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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制度简论

 昵称27448477 2015-08-31



为了更好的协调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时间的关系,为了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实现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从而调动职工工作的积极性,使劳动者更加积极的投身于社会工作中去,同时也为了经济建设的需要,社会发展的需要,各个国家纷纷制定了年休假制度,我国也制定了年休假制度。年休假制度因国而异,而我国对年休假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如何呢?

 

摘要:对一个制度的研究首先应该了解这是一个怎样的制度,执行的现状是怎样,存在的问题有哪些,以及对问题的解决方法及方案。本文将从年休假制度的含义、起源着手,对我国年休假制度的规定进行阐述,再对年休假制度的问题进行分析,针对其中的一个问题,进行详细的研究,从而寻找出解决该问题的理论依据以及方案。让年休假制度得以完善,以便于能够更好的进行执行。

 

关键词:年休假制度  执行问题   实施方案

 

正文:

一、 年休假制度概述

(一)年休假制度的含义及起源

年休假制度,休息休假制度之一,是指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的制度。年休假制度的执行宗旨是保障公民的休息休假权,进一步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带薪年休假制度起源于法国,早在1936年法国就颁布法律规定,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劳动者每年可以享受为期两周的带薪假期。从19世纪60年代开始,随着各国经济快速增长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劳动者普遍要求缩短劳动时间,增加休假时间,因此,带薪休假制度开始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广泛推行。

(二)我国关于年休假制度的规定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国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在满足物质生活条件的前提下,对精神生活层面的需求也不断在增加,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满足劳动者的精神生活的需求,调动职工工作的积极性,从而让劳动者能更好的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对于年休假制度也做出了相关的规定。首先,休息休假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纳入到我国《宪法》中,《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其次,为了《宪法》中人民的休息休假权这一基本人权得到保障,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正式提出,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的制度。最后,为了带薪年休假制度得以更好的落实,根据我国的国情制定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虽然我国对年休假制度做了相关规定,但是在目前的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二、我国年休假制度目前的问题

我国目前年休假存在的问题有:第一,年休假制度缺乏灵活性,我国的带薪休假制度没有考虑到各行各业的工作特点,将休息休假规定得过于死板,缺乏应有的灵活性。如IT这样高强度脑力劳动的行业,除了法定假日外,每年5-15天的年休假对缓解他们高强度的脑力负荷是远远不够的。第二,年休假的覆盖面还不够宽泛,仍然存在一些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像企事业单位的实习生,未工作满一年便离职的劳动者,外出出差的劳动者,享受病假的劳动者等等。第三,年休假缺乏配套的措施,虽然我国颁布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细化了职工带薪休假制度,但是由于没有配套措施,很容易导带薪休假流于形式。第四,年休假制度的实施缺乏强制力,虽然我国早在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中就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享受带薪休年假。但是事实上,带薪休假制度在各类型单位的实施情况并不尽如人意。无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来说,劳动者为了晋升和政绩放弃自己休息休假权利的事比比皆是。对于逐利为本能的企业来说,劳动者休息休假特别是带薪的休息休假很可能意味着用工成本的增加,因而难免会有部分企业为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追逐利润,而对劳动者休息休假制度进行或明或暗的抵制,然该项制度在部分企业劳动者中根本无法落实。

三、 年休假制度的执行问题研究

在我看来,一个好制度如果不能被执行,将其付诸实践,无论它被制定得有多么完善,它的制定也只是徒劳。而年休假制度也是一样,没有配套的措施,没有强制力将其落实到社会生活中去,那也就只是纸上谈兵而已,根本就没有实际的意义,没有其存在的价值。所以笔者认为,年休假制度的执行问题是年休假制度的重中之重,应该受到重视。那如何增强年休假制度的执行力度呢?我们应该将理论基础和社会情况相联系,制定出具体的具有可行性的实施方案。

(一)增强年休假执行力度的理论基础

1、增强我国休息休假制度的灵活性

用人单位中,往往全体员工的带薪休假,年休假难以实现,建议先推行不等员工带薪休假作为试点,即对业绩好的一部分员工奖励带薪休假,在这个中间形态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广,让企业逐步认识到带薪休假与单位正常经营运行并不矛盾,从而逐步普遍接受带薪休假。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企业等单位不能一直停留在针对部分员工的“奖励休假”阶段,经过一段时期的试行后,企业等单位必须要全面实行全体员工的带薪休假,年休假。

