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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昵称5136053 2015-09-12
河北省食品质量安全考试试题第三部分:填空题(共417题) 1.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2.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3. 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60日 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 对企业的审查包括对企业的 实地核查 和对产品的 检验 。 5.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符合法律法规和 国家产业政策 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6. 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2011年4月20日 发布, 2012年4月20日实施。 7. 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 警示标志 或者 中文警示说明 。 8.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名称变更后 20 日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 9. 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2011年4月20日 发布, 2011年6月20日实施。 10.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 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 的物质。 11. 企业不应使用 回收食品 作为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12.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13.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进货查验记录 制度。 14.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 生产日期 、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 贮存条件 。 15. 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 自行检验、 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 16. 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自 2010年3月1日 起执行。 17.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 、 食品质量标准 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18. 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消费者投诉的受理记录。包括投诉者姓名、联系方式、投诉的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投诉质量问题、企业采取的 处理措施 、 处理结果 等 19.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 撤销 。 20.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 撤销 。 21. 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在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2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 6 个月前向所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23.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 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 已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 检验合格 ,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25.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 环境条件 和相应的 卫生要求 。 26.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检验、检测设备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经校准满足使用要求,并在 有效期限 内方可使用。 27.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名称变更后 20日 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 28.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 年度报告 。 29.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 及时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声明 ,同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0.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用于生产加工食品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等必须实施 进货验收制度。 31. 国家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实施 强制检验 制度。 32.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撤销生产许可,并处_20___万元以下罚款;企业在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 食品生产加工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使用 非食用性原辅材料生产食品。 34.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和持续满足 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的环境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要求。 35.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遵守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检验、查验记录、备案等制度的,要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 改正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 吊销许可证 。 36. 依法被吊销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要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 人员给予 5 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处罚。 37. 《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是指 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原料、成品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 38.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 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 、 社会和公众 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39.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 警示标志、警示说明 、 注意事项 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40.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 主要营养成分 、 主要营养成分的含量 。 41.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持 合同 、 装箱单 、发票、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42. 6、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 食品安全规章 食品安全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43.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 运输、交付控制 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出厂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44. 食品生产企业的进货查验记录应当如实记录 产品名称 、 产品规格 、 产品数量 。 45. 食品安全事故,指 食物中毒 、 食源性疾病 、 食品污染 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46. 对因 标签 、说明书 、标识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47. 11、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 虚假、夸大的内容 、 涉及疾病预防的内容 、涉及治疗功能的内容。 48.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包括 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 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和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49.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同时满足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 、 在技术上确有必要 的条件,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 50.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 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标准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51. 15、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 物理性 、 化学性 、生物性 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52. 食品安全标准包括以下内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 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 53.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 社会 、 公众 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54.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哪些要求: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 55. 