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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师兼做公司法务,这些执业风险您需要熟记|无讼阅读 | 无讼阅读

 李律师小屋 2015-09-12
不少执业律师考虑到工作压力或者案源收入等因素,选择进入公司做法务,所持律师证仍旧挂靠在律师事务所。也有本来一直都是公司员工,但取得了律师证,将其挂靠在律师事务所的情况。这种现象其实十分正常,也很普遍。笔者在此总结一下这种情况下律师可能面临的执业风险,希望同行们,尤其是新执业律师朋友,对此都能够有清晰的认识,权衡利弊,作出最适合自己的、明智的选择。
《律师法》第十二条以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兼职律师仅”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可以申请,除此之外的执业律师都是专职律师。无论专职律师还是兼职律师,都应当遵守律师法以及相关规定。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本文讨论的主要是传统的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并不包括公司律师。早在2002年,司法部就出台过《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规定符合条件的公司可以设置公司律师。公司律师是公司员工,只能为本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同时其也与社会律师一样,是当地律师协会成员,享有执业律师的相关权利。尽管如此,公司律师毕竟是少数,大部分地区的大部分公司都不具备设置”公司律师”的条件,在此不再深入探讨。
根据《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相应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被给予停止执业一定期限的处罚。《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也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统一收取律师费和有关办案费用,不得私自收费,不得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规定,”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私自收取、使用、侵占律师服务费以及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的;在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外又向委托人索要其他费用、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
显而易见,执业律师到公司从事法务工作,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公司员工的标准领取报酬、奖金以及其他福利,严格来说,是可以被认定为”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因为执业律师一方面应当遵守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其本身是与所挂靠的事务所存在劳动关系的,也应当遵守事务所的相应制度。尽管律师到公司做法务,从事的日常工作以及领取报酬以及奖金福利都是根据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以及公司的内部规定办理的,但其绕过了事务所,本质上仍然属于私自给公司提供法律服务,收取费用的行为。
但业内皆知,对于松散化管理的律师事务所中的独立律师而言,事务所与其只是存在名义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实际上律师个人的业务创收也好,社保缴纳也好,基本上都是自给自足的。所以如果律师愿意到公司从事全职法务工作,事务所基本上都不会反对或者直接干预。从事务所的角度,多保留或者吸纳一些优秀的”挂靠律师”也有利于事务所的发展以及对外推广。因此,对于执业律师而言,由于得到了事务所的默许,并且到公司做法务并不具公开性,执业风险并不大。
但是,执业律师代理公司诉讼就需要特别注意了。一般而言,律师在公司代理诉讼往往是以公司员工身份进行的。如果律师要以执业律师身份代理,需要事务所开介绍信、出庭函等。很多管理规范的事务所,在没有见到代理合同的情况下是不会盖章并出具以上文件的。而公司既然聘任了律师作为专职法务,当然也不大可能再针对每一个案分别与律师签订代理合同并支付代理费。由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律师在执业期间以公司员工身份代理案件的情况就会很清晰的在网上查询到,且相关记录不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消失。在任何时刻,任何条件下,任何人都能轻易获取公开的裁判文书信息。执业律师以公司员工身份代理诉讼,这当然属于以上所述的”私自接受委托”。并且由于裁判文书的上网公布,律师私自接案的事实基本上算是证据确凿,百口莫辩。
当然,以上所述的种种风险都停留在应然层面,实然层面来看,因此而遭受处罚的人并不多。这些所谓的”执业风险”似乎也并没有让律师们产生畏惧,毕竟大家平时面对的比此更大的风险实在太多。但风险的可怕之处就在于你不知道它什么时候来临。无论是有人故意举报也好,相关部门自行清查也罢,这些不合规可能带来的执业风险一直就在那里,如同一颗定时炸弹,不知什么时候就被触发。
说了这么多风险的话题,有律师朋友就要纠结了:作为一位独立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协会又不给我们提供稳定的创收来源,我们自己为了保证稳定的收入而到公司做”in-houselawyer”,这其实也是一种谋生方式呀。难道为了不违规,我们到公司做法务就只有放弃律师执业了?在既有规定没有更改的前提下,若要完全合规,目前来看似乎是这样的。但规定毕竟是僵化的,换言之,其实只要形式上面作好合规工作,律师实质上是否到公司做全职法务与其是否存在执业风险并无直接关系。这就需要律师本人与所在单位进行充分的沟通并得到其配合。首先,与所在公司协商,不签订劳动合同,而签订法律顾问合同。费用支付方式还是可以比较灵活,按年按季度都可,只要在顾问合同中约定清楚就行。顾问合同的签章双方为律师事务所与公司。当然,事务所也会按照规定进行一部分的提成。这样操作对于律师而言,虽然有一定的”舍”,但程序上就完全合规了。对于公司而言,在总支出不变的情况下,这其实也是利大于弊的,在此不作赘述。同理,律师代理公司诉讼,如果能够以事务所律师,而非公司员工身份进行,就基本可以避免留下”私自接案”的把柄,将执业风险排除在外。这仍然需要与公司以及事务所进行充分沟通。一方面让公司明白进行这样相对繁琐的操作并不是无理取闹;同时也让具体的流程尽可能符合事务所的管理规定以避免事务所行政盖章时为难,比如在顾问合同中就约定免费代理诉讼等。这一系列的操作确实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究竟是无用功还是有必要,关键看律师本人对待执业风险的态度。
本文针对现实中普遍存在的执业律师”in-house”现象,围绕律师法以及律师执业相关规定,分析了律师如此操作可能存在的执业风险并提出将其合规化的方案。作为律师,无论我们作出什么样的选择,无论认为风险值不值得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防范,至少都应当对相关的规定有清晰的认识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了然于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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