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常见问题3

 武汉温雅律师 2015-09-05
  32.案例一 超载行车隐患多

  【相关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案情】

  小宋是个体运输户,一次小宋从山西往河北拉煤,为了多赚点钱,本来只能拉10吨的大货车竟然装了15吨煤。汽车行至一个路口遇到紧急情况,小宋下意识地踩了一脚刹车,但由于车辆超载严重,就是停不下来,结果一头撞到前面大货车的尾部,小宋也被送到了医院。经过警察现场勘验认定,小宋严重超载致使刹车不灵撞上前面正常行驶的大货车,应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点评】

  近年来车辆违法超载的情况比较普遍,随之而来造成的交通事故也日益增多。造成这种情况的一个主要原因是部分运输老板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未能充分认识到违法超载的危害,其中最明显的是超载对汽车的使用寿命危害极大,它可以导致车辆油耗增加,汽缸磨损加大,离合器片烧毁,车驾和钢板弹簧断裂等情况。另外,违法超载还会严重危及行车安全,如严重超载会使轮胎负荷过大,变形而爆胎,从而引起车辆突然偏驶。超载还严重影响汽车转向性能,造成转向沉重,转向时离心力增大,操纵吃力,容易造成翻车事故。更为严重的是,超载将直接使车辆制动效能降低。据有关部门试验证明,每超载一吨,汽车的制动距离就增加一米。车辆超载隐患无穷,这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就像本案中,小宋无视法律法规,单纯追求经济利益,最终酿成了惨剧,吞下自己种下的苦果。

案例二 “掉落”、“滚动”是装载大忌

【案情】

王某是某城中村村民,前两年城中村改造,王某也搬进了宽敞明亮的楼房,但是王某也从此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不过还好,王某有开车的技术。于是在搬进新房后不久,王某就说动妻子买了一辆客货两用车开起了出租,平时就在城市的地道桥下交通部门指定的地点等着需要拉货的客户。一天,有位客户找到王某拉几根短钢筋管,王某认为钢筋没有超过后车厢的长度这个生意可以做。将钢筋管放到后车厢上后,王某就开车往指定的地点拉货。走到一个拐弯处,王某忽然感觉车身一斜,连人带车侧翻在地。后经赶到的交警勘验认定,钢筋属于单位质量较大的物体,几根看起来并不大的钢筋管其实际重量是非常大的,这样的情况下应该用专门捆扎钢筋的钢筋绳将其固定在车上才能进行运输。而王某只是用普通的麻绳将钢筋管固定而没有按照上面的要求做,致使在拐弯时由于惯性过大,钢筋管挣断麻绳滚到车厢一侧,从而使车厢一侧受重过大而出现侧翻。

【点评】

当前在交通运输中,因车辆装载货物不牢固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并不少见。特别是在公路上,由于车辆都处于高速行驶状态,一旦货物掉落、遗洒、滚动,造成的后果都是相当严重的。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驾驶人自觉提高守法意识和安全意识,熟悉所要装载货物的特性,采用正确的装载方法和捆扎方法,只有这样,才不会引起货物滚动、飘散或者遗洒,保证行车安全和文明运输。本案中,由于钢管属于易滚动货物,在装载时一定要注意消除其滚动的特性,使货物之间互相贴紧,并用钢筋绳将其固定在车上才能运输,以保证运输安全。

案例三 

装载高长货物要注意

【案情】

村民黄某去县里的苗圃买了一些长约4米的杨树苗,由于苗圃公司的运货车都不在家,公司负责人就与黄某商量苗圃公司出钱由黄某自己找车将树苗运回家。于是黄某就找来自己的小舅子吕某,吕某有一辆皮卡,树苗放在皮卡车后都拖在地上,黄某说“不怕,树苗死不了”,吕某也就没再多说开上车就走。一路上只听见树苗“哧哧”的刮地声和一溜的烟尘,皮卡所到之处都招来行人不满的眼光。这时公路上值勤的交警将吕某拦下,说他们装载的物品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并要对其进行处罚。