19、下列哪些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 、 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疾病的人员 、患有渗出性皮肤病疾病的人员。 56.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 名称 、 生产日期 、 保质期 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57. 食品广告的内容 应当真实合法 、 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 、 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 58.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59.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 法律 、 法规 、 规章 、 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 ,并建立培训档案。 60.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 准确 、 及时 、客观 。 61. 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国家食品召回制度予以 召回 、停止经营 、 再利用 。 62. 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 63.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 危害识别 、 危害特征描述 、 暴露评估 、风险特征描述 等。 64. 28、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 包装 、 说明书 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5.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 浪费资源 、 高耗能 、 污染环境 的情况。 66.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可以通过 信函、电报 、 传真 、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方式提出申请。 67. 食品质量安全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 理化指标 、 感官指标、标签标识 、 卫生指标 。 68.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原则是程序合法 、 科学公正、公开透明 、 便民高效 。 69. 33、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记录表中,生产场所核查分为:厂区要求、车间要求 库房要求 、 生产设备要求 、 检验设备要求 等部分。 70.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防止 :原料与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 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的交叉污染; 生物性、物理性、化学性污染 、 食品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不洁物品 。 71. 企业的 生产条件 、 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 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化后20日内提出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规定重新组织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 72.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 质量管理人员 、 专业技术人员 和检验人员。 73. 37、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实施包括 原材料采购 、 生产过程控制与管理 、 产品出厂检验 、 售后服务 全过程质量管理。 74.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的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所知悉的 国家机密 、 商业秘密 负有保密义务。 75. 按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规定,食品标签强制标示内容包括:食品名称、配料清单以及 生产日期 、 产品标准号 、 净含量 。 76. 伪造、编造、冒用食品 生产许可证证书 、 QS标志 、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7. 食品生产许可证和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区别是性质不同 、 实施部门不同 、 对象不同 、 范围不同 。 78. 食品生产企业严禁在食品中 超范围 、 超量 使用食品添加剂。 79. 直接接触食品及原料的设备工具和容器,必须用 无毒 、 无异味 、 无害 的材料制成。 80. 采购质量控制包括 采购制度 、 采购文件 、 采购验证工艺流程 内容。 81. 核查申请人生产现场实际具备的 卫生规范 、 卫生条件 、 审查细则 条件与申请材料的一致性,以及与申请生产食品相关的规定要求的合规性。 82. 《食品生产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的目的是,确认企业 是否能够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 、 是否能够持续稳定地保证食品的安全 。 83. 对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有 日常监督 、 定期监督检查 、 年度审查 、 期满换证审查 。 84. 国家对直接关系 公共安全 、 人体健康 、 生命财产安全 的重要工业产品的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 85.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符合和 法律法规 、 国家产业政策 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86.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 、公开透明 、 程序合法 、 便民高效 的原则。 87. 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 种类 、 品名 、 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 88. 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包括食品的名称、规格; 数量; 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执行标准与检验结论。 89. 企业留存样品保存时间规定为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 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 90. 企业应建立和保存销售台账,包括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交付控制、承运者、 销售日期、出货日期; 地点、检验合格证号。 91. 企业应保持资质一致性。重点落实下列责任 保证企业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有效、一致 、 保证企业实际生产食品的场所、生产食品的范围等应当与许可证书内容一致 、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应当按规定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 92. 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 企业名称和住所 、 生产地址 、 证书编号 、 有效期 等相关内容。 93.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 补救 、 无害化处理 、 销毁 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94.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95.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 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及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 、 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 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要求。 96.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 许可颁发 、 日常监督检查结果 、 违法行为查处 等情况。 97. 标注 新创名称 、 奇特名称 、 商标名称 、 音译名称 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六条( 一 )、( 二 )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 类属 )名称。 98. 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 “人造” 、 “仿” 、 “素” 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 类属 )名称。 99. 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向生产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提交的材料包括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 、 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 、 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 。 100.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 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 、 生产场所周围环境发生变化的 、 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 情形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101. 企业提出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提交 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 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正本 、 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副本 、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 102. 下列哪些情形中, 企业依法终止的 、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换证的 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注销手续。 103. 企业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其中不包括 企业法人身份证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104.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所指的食品不包括 食用农产品 、 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 。 105. 