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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能力建设必须创新思维

 昵称9950369 2015-08-30

  地方政府是我国地方治理的主导性力量,地方治理的效果与政府的能力密切相关。因此,能力建设一直是地方政府建设的核心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现代化进程在深度和广度上的不断拓展,以及国家不断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和进一步深化对外开放,地方遇到并面临的问题日益增多,这对承担着地方治理责任的地方政府提出了严峻挑战:一是社会凸显并需要政府应对的问题日益复杂;二是群众的公共参与意识逐渐增强,社会力量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公共事务之中;三是地方政府在改革中逐渐转变职能,把注意力更多地转向公共服务。在此情况下,地方政府在辖区内包揽解决所有公共性问题的做法已经难以为继,必须改变自身的治理方式和运行方式,并通过沟通、协商等方式动员和协调社会力量来共同应对面临的问题。这样一来,地方政府的能力建设就应从“政府能力”转向“治理能力”。

  从“政府能力”建设转向“治理能力”建设,这是地方政府建设的方向性转变。以往,地方“政府能力”建设的核心是权力,加强地方政府能力建设,意味着调整政府权力获得、配置和运用的方式,以达到增强地方政府掌握和运用权力本领的目的。地方政府“治理能力”建设首先并不否认政府权力,而是着眼于政府在地方治理的规划和协调中发挥更积极、更有效的作用,加强与其他组织和机构的沟通与协调,以便从整体上增强在政府牵头和主导下协调各方面力量来共同应对问题的能力。其所追求的目标是政府自身能力的增强,是对社会发展中出现问题的回应、处理能力的增强。地方政府治理能力建设是一项涉及多环节的复杂工程,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坚持创新原则。今天,地方公共性问题产生和演变的方式显现出新特征,曾经行之有效的做法无法有效应对层出不穷的新问题。地方政府只有创新治理方式和治理工具,才能有效提升应对能力。一是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要求来实施,使地方治理能力创新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二是学习借鉴相关研究成果,按科学的思路进行。在新问题不断出现的同时,关于这些新问题以及政府如何通过自身改革和创新来提升应对能力的研究也在不断深入进行,有些研究成果值得借鉴、参考。

  突出协同原则。地方政府在治理能力建设中应充分运用协同思维,在应对挑战和问题的时候,不仅要充分与其他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在沟通、协商基础上进行协同,在多元共治中寻求绩效最大化,而且要注重与相邻地方政府的沟通与协作,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探求合作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式,进而提升应对和处置问题的能力。地方政府重视协同并形成协同解决问题的有效机制,才能促成地方治理能力的提升。

  坚守法治原则。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国家的部署,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地方政府履行职能、运用权力和开展治理能力建设,都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进行。首先,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职责和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进而谋划地方治理的改革和创新;其次,地方政府在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要着重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增强与各方面力量协调推进、共同应对问题的本领,从而使决策制定和实施过程更民主科学、更公开透明。

  (作者为中国政治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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