【点评】

机动车载物的长、宽、高都不得违反装载要求。因为其超长、超高或超重,体积较大,在运输过程中不仅会影响道路上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的安全,还有可能造成交通混乱,特别是在车多人多的繁忙道路上行驶或者在繁忙的时间段行驶,会给道路交通带来很大压力,因此需要由公安机关道路管理部门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以警示周围的车辆。依照有关规定,大型货运汽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4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2米,并且超出部分不准触地;大型货运汽车挂车和大型拖拉机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3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厢,后端不准超出车厢1米。因此,本案中,运输树苗时,黄某不应该使用皮卡运输,吕某也不应同意用皮卡帮助运输。警察将其拦下进行处罚的做法是正确的。

案例四 运载易燃易爆品,安全措施是关键

【案情】

村民李某在村里开了一个小卖部,卖的东西既便宜又实惠,村民们都愿意到他的商店买东西。今年春节又要到了,李某决定要进些爆竹在村上卖。由于去年李某的爆竹进货不多,许多村民去李某的商店买爆竹都没有买到,今年李某吸取了去年的教训,他早早地就去镇上一个私营爆竹生产厂预订了大量的爆竹。到了腊月初八李某开上自家的客货两用车到镇上去拉爆竹。爆竹厂的工人将爆竹按照李某的订货都全数装上了车,李某将这些爆竹用绳子简单的捆扎了一下就开上车高高兴兴地往家走。这时正在路上执勤的交警黄某远远的看见李某车上花花绿绿的堆放得像小山一样的爆竹,待到李某的车开到近前以后黄某示意他停车。黄某责令李某马上改用专用车辆将鞭炮运走,并对他进行了处罚。

【点评】

危险物品具有社会所需要的特殊功能,管理得好,利用得好,就会有利于社会,为人类造福,否则就会酿成事故甚至灾祸,危及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严格易燃易爆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交通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法律特别规定了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本案中,李某用普通车辆运载爆炸物品十分危险,且该车辆未悬挂任何警示标志,其行为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交警对他的处罚是正确的。

33.载客人数限制多,客车不得来载货

【相关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案情】许某与人合伙开办了一家客运公司,他在公司里既当司机又当老板。时至春节,又到了一个客运高峰期,每天来坐车的人比以往多了近两倍,许某等人忙得不亦乐乎。客运公司的中巴车都是限乘24人的标准,但是由于回家过年的人太多同时也为了多挣钱,许某客运公司公交车上几乎每次都严重超员。一天,许某照常超员载客达40人,当汽车行驶到一个转弯路口时,车辆发生倾斜最后侧翻,造成20多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过对事故现场的调查和取证分析,调查人员确认这是一起严重的责任事故,直接原因是许某驾驶严重超载的客车在弯道情况下,时速过快、操作不当所致。交警部门认定许某在这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点评】

客运机动车行驶证上都标有该辆机动车核定的载人数量,如果超出这个数量,机动车就会负荷过重,造成车身不稳,拐弯时容易失去平衡发生翻车事故。在遇到前方有紧急情况出现时,也会影响刹车的效果。客运汽车超载轻则会危害乘车人的身体健康,重则容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群死群伤的惨剧。所以说,客车超载比货车超载更加令人担忧。本案中,许某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9条的规定,严重超载行驶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应当负全部责任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

34.货车不得来载客,载客要把安全做

【相关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案情】宋某是某村村民,在村里的家具厂开客货两用汽车,往市里某家具商场送货。一天,宋某的几个哥们李某、杨某、孙某在路边等公交车,正好遇上宋某开车去送货,于是宋某就说“上车吧”。李某抢先打开车门坐进驾驶室里,杨某、孙某只好爬上车厢,双手扶着家具。一路上平平稳稳,忽然不知从哪里窜出一条狗,宋某本能地来了一个急刹车,这时站在后面车厢上的杨某和孙某没有防备,车上的家具一晃动就将他二人磕得鼻青脸肿。

