦身份證沒有附加條件。

  (4)持有身份證和户口簿等合法證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資訊證明的

  解釋:身份證和户口簿是公安機關為公民發放的法定身份證件,派出所無需再出具其他身份資訊證明。

  (5)償還能力證明

  解釋:居民是否具有償還能力,不在派出所掌握情況之內。公民可到公證機關尋求公證。

  (6)生存(健在)、死亡證明

  解釋:確定公民生存死亡是衞生防疫部門的責任,應由衞生防疫部門負責確定。

  (7)親屬關係證明

  解釋:家庭成員在户口登記以外的親屬關係,不在派出所掌握的情況之內,派出所不知情。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證明。

  (8)婚姻狀況證明

  解釋:民政部門是婚姻登記機關,公民應到民政部門取證。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9)身份證丟失證明

  解釋:公安機關對丟失身份證的補辦,沒有附加任何條件,丟失即予辦理,同時可辦理臨時身份證。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10)家庭收入情況證明

  解釋:家庭收入情況不屬於派出所工作業務範圍,派出所不知情。因此公民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11)實際居住地證明

  解釋:派出所負責户口登記,是否實際居住派出所屬於不知情。公民應到實際居住地社區(村)委員會出具證明。

  (12)保險事故證明

  解釋:保險公司內部有專人負責事故現場勘查,派出所無法對現場損失作出核定。

  (13)人員失蹤證明

  解釋:宣告公民失蹤是人民法院受案範疇,不是派出所的責任範疇,派出所無權證明人員是否失蹤。應向人民法院申請出具證明。

  (14)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解釋:違法犯罪記錄是公安機關內部掌握情況。國家行政、司法機關政審、調查或企事業單位重要崗位人員任用需要調查瞭解的,應由需要單位派人持有效證件及單位介紹信,申請派出所出具證明,對個人一律不予以出具。

  (15)各類證件、印章丟失證明

  解釋:公民因各類證件、印章丟失到派出所登記備案的,派出所給予出具報案登記證明,只證明該人曾有報案登記,至於是否丟失派出所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證明。

  (16)非組織行為索取現實表現證明

  解釋:現實表現證明屬政審範疇,應由組織出面瞭解,個人索取屬於非組織行為,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17)房產情況證明

  解釋:公民房產情況不在公安機關業務範疇之內,派出所屬於不知情。公民應到責任單位房產部門或公證機關索取證明。

  (18)本人持招工單位調查表,讓派出所出具現實表現證明的

  解釋:任何勞動者都依法享有平等的就業和選擇就業的權利。讓就業者本人到派出所政審,是對就業者的歧視,是違法的。確因工作需要應由組織出面進行外調。因此,派出所對個人持調查表的不予出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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