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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留念携合法购得象牙制品入境经核准可在法定刑下处罚(最高法院出版物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李律师小屋 2015-09-01

【审判规则】  

行为人明知象牙制品不能携带入境,仍然逃避海关监管,携带鉴定价值较高的象牙制品入境,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行为人以赠送朋友或自己留念为目的,将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的象牙制品携带入境,并非以牟利为目的,故虽然行为人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对其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关键词】

刑事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 明知 携带 象牙制品 入境 赠送朋友 自己留念 合法途径 牟利 减轻处罚 法定情节 核准 法定刑以下


【法律规范】

同时具有上述两种情形,达到《解释》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标准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达到《解释》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的量刑标准的,一般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珍贵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走私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十万元以下的,属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虽未达到本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并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的;

(四)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

走私《濒危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动物及其制品的,参照本解释附表中规定的同属或者同科动物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 关于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行为的处罚问题: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四、五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但同时具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一)珍贵动物制品购买地允许交易;

(二)入境人员为留作纪念或者作为礼品而携带珍贵动物制品进境,不具有牟利目的的。

【审判规则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李明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象牙牙冠、象牙制筷子等100件经鉴定价值32万余元的珍贵动物制品,其行为已经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李明在明知象牙制品不能携带入境的情况下,仍然为逃避海关监管携带象牙制品通关,具有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的主观故意。李明在走私过程中被海关工作人员当场查获,故不能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鉴于上述象牙制品系李明主要为了赠送朋友或自己作为留念,而从尼日利亚合法购买,并非出于牟利目的,因此可以对李明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由于李明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但根据其上述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对其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李明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06(总第665)收录

【检 码】 P0714+2+78++++++0812C

【罪 名】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 (2012)刑核字第35

【审级程序】 复核程序

【判决日期】 2012年0830

【公诉机关】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被 人】 李明

【基本案情】

中国籍的法国拉法基水泥集团非洲尼日利亚工厂员工李明持中国护照经深圳皇岗口岸旅检大厅入境,其随身携带的手提电脑包内经海关工作人员检查装有象牙牙冠4条、象牙制筷子24双、象牙制印章胚6个、象牙制项链7条、象牙制手镯13个、象牙制梳子6把、象牙制手链2条、象牙戒指4个、象牙制心型吊坠9个、象牙制烟嘴1个,共计100件物品。上述物品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为天然亚洲象牙或非洲象牙制品,合计重量为7740克。李明携带入境的象牙制品,以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计算,价值人民币322 502.58元。

公诉机关以李明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李明表示认罪,但辩称:其在受海关询问后如实交代自己携带象牙制品,并对指控的其所携带的象牙制品及鉴定价格存在异议。

李明辩护人提出:李明购买象牙制品是为赠送朋友或留念,并非以牟利为目的的走私行为,主观恶性很小;李明在通关时并无故意逃避海关检查行为,在海关人员要求检查时积极配合,在得知携带象牙制品过境属违法行为时主动如实陈述象牙制品的来源及用途,构成自首;李明携带象牙制品过境时并无藏匿行为,其主观故意模糊;涉案象牙制品在当地交易价格与鉴定价格相差悬殊;李明家庭情况特殊。请求对李明从轻或减轻处罚。

【争议焦点】

行为人在明知象牙制品不能携带入境的情况下,以赠送朋友或自己留念为目的,逃避海关监管,将鉴定价值较高的象牙制品携带入境,并在走私过程中,被海关工作人员当场查获。据此,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可否对其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李明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查获的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一审法院依法报送上级法院复核。

复核法院裁定:同意一审法院的刑事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复核法院同意一审法院刑事判决的刑事裁定。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审判文书内容】 (如使用请核对审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裁定书》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明,中国籍,原系法国拉法基水泥集团非洲尼日利亚工厂员工。2011511日被逮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明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明于201149日持中国护照经深圳皇岗口岸旅检大厅入境。经海关工作人员检查,李明随身携带的手提电脑包内装有象牙牙冠4条、象牙制筷子24双、象牙制印章胚6个、象牙制项链7条、象牙制手镯13个、象牙制梳子6把、象牙制手链2条、象牙戒指4个、象牙制心型吊坠9个、象牙制烟嘴1个,共计100件物品。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上述物品为天然亚洲象牙或非洲象牙制品,合计重量为7740克。李明携带入境的象牙制品,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价值人民币322502.58元。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明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明当庭表示认罪,但辩称其在受到海关询问后如实交代自己携带了象牙制品,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所携带的象牙制品及鉴定价格存在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李明购买象牙制品是为了赠送朋友或自己作为留念,并非以牟利为目的的走私行为,其主观恶性很小;2.李明在通关时并无故意逃避海关检查的行为,在海关人员要求检查时积极配合,在得知携带象牙制品过境属违法行为时主动向有关负责人如实陈述象牙制品的,其行为构成自首;3.李明携带象牙制品过境时并无藏匿行为,其主观故意模糊;4.涉案象牙制品在当地的交易价格仅有几千元人民币,与鉴定价格30多万元相差悬殊;5.李明家庭情况特殊。请求法院对李明从轻或减轻处罚。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明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及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价值人民币32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之规定,考虑到涉案象牙制品是李明在尼日利亚合法购买,主要目的是个人收藏,并非牟利,可对李明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李明及其辩护人关于其携带的象牙是在非洲市场上合法购买的,用于自己收藏和赠送亲友的辩解,予以采纳。根据李明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以及海关出具的查获经过证实,其是在明知象牙制品不能携带入境的情况下仍携带象牙制品通关,且经海关官员询问仍称无物品申报,其具有走私犯罪的主观故意,故李明关于其过关的时候没有任何隐瞒携带象牙制品的事实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在走私过程中被当场查获的李明,依法不属于自首,故其及辩护人关于自首情节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经查现场录像照片证实查获走私现场的情况,且涉案的走私象牙制品的价格鉴定结论是由鉴定机构依法作出,程序和实体均无不当,故关于李明及其辩护人对涉案象牙制品的内容及鉴定数额异议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李明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但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以对其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2011年1214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之规定,作出(2011)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61号判决:

1.被告人李明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查获的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李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未抗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遂于2012612日作出刑事裁定,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合法。201283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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