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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案件纠纷诉讼文本

 荷香月暖 2015-09-10

                民事起诉状

  原告※※※※※※※※※※※※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广西※※※。联系电话:

  被告※※※,男,※※※※※※※※※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广西※※※。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16063.48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法医鉴定费、交通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在等待伤残鉴定后另变更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201571513时许,被告※※※驾驶无号牌也没有依法购买交强险的二轮摩托车沿※※※高速公路引线由※※※方向往※※※方向行驶,超车过程中,在※※※高速公路引线3KL00M与前方向同向行驶的原告驾驶的搭载※※※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5825日,※※※公安局交通警察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第4511223201500243C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住院16天,出院后医嘱休息半个月加强营养,两周后复查血常规,一个月后复查头颅、遇不适随时就诊。

出院诊断为:1重型颅脑损伤:右颞叶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颞骨骨折2左下肺挫伤;3多处皮肤软组织挫裂伤。原告的伤情构成伤残等待司法鉴定

该事故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医疗费8946.55;(2)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100/天×16天);营养费640元(40/天×16天);(3)、误工费(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骨折及轻、中度颅脑损伤3个月以上进行评定7066.28元(24332÷365天×106天);(4)护理费1066.61元(24332÷365天×16天);合计为19319.44元。

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损失医疗费用(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为11186.55元;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外的1186.55元。被告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8132.89元(19319.44元-1186.55元);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外的1186.55元,由被告按事故责任的70%比例即1186.55元×70%=830.59元,合计为:18963.48元。扣除被告原支付的2900元,被告尚需支付原告损失16063.48元。

  根据《民法通则》、《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但至今余款拒不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依法裁决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0 月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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