【点评】

我们知道客货两用汽车后面的车厢是用来装货的,没有载人所必需的安全设施,特别是在装载的货物高度超过车厢拦板时仍在货物上坐人,十分危险,货车在拐弯、急刹车时,很容易对上面的人员造成伤害。考虑到有些货运机动车在载货的同时需要附载作业人员,如货物的押运人员、装卸人员等,法律规定货运机动车可以附载作业人员,但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如给作业人员设置固定座位,应有防范货物、物品掉落、倒塌的措施。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货运机动车如有需要,只能附载必要的作业人员,其他人员一律不许搭乘货运机动车,更不准从事客运。本案中,宋某明知自己所开的客货两用车的后车厢是拉货的不能载客,而载人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幸好没有造成大的事故,否则要承担责任并受到法律的制裁。

35.案例一 安全带保安全

【相关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案情】

小安开车经常违反交通法规,这让家里人非常担心,每天小安出门时母亲都要叮嘱好几遍系上安全带、不要闯红灯、开车要小心等,但是小安总是将这些话当作耳旁风。直到有一次小安亲眼目睹了一起交通事故才改变了。一天,小安像往常一样驾车去外地办事,上了高速公路以后,小安就像脱僵的野马奔驰起来。这时忽然听见前方不远处“砰”的一声巨响,车流马上就停了下来。原来前面发生交通事故了,出事的车辆已经撞得不成样子,前挡风玻璃完全破碎,两个气囊也已经打开,很显然是在高速行驶状态下遭到了巨大的撞击力,大家以为车上的司机和乘客肯定都没命了。高速巡警赶来以后将开车的司机和副驾驶上的女乘客都救了出来,发现他们都只受了轻伤,并没有生命危险。后来得知,这辆出事的汽车在上高速之前由于没系安全带而被交警罚款,所以就系上了安全带,这次事故没有造成人员死亡完全是安全带起到了保安全的作用。经过这次经历以后,小安只要开车上路再也不用别人催促就主动系上安全带,并且还要求乘车人也要系上安全带。

【点评】

“小小安全带,保卫大安全。”大量的事实证明,安全带是驾驶员、乘车人的生命所系,忽视安全带就等于忽视生命。在汽车的发展史上,安全带要比安全气囊早许多年。现在,安全带已经被人们形象地比喻为汽车的“生命带”。据资料显示,在发生车祸时,从汽车内抛出的司机和副驾驶座上的乘客,有75%的人会因伤势过重而死亡,而安全带是有效防止车内人员在事故中被抛出的最好的保护装置。研究表明,在一次可能导致死亡的车祸中,系好安全带能使车内人员生还的机率提高60%;在发生正面撞车时,如果系了安全带,可使死亡率减少57%,侧面撞车时减少44%,翻车时减少80%。《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也明确规定机动车驾乘人员应当使用安全带,但是在日常生活中仍有部分人交通安全观念淡薄、自我 保护意识不高,在驾车或乘车出行中没有养成系安全带的良好习惯,甚至把系安全带当成了摆设,只有遇到警察时才系上。从本案中,我们看出“生命掌握在自己手中”,系上安全带,保卫大安全。

案例二 安全头盔保安全

【案情】

小关是某村村民,刚刚交了个女朋友小张。为了讨好小张,小关央求母亲给自己买了一辆二手摩托车,母亲担心儿子的安全,又给小关买了两个头盔,并再三嘱咐小关骑摩托车时一定要带上头盔。一天,小关带着小张出去兜风,小张坚持要小关带上头盔,但是小关认为带上以后会影响自己的形象,坚决不带。无奈,小张自己带上头盔坐上摩托就出发了。走到一个拐弯处,由于小关车速太快,再加上路上有一些积水致使路面光滑,摩托车应声倒地。事故发生后,小关、小张马上被送往医院,经过检查小张由于带着头盔保护了头部,只受轻伤,而小关在摩托车倒地后撞到头部,在医院昏迷了6天才脱离了生命危险。小张为自己没有劝说小关带上头盔而追悔不已。