企业未在证书有效期内提出换证申请,拟继续生产食品的,应当 重新申请,重新发证 、 重新编号 、 有效期自许可之日起重新计算 。 106. 产品防护制度应规定 有效防止生产加工中产品污染、损坏或变质的制度;确保采购的不合格原辅材料、加工中发现的风险因素、出厂检验发现的不安全食品等情况得到有效控制 、 能根据购入原辅料的实际情况,对使用的所有原辅材料中可能出现的掺杂使假物质进行必要的检测 、 企业应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 。 107. 食品分析方法分 感官 、 物理 、 化学 、 仪器 分析法。 108. 将下列数字修约到“十”位数,拟修约值为-355,修约值为 -360 ,拟修约值为-325,修约值为 -320 。 109. 标准物质的作用为 建立测量溯源性 保证测量结果的一致性 可比性。 110. 食品安全法从二个方面确立了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一是主动召回,二是责令召回。 111.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 生命安全 。 112.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113. 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中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将处以 2000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14.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 5 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115.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 健康检查 ,取得 健康证 后方可参加工作。 116. 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的定义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_治疗 为目的的物品。 117.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蜜饯产品适用于以果蔬和糖类等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蜜饯类、凉果类、果脯类、话化类、果丹(饼)类和果糕类。 118. 蜜饯产品中二氧化硫最大残留量0.35g/kg. 119.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肉制品是指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腌制、调味、成型、熟化(或不熟化)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肉类加工食品。 120. 肉制品的申证单元为4个: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121. 食品中总糖的裴林氏法测定指示剂是甲基红。 122. 畜禽肉等应经兽医卫生检验检疫,并有合格证明。猪肉必须选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进口原料肉必须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合格证明材料。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不得使用非经屠宰死亡的畜禽肉及非食用性原料 123. 低温肉制品回晾车间温度要求15℃以下。 124.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125. GB28050中必须标注的五个能量和营养成份是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 126. 花生食品中最易污染黄曲霉毒素。 127. 我国标准从性质上分可分为( 强制 )和( 推荐 )两类。 128. 有机氯农药有666,其分子式为( C6H6Cl6 ),化学名为六氯环已烷。 129. 蛋白质水解的最终产物是( 氨基酸 )。 130. 维生素C又称为 ( 抗坏血酸 ) 131. 食品污染的来源有生物性污染、物理性污染和( 化学性污染 )。 132. 食用植物油酸价的计量单位用( KOHmg/g )表示。 133. 空白试验是指在不加( 待测成分 )的前提下,按操作规程所进行的实验。 134. 用于粗脂肪测定的样品,其( 水分 )必须烘干。 135. EDTA的化学名称是( 乙二胺四乙酸二钠 )。 136. 酸度计是用玻璃电极作为( 测量 )电极,甘汞电极作为( 参比 )电极。 137.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本法自2009年 6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138.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 身体健康和 生命安全 。 139.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二 年。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二 年。 140. 安排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中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将处以 贰仟 元以上 贰万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41.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 五 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 十 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142.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 健康检查,取得 健康证明 后方可参加工作。 143.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要求支付价款 十 倍的赔偿金。 144.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 免检 。 145.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146.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147. 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148. 测定淀粉含量常用的方法酶解法和酸解法两种。 149. 提取脂肪常用的提取剂是无水乙醚和石油醚。 150. 食品中水分的主要存在形式有自由水、结合水、化合水。 151. 污染食品的致癌性最强的真菌毒素是黄曲霉毒素。 152. 测定灰分常用的装置是灰化炉。 153. 现行有效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11 154. 在标定使用标准滴定溶液时,滴定速度一般保持在6ml/min~8ml/min 155. 常用的灭菌方法包括湿热法、干热法、化学法等 156. 酸度计的主体是精密的电位计 157.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158.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159.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160.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161.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162.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163. 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164. 食品生产企业严禁在食品中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165. 食品质量安全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卫生指标、感官指标、标签标示。 166.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的1个月内现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年度报告。 167. 按测定原理和使用的仪器不同,化学检验可分为 化学 分析法、 仪器 分析法。 168. 烧杯的主要用途是 配制溶液 、 溶样 等 。 169. 滴定管的主要用途是 容量 分析滴定操作。 170. 移液管的主要用途是准确地 称取 一定量的液体。 171. 容量瓶的主要用途是准确体积的 标准溶液 或 被测溶液 。 172. 玻璃仪器洗涤干净的标志是 洁净的仪器倒置时,内壁不挂水珠 。 173. 强碱性洗液不应在玻璃器皿中停留超过 20min ,以免腐蚀玻璃。 174. 硝酸—氢氟酸洗液不可用于洗涤 量器 、 玻璃砂芯滤器 、 吸收池 及光学玻璃零件,使用时特别注意安全,必须戴 防护手套 。 175. 选用天平首先要考虑称量的 最大质量 和 要求的精度 。 176. 同一实验室多次称量应使用 同一台 天平和 同一套 砝码。 177. 分析实验室用水分 3 个级别。 178. 一般试剂分为 3 个等级,即: 化学纯 、 分析纯 、 优级纯 ,请写出它们的标志颜色 蓝色 、 红色 、 绿色 。 179. 配制标准溶液用水至少应符合 三 级水的规格。 180. 滴定分析用标准溶液在常温(15~25℃)下,保存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2个月。 181. 分析实验所用的溶液应用 纯水 配制,容器应用纯水洗 3 次以上。 182. 易见光分解的溶液要装于 棕 色瓶中。 183. 对于溶解时放热较多的试剂,不可在 试剂瓶 中配制,以免炸裂。 18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本法自2009年 6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185.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 身体健康 和 生命安全 。 186.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187.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要求支付价款 10 倍的赔偿金。 188. 5、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中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将处以 2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89.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 免检 。 190.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 5 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 10 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191.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 许可证 和 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 192.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进货查验记录 制度。 193.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 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 的物质。 194. 国家建立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195. 满 6 个月前向所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196.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必须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 品种 、 数量 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197. 