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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者风险2

 昵称21843734 2015-09-07
11.在领到营业执照之前,公司可以“试营业”吗?案例详情市民吴女士创立公司,未领取营业执照,就开始营业。可是营业不到两天,就被相关部门叫停。这时吴女士解释:“我的营业执照正在办理过程中,我这是在试营业。”相关部门表示,试营业也不允许,必须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后,才有资格营业。那么,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前,真的不可以试营业吗?案例分析根据相关规定,无论经营什么样的企业,都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也就是说,如果没有领取营业执照,是不能从事任何经营活动的。不少经营者不办理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正在办理过程中,就以“试营业”为由进行营业,实际上是无照经营,属于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这类经营者可以采取罚款、责令停止经营、没收非法所得等措施。案例启示(1)不要妄想无照经营,更不要以“我的营业执照正在办理中,我只是试营业”为由来逃避责任,因为“试营业”是法律不允许的。(2)老老实实办理营业执照,领取之后,你想怎么“试营业”都可以。法律链接《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规定: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2)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第三节 股东在股份制公司中,其出资人或投资人,统一称作“股东”。股东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他们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发表决议,有权知晓公司的运营状况和财务开支等信息。

股东有事在身,可以委托别人参加股东大会吗?案例详情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事在身,想委托一位朋友代他行使股东权利,但那位朋友本身不是该公司的股东,这样符合法律法规吗?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呢?案例分析在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有允许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和表决的条款。作为一名股东,既可以自己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但要以书面形式委托他人。受托人可以代股东行使权利,参与股东大会并签署相关决议。受托人是否可以代表股东要看两个条件:第一,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是否有股东的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以下内容:(1)代理人的姓名;(2)是否具有表决权;(3)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4)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5)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6)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另外,授权委托书可以撤回,撤回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撤回授权委托书,二是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本案中,如果那位受委托的朋友有民事行为能力,并且该股东给了他书面的委托书,那么他就可以代该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案例启示(1)股东如果有事来不了,可以委托朋友帮忙行使股东权利,这样就不用担心重要事情被耽搁。(2)如果受托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比如未满18周岁,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那么就不能委托他代替股东行使权利。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07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第10条规定: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第11条规定: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股东以房子作为出资,房子还可以被他一人所有吗?案例详情张某、刘某、程某三人是好朋友,他们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张某和刘某均出资10万,程某有一套门市房,并以此出资。该房屋原本应该由程某所有变为公司所有,但是程某至今没有向公司交房,请问程某能否享有股东权利?案例分析在合伙创办公司的时候,除了以资金出资外,还可以以房屋、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出资。以此类非货币资产出资时,要满足以下几个法律要件:(1)对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作价时既不能高估也不能低估;(2)按照法律规定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3)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没有办理财产权变更手续的,公司和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可以认定出资人没有履行相关出资义务,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上诉人民法院,让法院责令当事人履行出资义务。与此同时,法院应支持出资人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时起所享有的相应股东权利。(4)出资人以财产出资,虽然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但没有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向公司交付,并且出资人在交付财产之前,不能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对此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本案中,程某虽然答应以门市房出资,但并没有向公司交房,因而不能享受股东权利。另外,如果程某交了房,那么房子的所有权就属于公司,因此程某无权一人所有。案例启示(1)以房子作为出资,那么房子就属于公司财产,出资人无权一个人占有房子,否则,他就不能享有股东资格。(2)作为合伙企业的股东,如果发现合伙人(其他某个股东)并未实际出资,有权否定他的股东资格。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 约责任。

