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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夫妇的辛酸泪

 洪城云岫 2015-08-26

八旬老夫妇的辛酸泪

 

射洪县柳树镇桃花村八旬再婚老人高兴祥和胡远秀共有9个儿女,是人们常说的儿孙满堂,他俩生活应该是幸福美满的,然而,如今一说起自己的晚年生活,两位老人就忍不住泪流满面。

老人再婚   儿女反目

 

高兴祥现年78岁,生育7女1子,1972年妻子李文珍病逝时,有5个女儿尚未成人,高兴祥又当爹来又当妈,含莘茹苦将5个女儿养大成人,出嫁成家,各自有了幸福的家庭。

该镇红星村寡妇胡远秀现年82岁,养育2子1女,一子属“五保户”,另一儿一女均已成家。1990年7月15日,为了晚年生活有个照应,高兴祥同胡远秀再婚成家。婚后,胡远秀搬到了高兴祥家居住,

不知为什么,高兴祥的儿女们讨厌这个后娘,并经常与其发生纠纷。胡远秀的儿女来看望母亲和继父,还没进屋,竟被高自强夫妇举着棍棒赶走,胡的儿女不敢登门。

据高兴祥老人诉说,他和老伴多次遭到儿子高自强、儿媳夏春华的辱骂和殴打,有一次竟被儿子打伤住院。儿子和儿媳还故意毒死他们辛勤饲养的鸡、信鸽和蜜蜂。同在一个社的幺女儿高大红借了他800元钱和250斤稻谷、300斤小麦。再婚后,竟闭口不提还钱还粮一事,后经村干部调解,才补写了借钱借粮手续,可至今仍未还钱还粮。还有6个出嫁在外的女儿(有2个女儿因病去逝)有10多时间没有回娘家看望父亲,有的只是在在过年或父亲生日时寄点钱回家。

亲生父子  对薄公堂

 

高兴祥、胡远秀与高自强、夏春华常因赡养问题发生纠纷。1998年11月20日,通过村委调解,双方达成了<赡养协议>,协议约定:高兴祥夫妇的承包地全部由高自强种植,一切税费由高自强承担;高自强向父母称谷子350斤、小麦400斤,玉米250斤;另给360元零用钱;高兴祥、胡远秀生病住院的费用由各方的子女承担;高兴祥夫妇去逝后的遗产,由高自强夫妇继承。

<赡养协议>签定一年后,高自强夫妇违反协议约定,粮、钱均不按时、按量兑现。

2000年2月18日,高兴祥、胡远秀夫妇一纸诉状将高自强推上被告席。5月7日,射洪县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由高自强负责耕种父亲高兴祥的包产地,上缴各种税费;每年称小麦、谷子各220斤、玉米110斤,每月付零用钱10元;高兴祥因病住院费用由高自强负担六分之一;驳回胡远秀要求高自强赡养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比调解协议相差很大,高兴祥夫妇欲哭无泪。因无钱上诉,高兴祥只好怀揣申诉材料,几年来,无数次徒步数十里到县上有关部门申诉。

 

“抢”收油菜   争端又起

1.7亩包产地,并播种了小春作物。4月30日,天刚发亮,高兴祥下山到包产田里收割自己种植的油菜,而高自强夫妇也跑去收割父亲种植的油菜,高兴祥阻止不住,便同高自强发生抓扯,抓扯中高兴祥被摔倒在田坎上,半天爬不起来,老伴胡远秀在万般无奈之下,将高兴祥拖起来,一步一步扶到高自强家里。高兴祥因心口痛,颈项痛在高自强厨房地上躺了一整天,屎尿撒满一地。当天晚上,高兴祥被抬回家中     。事后,当地村社进行了多次调解,均无效。

依法维权  再上公堂

2006年5月,高兴祥夫妇同双方儿女的纠纷引起了镇政府的高度重视,专门安排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曾德高开展法律援助,以胡远秀为原告起诉其子陈大业,要求每月给付赡养费150元,并支付全部医疗费。同时以高兴祥为原告起诉其子高自强、高大红,要求每月给付赡养费100元,并支付全部医疗费。

2006年7月13日,射洪县柳树法庭在审理胡远秀起诉陈大业一案时进行调解后,达成了由胡回儿子陈大业家居住,陈大业每月20日前给母亲称米、面各15斤、给付赡养费100元、医药费凭票据支付50%的协议。

7月14日,法院对高兴祥起诉高自强、高大红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高兴祥年老体弱,缺乏劳动能力,要求子女赡养合理合法。现有的6名子女中均应承担相应的赡养责任。高兴祥要求高自强、高大红给付赡养费、医疗费合理的部分应支持。根据〈婚姻法〉、〈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法院作出了由高自强、高大红每月各给付其父高兴祥赡养费40元,医疗费各付六分之一的判决。

一审判决后,高自强不服,向遂宁市中院提出了上诉。

(文中高兴祥、胡远秀子女均为化名)

相关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二条 规定: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第十五条规定:“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射洪县司法局     罗显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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