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式定价含义 公式定价,是指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所签订的合同中,买卖双方未以具体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来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定价方式。 确认公式定价是为适应国际贸易中存在的以定价公式约定货物价格的贸易实际,规范对公式定价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价格审定工作,便利企业通关。 二、公式定价的适用范围 纳税义务人进口列入《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常见商品名单》中的货物,均可以向海关申请合同备案。 对于未列入《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常见商品名单》的公式定价进口货物,海关可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1号第二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审定完税价格。 三、公式定价的使用条件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进口货物,海关以买卖双方约定的定价公式所确定的结算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四、海关审定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流程 1、申请合同备案 纳税义务人进口列入《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常见商品名单》中的货物,应当在公式定价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进口地直属海关提出合同备案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对已经海关备案的合同,如纳税义务人需要进行修改的,应当在修改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备案海关重新审核。 2、海关审核确认 经审核,海关向纳税义务人出具《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对于符合四项适用条件的,海关在《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中注明以结算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不符合适用条件规定的,海关在《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中注明不符合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 3、进口申报 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常见商品名单》所列公式定价进口货物时,应当在报关单备注栏目内填报《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中给出的备案号,并向海关提供《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和确定货物完税价格所需的各项资料。 4、海关审定完税价格 A-对于经海关备案且符合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的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在进口申报时,结算价格已根据定价公式确定的,海关以结算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结算价格尚未确定的,纳税义务人在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后,可以先行提取货物,待结算价格确定后,海关以结算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整理参考依据: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海关总署令第148号 海关总署令第1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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