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2011年4月20日 发布, 2012年4月20日 实施。 198. 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2011年4月20日 发布, 2011年6月20日 实施。 199.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检验、检测设备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经校准满足使用要求,并在 有效期限 内方可使用。 200.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名称变更后 20 日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 201. 生产许可企业要对从业人员进行 健康检查 和 健康档案 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02.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所提交的材料,应当 真实 、 合法 、 有效 。申请人应在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确认。 203.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 英文字母QS和12位阿拉伯数字 组成。 204.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 及时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声明 ,同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05. 国家标准代号有 GB 和 GB/T 二种表示,GB/T 中的“T”表示推荐性_意思。 206.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检验、检测设备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经校准满足使 用要求,并在有效期限 内方可使用。 207.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添加量应符合GB-2760标准的要求。 208. 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可以按要求进行委托检验_。 209.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规定的食品生产日期是指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生产日期。 210. 直接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水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211. 微生物实验室常用的仪器有:显微镜、培养箱、干燥箱、电子天平_、超净台 和其他一般仪器。 212.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213.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 地市级 地域。 214. 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包括 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与检验结论。 215. 食品出厂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 出厂销售。 216.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17.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218. 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219. 国家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 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220.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 221.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 健康检查,取得 健康证明 后方可参加工作。 222.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 五 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23.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 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 224.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225. 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应与(企业营业执照 )一致。 226.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227. 根据GB2760要求,食品添加剂加入原则是未明确规定加入的添加剂在相应的产品中( 不得 )加入。 228. 《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229. 食品生产者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230.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231.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23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23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3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 )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35.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236.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除应当标明《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237. 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238. 食品生产企业的进货查验记录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239.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40.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241.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242. 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243.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244.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245.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46.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前后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于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6月1日实施。 247.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 食品生产 、 食品流通 、  餐饮服务活动 实施监督管理。 248. 国家建立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249. 国家建立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250.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 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251.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   许可   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252.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 食品安全管理    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5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54. 《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国家安全标准规定单一配料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标示配料表。 255.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    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256.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 许可    制度。 257. 国家建立 食品召回    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或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经营,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258.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 真实合法 ,不得含有 虚假 、 夸大 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259. 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 食品安全标准 和 检验规范 对食品进行检验, 遵守科学 , 恪守职业道德 ,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260.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 中文标签 、 中文说明书 。 261. 食品生产企业应具有与生产经营的 食品品种和数量 、 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 整洁,并与 有毒、有害场所 保持规定的距离;。 262.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 食品安全防范措施 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263. 食品安全事故,指 食物中毒 、 食源性疾病 、 食品污染 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264.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 食品安全 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65.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 许可证 和 产品合格证明 文件。 266. 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 检查工作、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 责任监督检查规定》 ,自 2010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 267. 