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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对某砖瓦厂纳税情况检查的案例分析

 郑兴故里 2015-08-27

  某砖瓦厂是一家私人控大股的股份制企业,主要生产成品砖。现有职工120人,九八年度账面反映销售收入926136.76元,账面利润861.74元,该砖瓦厂平时基本做到按月申报,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该厂九八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一、案情介绍

  稽查局从六月十六日组成四人检查小组对该单位进行了以企业所得税为主的各税复查。到达单位以后,根据稽查工作规程要求向厂长及主管会计说明来意,宣传税收政策听取了他们情况介绍。在检查中,他们采取了审阅法和核对法对报表、账簿、凭证等纳税资料全面审阅,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账证核对、账账核对、账实核对。通过对该厂年度会计报表及“产成品”、“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以及其他成本、费用类科目审阅发现以下疑问:

  (一)“产成品”账户贷方余额高达857.18万块砖,是该厂销货出了问题,还是少记收入偷逃税款?金额如此之大的库存对于一个砖瓦厂来说是很不正常的。

  (二)10月25号作凭证直接减少“产成品”151.95万块砖、增加“其他应付款”金额为208935.40元,把本身没有多大联系的科目凑在一起,也不太正常。

  (三)该厂有“长期借款”某个人借款25万元,而财务费用明细账上没有发现支付利息,是否偷逃个人所得税?

  带着这三点疑问,第二天他们分成两组继续检查;一组到该厂生产车间现场了解生产及年初库存情况与账面核对;另一组分别找厂长、会计、发货员谈话。通过实地观察该厂有20门窑,按正常年份,生产能力达1800万块砖左右,按该厂平均价1374.99元/万块算,年销售额可达200多万元,而该厂账面收入只有90多万元,经过对生产工人了解,去年销售情况良好,到九八年底账上基本上没有库存,也就是说产成品已全部销完。该厂生产工人反映,老板本来说年利息20%,现在只付10%,说明个人借款利息已经支付。在初步掌握情况以后,就找他们分别谈话,使他们知道偷税的直接后果。在一个多小时的攻心战下,厂长、会计终于说出了真相,原来由于市场行情不好,成品砖价格持续下降,利润越来越少,加上自己是股份制企业,销售对象是广大农户,不一定要索取正常发票,所以出现产成品贷方余额转“其他应付款”账上是送人情和自用砖部分,至于集资利息也不是没有支付,而是通过工资表已发放年息10%,共支付利息25000元,经过核对去年少记收入1387549.30元,支付个人借款利息25000元未扣缴个人所得税都是事实。

  二、处理的依据及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采取核定征收方法证明九八年度企业所得税,该单位九八年度少记销售收入为1387549.30万元,核定所得额111003.93元,补交企业所得税36631.30;根据《资源税》有关规定,补交资源税27246.5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及国税发(1995)065号文件规定,补交个人所得税6250元。并加收滞纳金14015.70元、罚款14025.56元。

  三、分析与建议

  1、该厂偷税动机明确,手段比较狡猾,这要求我们平时多宣传税收政策,加强征管,如果检查马马虎虎就不易发现,建议今后检查时一定要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否则就会如入云海,无从下手。

  2、该企业生产成品砖、销售对象是广大农户,因为农民只要出钱买到就行,不一定索取正式发票,从而销货方偷税造成便利。通过严格管理,加大宣传力度,使每一个消费者索取发票的习惯,才能有效遏止此类偷税问题发生。

  3、税务部门平时应多加强对财会人员的培训,使他们对税收政策有明确了解,特别要加强成本核算辅导,促使纳税,建立、健全账册,核算真实准确。只有通过查账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供、产、销多个环节全面考核,才能充分发挥税收监督作用,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

  通过这个案例,充分认识到依靠群众的重要性,因为税务查账工作涉及面广,企业有些情况和发展问题单凭财务、会计资料,往往查不清楚,而生产工人(群众)对企业情况最熟悉、最了解,从他们那儿可能会找到问题线索,为最后定案,找到最有力、最充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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