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炜衡法讯 | 刑法修正案(九)全面详解,新旧对比

 心雨室 2015-09-02

炜衡法讯 | 刑法修正案(九)全面详解

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现行刑法作出修改。下面我们来详细解读一番:

1、修订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对巨贪增加“终身监禁”措施

1)定罪量刑标准大修:由以前规定的单纯的数额标准,修改为数额+情节的标准;

2)对特别重大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增加了可以终身监禁的措施: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2、加大行贿罪处罚力度,严密惩治法网

1加大了行贿罪的处罚力度

2)严密了惩治行贿犯罪的法网,增加规定了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等特定关系人行贿的犯罪;

原规定

修正案(九)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新增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审议期间,“人贩子一律死刑,收买者一律无期”的议论一日之间迅速占领微信朋友圈,虽然事后被认为是营销手段,但确实抓住了国人对“拐卖儿童”极度痛恨心理和敏感神经。当时的法律人群体,不断从刑法制度架构和社会管理的角度论证上述舆论的不可取,仍不能说服敏感的妈妈们。本次修正案,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从符合条件“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改为一律追究刑事责任,也算一定程度顺应民意。

原规定

修正案(九)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废除嫖宿幼女罪,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

1997年刑法修订,嫖宿幼女罪成为了单独的刑法罪名,与刑法中的强奸罪相区别。可以说,在刑法诸多罪名之中,可能再没有一个罪名能像嫖宿幼女罪那样引发巨大的废止呼声。2009年发生在贵州习水的“嫖宿幼女案”将废止呼声推向极致。本次修法大修,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之争也算有了定论。

5、对部分犯罪增加并处财产刑

◆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今后罪名或修改)

◆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今后罪名或修改)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 受贿罪

◆ 行贿罪

◆ 对单位行贿罪

◆ 介绍贿赂罪

◆ 单位行贿罪

6、对部分罪名增设单位犯

虐待罪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7、取消9个“备而不用”死刑罪名

本次刑法大修,下列9个罪名不再适用死刑:

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假币罪

伪造货币罪

集资诈骗罪

组织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战时造谣惑众罪

8、虚假诉讼入刑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9、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泄露案件信息或构罪

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开披露、报道上述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10、备受律师界关注和争论的扰庭罪

原规定

修正案(九)

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11、重罚老赖,法定最高刑提升至七年

原规定

修正案(九)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2、猥亵男性或构成犯罪

原规定

修正案(九)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3、将绑架中的“撕票”从结果犯改为行为犯,提升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的量刑

但从罪过形式看,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可能包括行为人过失致人死亡,刑法修正案(九)对过失致被绑架人死亡的量刑似乎变轻了。

原规定

修正案(九)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4、未将毒驾纳入危险驾驶罪,将校车、旅客运输业务超员、超速行驶规定为犯罪

1)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同时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追究刑事责任。

2)因毒品种类繁多、快速检测技术手段不成熟以及非刑罚措施已经足够周全等原因,“毒驾”未列入刑法修正案(九)。

15、增加“从业禁止”的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16、加大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打击力度,完善相关罪名的设定

2013年以来,新疆发生多起暴力恐怖袭击案,对我国的民族团结和新疆的经济建设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全球恐怖主义势力也有所抬头。本次刑法大修,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整个链条,包括组织、领导、参加、资助、培训、招募、运送人员、准备工具、联络、策划、宣扬、煽动等各环节和参与方式进行打击。

构成涉恐犯罪的行为一览: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

◆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资助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资助恐怖活动培训

◆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

◆ 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

◆ 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

◆ 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

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

◆ 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

◆ 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

◆ 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

17、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侮辱罪、诽谤罪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18、从严规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构成,提升法定最高刑,对特殊来源构成犯罪的从重处罚

原规定

修正案(九)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9、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表述有修改

原规定

修正案(九)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0、打击家暴:虐待罪的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无法告诉的,不适用“告诉才处理”,有监护、看护的职责的人实施虐待重罚

原规定

修正案(九)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1、多次抢夺公私财物,即使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也构成犯罪

22、暴力袭警未单独设立罪名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

23、不得使用假“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险卡、驾驶证”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犯罪作了修改,将证件的范围扩大至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并进一步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24、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修改,惩处范围有所扩大,最高刑提升

原规定

修正案(九)

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5、在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卖作弊器材、卖题、替考或构成犯罪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

26、加大对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安全不作为或构成犯罪

(1)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

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2)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

3)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

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7、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从结果犯变为行为犯

原规定

修正案(九)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8、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调整,“医闹”或构罪

原规定

修正案(九)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新增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新增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9、编造、故意传播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入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0、加大打击利用邪教的犯罪行为

2014528日发生在山东招远的涉邪教杀人案的残暴令人发指。本次刑法大修,将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最高刑由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提升为无期徒刑。

31、盗窃、侮辱尸体罪外延至尸骨、骨灰

原规定

修正案(九)

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2、拒绝提供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原规定

修正案(九)

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3、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加重处罚

34、涉制毒原料犯罪的规定有所调整

原规定

修正案(九)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35、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取消死刑,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从重处罚

原规定

修正案(九)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6、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原规定

修正案(九)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战时从重处罚。

37、战时造谣惑众罪

原规定

修正案(九)

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以上由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管理合伙人徐欢律师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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