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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快评:特赦在这一刻,别样地意味深长

 nizijun 2015-08-25

热点快评:特赦在这一刻,别样地意味深长

  □周 云

  昨日媒体报道,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三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四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

  特赦在中国既有悠久的历史传统,也是当今世界的国际惯例。在传统社会,体现的是皇恩浩荡,君主个人的恩典,而在现代社会,则更多的表现出国家意志和公众利益。

  一般来说,现代社会的特赦,向社会传递的是一种法治精神、人道主义精神以及宽容精神。法治简而言之,就是依法对社会进行治理,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滥用法律,特别是滥用刑罚。法律始终是底线,是社会治理最后的手段。到了近现代,在司法实践中更是慎刑轻罚,这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现代意义的特赦,正是这样一种理念的产物,是特定条件下对于触犯刑律的社会成员所进行的挽救。

  慎刑轻罚的法治精神,背后则是人道主义和宽容精神。也就是说,人们对于同类,总有一种悲悯之心。就算是罪大恶极者,对其处以刑罚,令其罪有应得之余,不少人多少都会产生恻隐之心。这种悲悯之心或者恻隐之心,并不是一种无原则的同情泛滥,而是人类爱心和道德的基础,是社会维系的纽带。人类和他类,此界和彼界,由此而分得清清楚楚。也正是如此,社会对于每一名社会成员,都应该抱以最大程度的宽容,哪怕是罪犯甚至罪大恶极者。

  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进行特赦,除了一般的意义,更具有特殊的意义。70年前那一场对中华民族血与火的考验,给这个民族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但也使得中华民族达到了高度的团结,凝聚力和战斗力达到了空前的程度,这也是那场民族战争胜利的根本原因。

  今天,我们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一方面是宣示我们渴望和平但不惧怕战争的态度。另一方面,也是希冀中华民族进一步实现高度的团结和凝聚力,每一位成员概莫能外,都应该以不同的形式参与到这神圣的纪念仪式当中来,表达对于民族的忠诚,以及每一位成员相互之间的认同。这其中当然包括那些因这样那样过失而受到法律惩处的人。在这样特殊的时刻进行的特赦,也是出于这样一个重要的考量。

  法律已经惩罚了他们的罪恶,但他们民族成员的身份不能因此而隐没。他们曾经为这个民族的安全和繁荣做出的努力,还是应该受到尊重。特赦——其实就是赋予特赦对象参与的角色和参与的通道,参与这一场熔铸民族精神的盛会。特赦在这一刻,因而别样地意味深长。

  (作者是华南理工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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