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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aesoon 2015-09-15
第一条依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申请举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中等职业学校的公民,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要有符合法律、法规的学校章程和必须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须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的学校领导。校长应具有从教三年以上经历,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校长岗位资格证书,年龄70岁以下,能坚持日常工作。
第五条须建立必要的教学和管理机构,其分管教学的负责人须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职务。
第六条设置的专业数一般在5-8个,学历教育在校学生不少于400人。
第六条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应具有高中层次以上教师资格,学校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25人,专任教师和专业课教师分别占教师总数的40%和50%以上。
第八条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校园校舍。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20亩,用于教学的建筑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须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有供学生体育活动需要的其它设施和场地。
第九条具有与专业相匹配,基本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仪器设备及实验实训场所。文化实验课开出率不低于85%,专业课、实验实习课开出率不低于95%。
第十条生均图书20册以上。订有与教育教学相关的一定数量的报纸、专业杂志,或建有电子阅览室,拥有容量相当的阅览光盘和设备。
第十一条举办者应有建校所需的基本建设资金和开展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并有稳定来源和切实的保证。其开办资金不少于300万元,有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第十二条民办教育机构的校园、校舍及实验实训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安全卫生
标准,教室通风、采光良好。不得在高污染区设置学校,不得将简易建筑、危房及其它不适于教学活动的房屋用作校舍。
第十三条本标准为设置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最基本要求,随着发展,学校的办学条件应逐步提高。批准设置的学校,5年内应基本达到教育部颁布的《中等职业学校合格标准》。
第十四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分筹办和正式建校两个阶段。达到设置标准的,可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未达到设置标准的,可先申请筹办。
筹办期限为2年。筹办期间达到设置标准的可申请正式建校,筹办期结束时达不到设置标准的取消筹建资格。
第十五条本标准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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