股东出资后,可以随便退股吗?案例详情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某科技开发公司,其中甲出资10万入股。但是随着公司经营效益的每况愈下,以及在诸多事务上甲与乙、丙的意见不统一,甲提出了撤资要求。乙和丙不同意,甲辩解道:“我投资公司的10万元属于个人财产,我有权利随时撤回。”甲的说法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吗?案例分析很多人认为,公司的财产就是股东的,股东的财产是个人的,个人有权利任意处理自己的财产,想什么时候撤回就什么时候撤回,别人管不着。这是人们思想上普遍存在的误区。其实,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是严格分离的。股东的财产一经出资,就变成了公司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就丧失了对自己财产的所有权,只能享有出资换来的相应的公司股权。公司最初的财产来源于股东,但当股东完成出资,成立了公司之后,公司股东出资的财产就属于企业这个“法人”。因此,股东个人没有权利随时撤回资金。要知道,公司成立后,就变成了一个独立的经济主体,并参与经济活动。换言之,公司是一个独立的“人”,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法人”。如果允许股东随意撤回资金,不但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也会破坏公司的信用、信誉,更会损害公司债权人和其他股东的权益。因此,公司法中明确禁止股东在出资之后抽逃资金。如果股东抽逃资金,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或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果抽逃资金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将会受到刑法处罚。当然,虽说股东不能随意撤回资金,但并不是说股东绝对不能退股。如果遇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股东可以要求解散公司,或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还可以转让股权等,通过这些方式退股。案例启示(1)当初出资成立公司时,对未来充满期待,见到公司经营效益不好,就要撤回资金,这种行为是不道德的,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常言道:“有福同享,有难同当。”遇到困难、陷入困境就退出,这种做法只会遭人唾弃。(2)如果股东生活或其他方面需要资金,可以通过转让股权或请求公司收购自己的股权等方式来获得资金,从而缓解生活或其他方面的困难。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资金。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时,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却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并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 公司续存的。为了保证股东真正享有退股的权利,新《公司法》第75条第2款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天之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出资的资金是非法所得,其影响股权的取得吗?案例详情2010年底,吴某从上海回到家乡,与好朋友曹某共同创立了一家软件公司。当时吴某出资30万,曹某出资10万,还出资一家市区楼房,给公司当作办公场所。公司红红火火地开起来了。2011年4月的一天,吴某被人起诉,曹某这才得知吴某出资的30万资金并非合法所得,其中20万是他盗窃别人轿车卖的钱。请问,吴某用非法所得的资金出资创立公司,影响他的股权吗?案例分析股东取得股权是以出资为条件的,其出资资金的来源不会影响其股权的取得。再者,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得撤回资金。因此,如果因为出资是非法所得就撤回,必然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转,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当然,若股东的出资为非法所得,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刑事责任,收缴其股权。这时候涉及的是股权的转让问题,而不是股权无效。本案中,吴某出资的资金为非法所得,并不影响其公司的股权。案例启示(1)与人共同创办公司,事先有必要对合伙人的资金来源有所了解,以免对方的资金为非法所得,给你造成不必要的麻烦。(2)即使合伙人的资金为非法所得,也不能否认其作为股东的权利。但可以通过刑事诉讼,转让其股权, 从而收回非法所得用于赔偿。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7条规定: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予以认定。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对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小股东有知情权吗?案例详情刘先生是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最大股东,也是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成立时,注册资金为10万美元,除了4位大股东出资,其余部分由二十几位小股东出资。公司成立之后,以刘先生为首的几位大股东经常不把小股东们放在眼里,这表现为不重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不让他们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情况。一次,几位小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及该公司等级设立的有关资料,特别要求查阅公司近一年来的会计账簿,但几位大股东粗暴地拒绝道:“你们没有这个权利。”请问,小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状况有知情权吗?案例分析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不管股东所持公司的股份比例是多是少,只要是公司的股东,就有权在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前提下,了解公司的相关信息。根据公司类型的不同,股东的知情权的范围也不同。在我国,目前最典型的两类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它们的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就不一样。在股份有限公司里,股东可以对下列内容行使知情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在有限责任公司里,股东可以对下列内容行使知情 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在现实中,一些大股东或公司实际掌控人经常利用所持股份的优势,对公司进行操控,从而损害了小股东的利益,小股东可能连最基本的知情权都无法行使。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当你的股东知情权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司法机构予以法律援助。案例启示(1)重视自己的股东知情权,不因所持股份少而看轻自己,对公司的发展积极发表意见,提出个人建议。(2)当股东知情权遭受侵害时,要拿起法律武器,坚决维护自己的知情权,这样才能让大股东们意识到小股东不可欺。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东大会想召开就可以随时召开吗?

