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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三方抵账”进项能否抵扣?网友为此掐起来了!

 鹏鸣 2015-08-30

“三方抵账”进项能否抵扣?网友为此掐起来了!

甲公司欠乙公司100万元,乙公司欠丙公司100万元,丙公司又欠了甲公司100万元,经三方协商同意互相抵账。这就是一个典型的三方抵账案例。


近日,“纳税人以三方抵账的方式结算款项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金”引发网友热议,讨论中观点分歧较大。来自税务机关的网友多数认为三方抵账不能抵扣,来自中介机构和企业的网友则多数认为应该允许抵扣。

1
政策是咋规定的

  

事实上,我们从来没有在任何文件上见到以三方抵账方式支付货款,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三)条:“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从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出,税务总局只是概念性的要求“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

  

  其中包含的概念有:

  

  1、购货方(含应税劳务)的支付对象必须是明确的;

  

  2、购货方的支付对象必须有相关资料佐证以备查;

  

  3、购货方的支付对象必须与开具的发票中的单位名称相一致;

  

  4、支付货款的具体时间,支付货款的具体渠道,具体的方式、手段,文件并没有提出要求。

  

  以具体的案例为例:


  假设A企业向B企业销售货物(本文所有假设数字仅为行文方便),B企业收货时未付款,设A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B企业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B企业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

   贷:应付账款—A企业11700


  如果这时候有个C企业对A企业也同样有应收账款11700元,对B企业有应付账款11700元,三家企业签订了抵账协议,B企业的进项税金是否可以抵扣呢?B企业首先可以明确,已在账面上处理为对A企业有应付账款11700元,按协议完成抵账后,B企业对A企业的应付账款期末余额为0元。

  

  B企业支付款项的对象在账面上明确指向A企业,发票是从A企业开给B企业,货物是A企业发给B企业。对照国税发[1995]192号文,B企业的进项税金完全符合文件要求,可以抵扣。

  

  至于B企业对A企业的应付账款的支付方式,是以支付现金或通过银行转账等形式,还是通过多方抵账,以往来对冲方式实现,这是由票据法、企业会计准则等规范的内容。国税发[1995]192号只是精确规范了支付的对象,在具体执行时,如超越文件规定的内容,强行指定支付手段,规定抵账支付不准抵扣,则感觉“工作热情过分膨胀”,有代税务总局拟文的嫌疑。

  

2
企业有无应对方法


  如果我们继续从“严”要求,认为前述的三方抵账方式不能抵扣,那么,理由何在呢?假设是按一些稽查部门经验总结和财税培训大师们所说的:“资金流和货物流、发票流三流必须统一,三方抵账不得抵扣。”那么,B企业完全可以有对策进行处理。

  

  以前例继续假设。B企业在进货后,未支付货款,而是在账面记载了对A企业的应付账款,税务机关则无理由不给B企业抵扣;如果B企业为了对抗“三方抵账不得抵扣”这个伪命题,长期挂账不处理,再从“严”的税务机关也没有理由要企业做进项转出。如果不得不做三方抵账,B企业完全可以内帐核销,外帐继续挂账。如果有人说这是偷税,那么B企业完全可以与A、C企业一起放弃债权,将相应的应付账款计入营业外收入,将应收账款申报损失进行扣除,税务机关将仍然无法做任何干涉。

  

3
不许抵扣的原因分析


  目前,不少地方税务机关不允许“三方抵账抵扣税款”,其根本原因还是担心出现大额虚开发票后无法承担责任。笔者以为,三方抵账与虚开发票之间没有必然的逻辑联系,支付方式中采用直接付款的案例中也有大量的虚开现象。三方抵账不应该成为税务机关自身不作为,将负担和风险推卸给企业的理由。

  

  对早已进入市场经济的现代中国,税务人员应该及时的转换视野,以新的眼光看待市场经济。增值税本身是一种中性的税种,税务机关在执法时不应干涉企业的合法运作。除了严格执法之外,更应从有关税收法规的立法精神出发,以适应经济发展方向为基础,来思考税务问题。

  

4
结论


  国税发[1995]192号文中要求的“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即使在20年后的今天看来,依然符合实际情况,可以继续执行。至于三方或多方抵账各方在抵账过程中,在合法的前提下,在支付对象与销售方开具的发票名称相符合的基础下,具体经过多少道环节、使用了哪些支付手段不应该成为不予抵扣的理由。反之,即使是资金支付流程与货物流、发票流相符,但是属于虚假交易,也不能扣除进项税额。

  

  当然,允许符合规定的三方抵账进行抵扣,并不意味着操作时就可以随意。建议在执行时可要求抵账企业先做好明确的财务处理;对三方抵账的内容,也应有可操作的规范,比如规定三方或多方抵账的前提是抵账协议必须真实、合法、有效,抵账完毕后,销售方最终必须在真实的收到货款,在执行时冲减了应付等往来账款,或有相当的经济利益流入等方式中获得至少一种。

  


作者:王庆

来源:中国税务报新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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