企业采购 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 应建立和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向供货者索取许可证复 印件 (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取得许可的) 和购进批次产品相适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268. 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 自行检验 、委托检验 ,并保存检验记录。答案: 269. 企业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应当向供货者索 取 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 。 答案: 270. 企 业 生 产 加 工 食 品 所 使 用 的 食 品 原 料 、 食 品 添 加 剂 、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的 品 种 应 与 进货查验记录 内容一致。 271. 企业不应使用 回收食品 作为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答案: 272. 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保存对直接接触食品人员 健康管理 的相关记录。 273. 企业应收集、记录新发布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参加相关培训,做好 标准执行 工作。 274. 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消费者投诉的受理记录。包括投诉者姓名、联系方式、投诉的食品 处理措施 、处理结果 等 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投诉质量问题、企业采取的 275. 企业应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和 评估信息 ,并做出反应,同时应建立和保存相关记录。 276.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申请生产食品品种类别及申证单元按照相应 审查细则 的 规定填写。 277. 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的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应发给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不予受理 决定书》 。 278. 审查组织部门 根据申请生产食品品种类别和审查工作量,确定 审查组长 和成员 。 279. 食品生产许可在必要时审核申请材料可以与 现场核查 结合进行。答案: 280. 申请人厂区内外环境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 必须符合相关 卫生规范 及条件的要求。 281. 申请人生产设备设施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以及对申请生产食品 品种 、数量 的生产工艺和质量安全要求的满足性。 282. 申请人申明自行出厂检验的,出厂检验设备必须齐全、精度必须满足要求、与 申请材料 申述情况一致。 283.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 生产日期 、贮存条件 保质期, 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 。 284. 专供 婴幼儿 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其标识还应当标注 主要营养 成分及其含量。 285.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 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 的物质。 286. 企业采购 食品原料 、 食品添加剂 、 食品相关产品 应建立和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向供货者索取许可证复印件(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和购进批次产品相适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287. 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检验 、 委托检验 ,并保存检验记录。 288. 企业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应当向供货者索取 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 。 289. 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应与 进货查验记录 内容一致。 290. 企业不应使用 回收食品 作为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291. 企业应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不安全食品 自主召回 、被责令召回的执行情况的记录。 292. 企业应收集、记录新发布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参加相关培训,做好 标准执行 工作。 293. 企业应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 风险监测 和 评估信息 ,并做出反应,同时应建立和保存相关记录。 294. 申请人厂区内外环境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必须符合相关 卫生规范 及条件的要求。 295. 申请人 库房面积 、 防护条件 、 温湿度控制 等要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要能满足生产食品品种数量存放要求等。 296. 申请人生产设备设施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以及对申请生产食品 品种 、 数量 的生产工艺和质量安全要求的满足性。 297. 申请人申明自行出厂检验的,出厂检验设备必须齐全、精度必须满足要求、与 申请材料 申述情况一致。 298. 封存的两份样品由申请人在 7日 内送达检验机构,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用于样品备份。 299. 申请人应当充分考虑样品的 保质期 ,确定样品送达时间。 300.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 生产日期 、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 贮存条件 。 301.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 许可证 和 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 302. 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应当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303.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进货查验记录 制度。 304.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 45 日;如要延续,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5 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05.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 准予行政许可 的书面 决定。 306.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 法规 、 规章 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 行政机关 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 公告 。 307. 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 注销 手续。 308.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 撤销 。 309.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 30日 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 法规 、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10.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 公开 ,公众有权 查阅 。 311.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 准予行政许可 的书面决定。 31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 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 决定。 313. 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 说明书上 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314.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 6 个月前向所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315.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必须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 品种 、 数量 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16.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经 2010年3月10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0年6月1日 起施行。 317. 食品生产许可必须严格按照 法律 、 法规 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318.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所提交的材料,应当 真实 、 合法 、 有效 。申请人应在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确认。 319.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检验、检测设备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经校准满足使用要求,并在 有效期限内方可使用。 320.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名称变更后 20 日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 321.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 英文字母QS和12位阿拉伯数字 组成。 322. 阿贝折光仪 是用来测可溶性固形物含量的仪器。 323. 用阿贝折光计或糖度计测样品前应首先用 蒸馏水 校正仪器。 324. 测量罐头固形物时,应用筛孔为 2.8×2.8mm 不锈钢圆筛,不搅动产品、倾斜筛子沥干 2 分钟后,称重。 325. 计算固形物的质量百分数时,应用沥干物(即固形物)的质量除以罐头 标明的净含量 的百分数。 326. 配制校正酸度计的缓冲液时,应用 无二氧化碳蒸馏水 水配制。 327. 用天平称量物品时,砝码应放在天平的_ 右 _盘。 328. 食品微生物检验采样必须在 无菌 操作下进行。 329. 无菌室每次使用前必须用 紫外线 照射 30 分钟。 330. 罐头内由于微生物活动或化学作用产生的气体,形成正压而使罐体一端或两端外凸的现象称为 胀罐 。 331. 罐头密封结构有缺陷或由于撞击而破坏密封或罐壁腐蚀而穿孔致使微生物侵入的现象称为 泄漏 。 332. 测量水分时,需用已 恒重 称量瓶。 