案例详情孙先生是某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理人,也是公司的最大股东,他三天两头要求召开股东大会。一些小股东们对此感到非常不满,因为参加股东大会也没什么发言权,不参加又不好。他们想知道,股东大会是想召开就可以随时召开的吗?案例分析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有三种形式:法定大会、年度大会、临时大会。法定股东大会是指从公司开始营业之日起,一般规定在一个月到三个月的期限内举行一次公司全体股东大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审查公司董事在开会之前14天向公司各股东提出的法定报告。目的在于能让所有股东了解和掌握进行重要业务是否具有牢固的基础以及公司的全部概况。年度大会定期召开,又称为股东大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通常是在每一会计年终结的6个月内召开。年度大会的内容主要包括:选举董事,变更公司章程,宣布股息,讨论增加或者减少公司资本,审查董事会提出的营业报告等。股东大会临时会议通常是由于发生了涉及公司及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无法等到股东大会年会召开而临时召开的股东会议。主要讨论紧迫性问题,比如,公司突然遇到重大变故,需要作出重要决议等。本案中,孙先生三天两头召开股东大会,似乎不符 合法律规定。当然,法律也没有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次数。如果公司很多股东对此有异议,可以联名提出意见,请求减少召开不必要的股东大会。案例启示(1)股东有权决定开会时间,但一般是事出有因的,比如公司出现重大变故,经营状况突变,这时召开股东大会是非常有必要的;(2)股东三天两头为了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开会,不但浪费时间,也对公司的发展没有实际意义。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01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会:(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大股东侵害公司财产权,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案例详情阎某是佛山某有限公司的大股东,但在公司没有担任职务。公司在转制期间,遗留了很多问题,引起股东之间纠纷不断。2007年1月,阎某纠集十几个社会闲杂人员到公司闹事,把公司的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强行拿走。之后他在公司大门口张贴亲笔告示:公司一切事务必须经过我同意,需要盖章的直接找我。两个月后,阎某再次纠集社会闲杂人员把公司总经理的车钥匙抢走了。公司其他股东及领导请示相关政府部门调解无效后,把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阎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阎某认为,他是原告公司的大股东,是正常行使股东权利,因此不构成侵害公司权益的问题。再说了,即使他侵害了公司权益,公司起诉他,也应该经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请问,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呢?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呢?案例分析作为公司的最大股东,虽然其重要性很大,权利很多,但还不至于大到可以胡作非为的地步。企业是若干个股东共同出资创立的,属于集体性组织,公司的财产属于集体财产。而任何一名股东,都是个人,个人为了一己私利,任意损害集体财产,做出损公肥私的行为,显然侵害了公司的权益,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阎某身为公司最大股东,自认为个人权利大到无人可以束缚的地步,两次纠集社会闲杂人员去公司闹事,情节较为恶劣,还抢走了公司的专用章以及总经理轿车的钥匙,这对公司财产构成了侵害,因此,其 行为对公司构成了侵权。公司其他股东将其告上法院,无须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关于被抢走的公章及财务专用章,阎某应予以返还,还应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包括重新刻章的费用、公告费用、汽车换锁费用,等等。案例启示(1)无论你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都应在法律的规定下行使股东权,不得随意侵害公司财产权利,否则将构成侵权,甚至违法犯罪,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2)当大股东的行为侵害了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时,应拿起法律武器,坚决捍卫自己的权益。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在入股之前,入股者有权知道资金的用途吗?案例详情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以此筹集部分资金。在招股说明书上,载明了公司发行新股的数额、目的、预期利益等信息。万先生想投资入股,但听人说该公司经营不善,其发行新股很可能是为了偿还债务,因此,万先生想在入股前了解公司筹集这部分资金的用途。请问,入股前,股东有权了解公司资金的用途吗?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是在入股之前,入股者是否有权知道资金的数额及用途。我国法律对此给出的答案是肯定的。之所以规定入股者在入股之前有权知道资金的数额及用途,有两方面的理由:对入股者来说,入股是一种投资,既然是投资,必然要了解投资行情。如果对入股的公司经营状况一点都不了解,也不知道公司要募资多少钱,不知道这笔钱将用于公司哪方面的发展,那么入股者是不可能轻易入股的。对公司来说,如果不真诚地公布募资总额,不告诉入股者资金的用途,那么会显得非常没有诚意,也不能给入股者信心和安全感,如此一来,公司是很难募资的。本案中,万先生想入股投资于某股份有限公司,当然有权知道所投资金的用途。