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9-07
王冬生
中税网
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管理、专用发票的管理、纳税申报的管理、税收优惠的管理,最重要的是专用发票的管理。 专用发票的管理包括发票的开具、抵扣等问题,其中抵扣的问题更加复杂,包括抵扣资格、抵扣凭证、抵扣时间、逾期抵扣、红字发票、发票丢失、不得抵扣、进项转出等诸多问题。
根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是,有的纳税人在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前,也可能有进项税,这些进项税能否抵扣呢?《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以下简称59号公告)回答了上述问题。本文结合对59号公告的解读,分析、梳理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的问题,以帮助读者正确处理与抵扣有关的问题,规避损失,创造价值。本文包括以下问题: 一、纳税人的抵扣资格 二、取得资格前如何抵扣 三、抵扣凭证和抵扣税额 四、抵扣条件和抵扣时间 五、逾期抵扣怎么办? 六、影响抵扣的红字发票 七、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八、不得抵扣的情况 九、进项税转出 一、纳税人的抵扣资格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只有一般纳税人才有资格抵扣支付的进项税。也就是说,只有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支付的进项税,才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在变成一般纳税人后,其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支付的进项税,也不得抵扣。 二、取得资格前如何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采用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方式,所以,才有进项税抵扣,也就是自销项税额中减除的问题。 有的纳税人从开始设立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期间,也会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这些凭证,在企业成为一般纳税人之后,能否抵扣进项税? (一)可以抵扣的条件 59号公告规定,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1、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 2、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没有收入,也没有按照简易征收方式计算申报,则其取得的进项税,可在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认证抵扣。 (二)取得收入了怎么办? 如果在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前,已经取得收入,发生了纳税义务,则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征收,计算纳税。 即使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这部分进项税,也不能再抵扣。 (三)取得收入,但是没缴税,怎么办?
如果取得收入,但是没有按照简易办法缴税,也不能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后,抵扣这部分进项税。 (四)59号公告的启示 为避免进项税不能抵扣的损失,纳税人在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前,如果已经开始经营,应合理规划自己的进项税和销项税。 合理安排自己的进项税,在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前,尽量减少购进,减少进项税。 合理安排自己的销项税,在开始经营后,应根据增值税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合理规划与客户的销售合同,争取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收入确定,安排在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后。 三、抵扣凭证和抵扣税额
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需要提供有关的凭证,这些凭证包括: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 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四、抵扣条件和抵扣时间 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什么时间抵扣?对纳税人而言,抵扣时间越早,越利于缓解资金的压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了进项税的抵扣条件和抵扣时间。 (一)抵扣条件
到主管税局办理抵扣凭证认证且认证通过。 所谓认证,就是由税局通过发票管理系统,判定纳税人申请抵扣的凭证本身及其载明的内容是真还是假,通过认证的,凭证就是真的,可以抵扣,通不过的,不得抵扣。 (二)认证时间及抵扣时间 认证截止期限是有关凭证开具之日起180天以内,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税局申报抵扣进项税。 假定某一般纳税人在2015年1月1日取得一张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迟应在2015年6月29日,而不是6月30日,到主管税局认证。如果认证通过,应该在7月15日之前,申报抵扣。 五、逾期抵扣怎么办? 如果没有在180天之内认证,是否就不能抵扣了?不是,能否抵扣是实体法问题,何时抵扣是程序法问题。即使没有按时认证,税法也规定了解决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以下简称50号公告)规定了解决上述问题的情况、程序和条件。 (一)可以解决的情况 因客观原因导致未按期抵扣。 (二)可以解决的程序 经主管税局层报国家税务总局。 (三)可以解决的条件 经税务总局稽核比对相符。 (四)客观原因的具体情况: 1、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 2、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3、被有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扣押; 4、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 5、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 6、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7、企业办税人员未能办理交接手续; 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影响抵扣的红字发票 发票是经济活动的凭证,纳税人取得的蓝字专用发票,可以作为抵扣的凭证,红字发票相当于以前发经济活动没有发生,取得红字发票,意味着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减少了。红字发票是由蓝字发票的开具方开具的,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以下简称73号公告)规定了红字发票开具及其购进方进项税额的处理。 (一)开具红票的情况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以下情况,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 开票有误; 应税服务中止; 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 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 (二)购买方申请开具红票及进项税处理 如果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对应的蓝字发票如果已经认证通过并已经抵扣,购进方应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七、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发票在邮寄或保管的过程中,可能丢失。发票丢失影响进项税抵扣,怎么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公告)规定了发票丢失的处理方式,避免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的损失。 (一)发票联和抵扣联都丢了 都丢了,怎么处理,又分为丢失前是否已经认证。 1、丢失前已认证相符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丢失前未认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二)只丢抵扣联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三)只丢发票联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八、不得抵扣的情况 取得抵扣凭证是进项税抵扣的前提,但不是取得抵扣凭证,就可以抵扣进项税,根据最新的关于抵扣增值税抵扣限制规定,用于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具体包括: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第一项所称的用于简易计税项目、非应税项目等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如果是既用于上述项目,也用于应税项目,则可以抵扣。 为什么上述情况,不得抵扣进项税?因为没有相应的销项税与之匹配。 九、进项税转出 由于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只要取得扣税凭证,就可以一次全额扣除。但是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如果发生不能抵扣的情况,则应做进项转出处理,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果无法确定进项税额,按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比如某一般纳税人2015年1月购进原材料一批,进项税60万元,这批原材料可以使用半年,但是60万元的进项税可以一次扣除,如果在4月份被盗,丢失原材料一批,对应的进项税是10万元。如果4月份本来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是30万元,被盗发生后,则应自4月份的进项税中,转出10万元户,也即是4月份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是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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