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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姿势帖】一定要看清这个……别再从身故保险金里清偿债务了

 lzr1002 2015-09-07

  编辑同志:


  我们是个体工商户肖某的雇工,肖某曾拖欠我们3万余元工资。两个月前,肖某驾驶摩托车避让行人,因刹车故障和路滑意外坠入河中身亡。其妻、子根据肖某生前曾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保险,领取了30万元的意外身故保险金。肖某妻、子获得该保险金,表明其已经继承了肖某遗产,为此,我们要求他们在保险金范围内清偿工资时,遭到拒绝,理由是保险合同中指定他们为受益人,受益份额各50%,该保险金应当归他们个人所有,不属于遗产。请问,肖某妻、子的说法对吗?


   读者邓晓燕等


  邓晓燕等读者:


  你们无权要求从保险金中清偿被拖欠的工资。虽然根据继承法第33条规定,只要继承了遗产,就必须承担对应的债务。但根据相关规定,该案所涉保险金并不属于遗产。


  一方面,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而就其中的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解释为:“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与之对应,保险金不在其列。


  另一方面,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中指出:“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也就是说,保险金变成遗产,必须具备对应条件,而该案并不具备上述条件。值得提醒的是,虽然你们不能从保险金中分得“一杯羹”,但你们有权从肖某真正的遗产中清偿工资。


   本报法律组

来源于: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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