案例启示(1)对企业经营者来说,如果你想得到更多人的入股投资,就有必要开诚布公地告知入股者资金的用途,给他们注入投资信心,这样才能获得更多的资金用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2)法律规定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必须附有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里面包含了募集资金的用途。因此,了解资金的用途是入股者的一项权利。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87条规定,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2)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3)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4)募集资金的用途;(5)认股人的权利、义务;(6)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股东急需用钱,怎样把股份变成现金呢?案例详情2010年年初,严先生把仅有的10万元积蓄拿来和朋友合伙创立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3个月之后,运营状况越来越好。照此下去,致富的梦想就要实现了。可正在这时,严先生不幸染上重病,其家属为了给他治病,要求公司把当初入股的钱退还给他。公司正处于上升期,恨不得资金再多点,这个时候退还当初的入股资金,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会对公司的发展产生致命性的打击。所以公司另外几个大股东建议严先生家属把股权转让给别人,这样既能筹集给严先生治病的钱,又不会给公司造成损失,可谓一举两得。请问,股权可以转让吗?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呢?案例分析股权转让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或股份的行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股权转让时,需要通过以下两个步骤:(1)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2)进行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只有进行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之后,新老股东的交替才是在法律意义上真正完成,该变更登记使得转让这一行为具有了社会公示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情况有所不同,双方签订股份转让合同即可,合同生效,受让人取得公司股份。如果当事人双方都是公司的股东,应通知公司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案例启示(1)股东急需用钱,可以把手里的股权转让给别人,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这样可以把股权变成现金,缓解困境。(2)在股权转让之后,应及时通知公司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之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0条、第141条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记名股票持有者不被重视,被排除在股东会之外合法吗?案例详情宋先生、王女士等人是某公司的不记名股票持有者,虽然持有该公司股票,但他们没有参加过一次公司的股东会。后来他们找到公司总经理,要求总经理给个说法,总经理如实相告:“没办法,我也是替人打工,公司大股东说你们是无记名股票持有者,是小股东,没资格参加股东会。再说了,就算你们参加了股东会,也没有发言权,还不如不参加。”听了这话,宋先生等人感到愤愤不平,他们认为自己是公司股票的持有者,就是公司的股东,不管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都有权利参加股东会,就算发言权有限,也有表达自己想法的权利,请问他们的想法有道理吗?案例分析不记名股票又叫无记名股票,是指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股东名册上均不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它与记名股票的差别主要在于股票记载方式上,而不是在股东权利等方面。该股票的股东权利归属股票的持有者,因此,谁持有该种股票,就是相应公司的股东,可以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本案中,宋先生、王女士等人持有公司的不记名股票,属于公司的股东,因此,他们有相应的股东权利,例如,参加股东会、针对公司具体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等。而那些大股东所说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他们不把不记名股票持有者放在眼里,拒绝他们参加股东会的做法是不受法律支持的。值得注意的是,不记名股票持有者在参加股东大会的前5日,应把股票交存于公司至股东会闭会。不记名股票持有者是否按照规定交存股票,是其出席股东会意愿的表示,也是出席股东会的必要条件。如果拒绝交存,是无权出席的,在股东大会上更没有表决权。另外,与记名股票相比,不记名股票的转让较为简单与方便,股票持有人直接把股票交付受让人,股票便发生转让,受让人取得股东资格不需要办理过户手续。但由于没有记载股东姓名的法律依据,不记名股票如果丢失,那么持有者便会丧失股东权利,而且无法挂失,因此要妥善保管。案例启示(1)无记名股票与记名股票在股东权利方面没有任何差别,只有记载方式有别。(2)不记名股票持有者有权参加股东大会,有权发表意见,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这是最基本的股东权利。不能因为无记名股票持有者是小股东,就否认其股东权利。(3)不记名股票持有者参与股东大会之前,应提前5天把股票交存于公司,是否这样做决定了其是否有权参与股东大会。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05条规定: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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