2、加大处罚力度保障我国年休假的执行

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拒不执行休息休假制度,大多数是基于成本利润考虑。但若处罚力度增加,企业在高额补偿和休假中,不得不选择后者,因此,对拒不执行休息休假的单位可考虑加大力度,比如实施企业补偿员工高额工资等措施,由此使企业能自觉执行休息休假制度,落实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

3、加强监督以保证我国年休假制度的执行

首先,加强公权力对休息休假制度执行的监督。根据“有权利就必须由救济”的原则,需要有法制保障,有公法监督,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益才会真正得打保障。必须加强工商管理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力度和宣传力度,对于各种用人单位进行定期检查指导。其次,加强工会对休息休假制度的监督。要求企业或者事业单位建立工会和妇联,特别是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由工会监督企业的休息休假的制度的执行情况。再次,加强社会舆论对休息休假制度的监督。通过报刊、杂志、网络广泛宣传休息休假法律制度,提高全体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意识。除上述措施外,还可以通过劳动者本人检举,控诉或者建立劳动公益诉讼来维护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益。

(二)增强年休假执行力度的具体实施方案

步骤一,年休假天数的灵活规定。笔者认为《职工带薪休假条例》中根据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长短来决定年休假的长短,是不合理的。笔者认为这没有实现了设定年休假制度的宗旨,年休假制度的宗旨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而休息休假权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而工作对身体健康的损害程度是由工作的劳累程度决定的。而工作的劳累程度是由工作的性质决定的,不是由工作年限的长短来决定的。工作的劳累程度不会随着工作年限的累积而逐渐增加,所以年休假天数的规定是不合理的。笔者认为,首先根据行业的性质的不同,将行业分成三大类:体力劳动行业,脑力劳动行业,体力兼脑力劳动行业将行业。然后再根据疲劳程度不同,将其进一步细分,将体力劳动行业分成,重体力劳动行业,轻体力劳动行业;脑力劳动行业分成:高用脑行业,中度用脑行业,低用脑行业;体力兼脑力行业分为,高疲惫行业和低疲惫行业。然后将根据劳累程度的不同,规定年休假的天数的范围,呈现阶梯状,如重体力劳动行业的年休假天数为10~15天,轻体力劳动行业的年休假天数为5~10天。然后将一些特殊的行业单独列出来,如作息时间颠倒的行业,做出特别规定。

步骤二,用工单位可以具体规定。各个用工单位可以根据企业的规模,经营状况,职工的工作,工作的优异程度等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与本企业相适应的年休假规章制度。但用工单位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且需要通过职工投票表决,过半数通过,制定出来的规定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步骤三,用工单位对于职工的年休假情况实行登记制度。在职工进行休假前,职工填写年休假登记表,将职工的姓名,所担任的工作,休假日期,休假天数等相关情况做一个登记,并且必须由职工亲自确认后,签字画押。并于每一年度的四月份,向各个地方的劳动保障部门上交职工年休假登记记录,由·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检察。

 步骤四,年休假的执行方式统一采取强制休假。强制执行即不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营企业、外企还是其他用人单位,必须进行休假,不允许采取不休假而进行补偿的方式进行,如果用人单位不执行,有劳动保障部门给予惩罚。而针对我国的国情,笔者实行强制休假十分必要,理由如下:

1)中国的劳动力市场上,就业竞争特别激烈,许多劳动者在就业前,为了能够找到工作,在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就明确表明无年休假。而在就业后,劳动者有会为了晋升和政绩放弃自己的年休假。而这样让用人单位有机可乘,利用劳动者怕失业,怕影响发展的心理,剥夺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通过强制执行,就业单位就不能通过转为补偿而变相的剥夺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

2)中国公众的休闲意识差,许多人都热衷于工作,而对自己的身体健康漠不关心,经常性的透支自己的身体,许多职业群体长期处于亚健康状态,而在中国因为工作过劳而死的状况比比皆是。通过强制执行休假,首先可以引起人们对休息休假的注意,对身体健康的关注,给过于忙碌的劳动者打一针“醒脑剂”,除此之外还可以保障人们的休息休假权得以真正的实现,人们的健康才能得到保障。

     通过对年休假天数、执行时间的灵活规定,强制执行年休假制度,增强人们的休闲意识,并加强相关部门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给予不执行单位严厉的处罚,加强被侵权人相应的救济。只有赋予年休假制度灵活性,可行性,适用性,可执行性,强制性,监督性,才能让年休假制度得以落实到实际,从而实现年休假制度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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