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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中级法院刑事裁定书:陈水南受贿罪、滥用职权罪(2014-8-12)

 初心阅读室 2015-09-12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苏中刑二终字第00152号
原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水南,中共党员,曾担任苏州市相城区农业局副局长、苏州市相城区宗教事务局局长。2013年7月12日因涉嫌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毛勤勇、侍国成,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水南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了(2013)相刑二初字第0171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水南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陈水南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继续追缴受贿所得合计人民币二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陈水南不服,以没有收受金文龙二十万元贿赂款且在滥用职权犯罪中责任较小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炜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水南及其辩护人毛勤勇、侍国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3)相刑二初字第017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范晓荣
代理审判员  辛以春
代理审判员  纪长波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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