【点评】

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佩戴安全头盔是交通安全的一项基本要求。摩托车在行驶过程中,特别是在高速行驶过程中,驾驶人和乘坐人整个身体的大部分暴露在外,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肉包铁”,遇有紧急情况刹车或者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安全头盔可以减轻对驾驶人及乘车人的伤害,甚至可以保全他们的性命。然而,人们平时在驾驶或者乘坐摩托车时,往往不注意佩戴安全头盔,虽然这种违章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并不会导致严重的后果,但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又往往因为没有佩戴安全头盔而加重危害。本案中,小关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小关骑摩托车带女朋友小张兜风,小张主动佩戴安全头盔只受轻伤,而小关拒绝佩戴安全头盔最后在医院昏迷了6天,差别如此之大。如果当时小关也及时带上了头盔就不会有这种悲剧发生了。

36.车辆抛锚应采取妥当措施

【相关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案情】

姜某开车到外地办事,临近傍晚汽车发生故障抛锚了,抛锚的地点正好在快车道上,路中间没有防护拦将两个对面行驶的快车道隔开。姜某下车简单检查了一下,发现可能是车胎的原因造成的,正好车上还放着一个备用轮胎,可以派上用场。因为急着赶路,姜某只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而忘记了开启车前后的闪光灯。等到姜某换完轮胎天色也已经黑了,因为前一天刚刚下过雨比较潮湿,还起了薄薄的一层雾。这时,从对面驶来钱某驾驶的一辆汽车,由于有雾,警告标志的反光效果不如平时,另外钱某正在边开车边打电话,等到钱某发现了警告标志再采取制动措施躲避姜某已经来不及了。最后造成姜某的汽车前脸被撞,钱某也多处受伤。交通管理部门对这起事故进行了勘验,认定姜某所驾驶的汽车虽然在撞车时处于静止状态,但他在有条件将车推离快车道转移到路边修理的情况下却仍然滞留在快车道内更换轮胎,并且没有打开警示灯,因此应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点评】

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出现故障的事情是经常发生的,一旦发生故障,应当从保障驾驶员及其他车辆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障道路畅通有序的原则出发及时进行妥善处理。车辆危险报警闪光灯是必须要开的,同时还要根据当时天气情况、故障车辆所处路段的交通情况、路面情况、时间等因素判断示警距离并设置警告标志,保证过往的其他车辆能够及时采取措施避让。本案中,姜某的汽车发生故障,需要停车修理,姜某应当立即开启危险警示灯。并且姜某也完全有能力将车推到路边进行修理,他却停在快车道上修理。这些都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司机钱某一直开车正常行驶,如果没有姜某在快车道上修 理汽车,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但是,在道路上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驾驶人员和行人都应共同遵循的原则就是确保安全。钱某在驾驶汽车时打电话精力不集中,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钱某也需要对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

37.特种车辆有“特权”,切勿与它来抢行

【相关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案情】

司机老王是县医院的救护车司机,一日医院接到急救电话,老王赶紧拉上救护大夫往出事地点赶,并以最短的时间到达。医生对病人进行了初步抢救后,抬上救护车准备赶往医院进行进一步的治疗。当急救车闪着警灯准备进入弯道的瞬间,从左侧突然开过来一辆小轿车,车速很快。老王点了两声警报器,提醒对方避让,可是对方好像没有听见一样,依然快速抢了过来。由于双方车速都很快,轿车的右前部一下就撞在了救护车的左侧,救护车当即就撞上了护拦。司机老王和随车医生都受了轻伤,病人由于错过了抢救的最佳时间而落下了终身残疾。

【点评】

在日常生活中,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应急抢险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一方面任务比较紧急,如抓捕犯罪嫌疑人、救火、抢救重伤人员或者重病患者以及修复道路、电线、电话线等,这些任务拖延一刻都会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或可能导致人员伤亡、犯罪嫌疑人潜逃;另一方面,这些任务的执行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每一个公民都应当自觉维护这些特殊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的道路优先通行权。因此,行人和驾驶人员在出行过程中,应当养成自觉避让的良好习惯,不要与之抢行。本案中,老王在执行救护任务的过程中救护车辆享有优先权,轿车司机应该对其进行避让却没有避让,以致最后酿成事故,因此轿车司机应对此负全部责任。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