333. 菌落总数主要作为判定食品 被污染程度的标志 。 334. 用铂钴比色测定色度,最低检测色度为 5 度,检测范围为 5~50 度。 335. 标准溶液色度为500度,取1.00ml标准溶液加纯水到500ml,其色度为 10 度。 336. 水中含有大量游离二氧化碳时,可使水的PH值明显 降低 。 337.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33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00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339.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共 十 章,第 四 章对食品生产经营进行了要求。 34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 加工 、 制作 、 用于销售 的产品。 3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 生产 、 销售 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342.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 食品生产许可 (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 食品生产许可 、 食品流通许可 、 餐饮服务许可 。 343.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 (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344. 国家建立 (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 (生产经营者)和 (消费者),并记录 (召回)和通知情况。 345.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346.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 (吊销许可证 )。 347. 食品污染包括(生物性污染、化学污染 、物理污染)。 348.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 、食源性疾病 、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349.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50.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要求支付价款 (十)倍的赔偿金。 35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6月1日)实施。 352.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353. (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54.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 五 )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55.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356.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 年。 357.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要求支付价款( 十 )倍的赔偿金。 358.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 免检 )。 359. 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好 )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360.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 食品,及时清理(变质 )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361.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 食品的(名称) 、生产日期、 (保质期) 、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362.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应当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36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6月1日)实施。 364.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365. (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66.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 五 )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67.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368.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 年。 369.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要求支付价款( 十 )倍的赔偿金。 370.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 免检 )。 37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对其所使用的( 标准检验方法 )进行验证,保存相关记录。 372.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 )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373. 国家建立(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374.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 食品检验机构 )进行检验。 375. 食品检验机构在建立和使用食品检验非标准方法时,应当制定并符合相应程序,对其( 可靠性 )负责。 376. 测定酸价时执行的检验方法标准是( GB/T5530-2005) 377. 测定过氧化值时用( 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 378. 大米产品执行标准为( GB1354-2009 )。 379. 大米加工精度是指大米和粒面( 留皮 )程度。 380. 无菌室每次使用前后须用( 紫外灯 )照射( 1小时 )。 381. 大肠菌群的测定需要( 乳糖胆盐发酵培养基 )( 伊红美兰培养基 )( 乳糖发酵培养基 )等培养基。 382. 色泽、气味、口味检测是属于( 感官鉴定 )。 383. 干燥箱内温度应以( 温度计温度示值 )。 384. 测油脂色泽,大豆油三级四级用罗维朋比色槽( 25.4mm ) 385. 糖中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之一是( 二氧化硫残留量 )超标。 386. 固体饮料依据的相关标准有:( GB7101《固体饮料卫生标准》 );( GB 19642《可可粉固体饮料卫生标准》 );QB/T3623《果香型固体饮料》;地方标准及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387. 国家应建立(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388. 菌落总数计数时当所有稀释度包括液体样品原液平板均无菌落生长,则( 以小于1乘以最低稀释倍数 )计算。 389.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标注于( 产品、包装或说明书 )上。 390. 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可以按要求进行( 委托检验 )。 391. 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应当遵守(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392. 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订、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部门是(卫生行政部门)。 393.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状况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394. 食品企业直接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水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395. 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的标准是(对人体安全、无害 )。 396.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 397. “三无”产品是指(无产品合格证明)(无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无产品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398. 检验记录应有人签名,以示负责,正确的签名方式是(需本人亲笔签名或盖本人印章)。 399. 企业的主要技术人员应能满足(相关岗位的专业能力要求)。 400. 致力于制定质量国标,并规定必要的运行过程和相关资源以实现质量目标的活动,称之为(质量策划)。 401. 贮存生鲜乳的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在挤奶后(2)小时内应当降及至(0-4)℃。 402.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域标注至(地市级)地域。 403. 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 404. 企业领导层中至少有(1)名质量负责人,全面负责质量工作。 405. 更改记录时应不可擦涂掉,以免字迹模糊或消失,更改后写在附近并有(双杠划改)签名。 406. 选择合格的供应商一般首先应评价其(更改人签名)。 407. 《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不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中的产品标准是指(企业自原采用的标准)。 408. 实验室应优先选择(国家)标准。 409. 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记录。 410.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1994年1月1日)。 411.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取样地点一般应当在(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抽样)。 412. 采购质量控制包括采购制度(采购文件)采购验证工艺流程。 413. 直接接触食品及原料的设备工具和容器,必须用无毒、无害(无异米)的材料制成。 414.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符合和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415. 企业应建立和保存销售台账,包括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交付控制、承运者、销售日期、出货日期和(地点)(检验合格证号)。 416. 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可能有杀虫剂、重金属(抗菌素)。 417. 以罐头加工工艺生产的罐装果蔬汁饮料的微生物测定有(商业无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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